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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受理司法鉴定的处罚都有什么影响

我们的生活中一定有很多违法犯罪。 我也听过不少关于我们大家违反犯罪的案例。 对违法犯罪我们国家规定的一定要受到一定的处罚,违法犯罪也要经过司法鉴定。 违法受理司法鉴定的处罚有哪些呢?

权力型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1.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工作: 与本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超出自己鉴定能力或者鉴定业务范围的;委托人不能及时、全面提供鉴定资料或者鉴定资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或者限制鉴定的(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情形的。 ”

2.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司法鉴定机构超越鉴定工作范围开展鉴定工作或者委托再次委托鉴定的,以及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受理鉴定工作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工作3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司法鉴定工作管理科

责任事项一)立案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司法鉴定人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或者检查必须制作笔录。

3 .审查责任(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提出处理意见。

4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 .决策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

6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法律规定送达当事人。

7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违法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8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

1-2.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调查或者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问题,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碍。 或者检查必须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方法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事先登记保存。 另外,必须在7天内迅速作出处理决定。 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2-3.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适用一般程序打击违法行为的,业务活动部门应当立案依法调查取证。 必要时,应当对现场进行验证和技术鉴定; 对于重要的书证,可以复印一下。 ”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结束,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

3-2.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结束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机关负责人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予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

4-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高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

4-3.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对当事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拟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活动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3日内。 ”

4-4.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会由法制工作部门(人员)主办。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通知法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十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会举行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决定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印章。 ”

5-2.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案件调查结束后,业务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规定不需要听证的,提出处罚意见报请机关负责人审查后作出处罚决定。 ”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 ”

7-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罚款金额三(加罚款)。

(二)依照法律规定拍卖扣押、扣押的财物或者用冻结的存款充当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7-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三个月内依照本章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司法鉴定机构中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违法受理司法鉴定的处罚我国规定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针对这种情况的行政处罚实际上各地区规定的处罚标准不同。 但一般处罚很严重,需要缴纳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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