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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意思

司法鉴定是处理民事纠纷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如果处理不好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 在司法鉴定中,法医的鉴定实际上人人都不熟悉。 因为事故鉴定中很少用到法医,但如果遇到需要法院鉴定的情况,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标准需要我们知晓。

法医鉴定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验方案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第二条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一定程度的组织、脏器结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造成重伤,且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应当以外部因素给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第四条鉴定人应当由法律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担任。 此外,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委托的主治医生以上人员担任。

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传阅文件和病历,调查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协助。

鉴定人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验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章头颈部损伤

第五条帽状腱膜下血肿:

头皮撕脱面积20平方厘米(儿童10平方厘米);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0平方厘米(儿童5平方厘米)。

第六条头皮锄器伤口累计长8厘米,幼达6厘米; 钝器伤口累计长6厘米,儿童达4厘米。

第七条颅骨单纯骨折。

第八条头部损伤确认为暂时性意识障碍和近期遗忘。

第9条的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部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部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导致视力减退,双眼矫正视力减退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 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视力较伤前下降0.3以上); 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一级;

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第10条鼻子损伤

(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

)二)鼻子损伤明显影响鼻子外形或者功能的。

第11条耳朵损伤

)一)耳廓损伤明显变形单侧耳廓缺损占每耳的10%,或双侧耳廓缺损累计占每耳的15%;

)二)外伤性鼓膜穿孔

)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

(四)耳聋单耳听力减退41分贝,双耳听力减退30分贝,

第12条口腔损伤

(一)口唇损伤影响面部、发音或进食;

)二)牙齿脱落,折断两片以上。

(三)口腔组织、脏器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

(四)涎腺损伤伴性功能障碍。

第十三条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导致的开口度(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cm。

第十四条颜面软组织单个伤口长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 或伤口累计长5厘米(儿童4厘米); 也可能导致颌面损伤。

第十五条颜面损伤后遗留明显瘢痕,单根长3厘米或累计长4厘米; 单块面积达2平方厘米或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 影响脸部的色素变化6平方厘米。

第十六条面神经损伤导致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部和功能的。

第十七条颈部软组织单个伤口长5厘米或累计伤口长8厘米。

未达到前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第十八条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第十九条颈部损伤致甲状腺、咽、气管或者食管的。 第三章肢体损伤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的6%以上。

第三章肢体损伤

第二十条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的6%以上。

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之一伤口长10厘米(儿童8厘米)或伤口累计全长15厘米(儿童12厘米); 损伤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

第二十二条皮肤外伤性缺损应当植皮。

第23条手部损伤

)一根指骨(不含第二至五指末节)粉碎性骨折或两个指骨线形骨折;

(二)半个指节缺失

(三)损伤后可表现为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侧方不稳;

(四)舟状骨骨折、月状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骨折。

第二十四条脚的损伤

(一)双节指骨骨折

(二)趾节缺一

(三)骨二节骨折跗、距骨、跟骨骨折; 踝关节骨折或跗关节脱位。 撕脱骨折除外。

第二十五条四肢长骨骨折、髂骨骨折。

第二十六条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断裂、半月板损伤或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收缩导致关节功能障碍。

第四章躯干和会阴-部损伤

第二十七条躯干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二十八条躯干伤口对照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九条躯干部穿透创伤未到达脏器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第三十条胸部损伤可引起气胸、血胸或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无呼吸困难出现。

第三十一条胸部受压,出现窒息征兆。

第三十二条肩胛骨、锁骨或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肩锁关节脱位。

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性乳-房损伤导致单侧乳-房明显变形或部分缺损的单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第三十五条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认为胃、肠、肝、脾或胰挫伤。

第三十六条外伤性血尿(红细胞10/高倍视野检查)持续时间超过两周。

第三十七条会阴-部软组织挫伤10平方厘米(儿童裁量)或者血肿不能在两周内完全吸收的。

第38条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阴-囊血肿,鞘膜血潴留; 睾酮-丸脱位、扭转、萎缩。

第三十九条会阴、阴-囊伤口长2厘米,阴-茎伤口长1厘米。

第40条外伤性肛裂、肛门篇或肛管狭窄。

第41条阴-道裂伤,子宫或附件损伤。

第四十二条因损伤造成的孕妇流产是不可避免的。

第四十三条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症;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可短期恢复。

第44条骨盆骨折。 第五章其他损伤第四十五条烧伤

第五章其他损伤

第四十五条烧伤

(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

浅度5%以上(儿童3%以上);

深度度2%以上(儿童1%以上);

度0.1%以上。

(二)头、手、会阴-部)度以上烧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

(三)呼吸道烧伤。

第四十六条冻伤对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四十七条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全身痉挛。

第48条损伤导致深部软组织内残留异物。

第四十九条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生命体征的。

第五十条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第五十一条多部位软组织损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其他物理、化学、生物损伤,造成人体组织、脏器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有关条文。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多种损伤均未达到本标准的,不能简单加算为轻伤。 三种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评估。

第五十四条本标准规定的各种数据中冠以“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损害他人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第五十六条本标准自1990年7月1日起试行。

其实法医学的司法鉴定和普通司法鉴定都是直接通过司法鉴定部门管理的,对此我们没有太大的心理负担,通过司法鉴定部门我们可以进行法医学鉴定,但在此之前法医学的临床司法鉴定标准是我们自己应该知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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