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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最有效的救济类型是公力救济,公力救济是指依靠第三方力量解决纠纷,其中最强制的解决途径不是通过诉讼途径。 在诉讼过程中,辩论贯穿诉讼的全过程,所以语言的力量不容小觑。 作为辩护律师必须掌握一定的诉讼技巧,可以提高胜诉的概率。 接下来小编为你提供辩护的第一步——辩护词的书写。 以无罪集资诈骗辩护词为例。

谷某集资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浙江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谷某亲属的委托,任命我为被告人谷某的辩护人。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仔细查阅案卷、仔细听取检察院发表的公诉词的基础上,本着尊重事实和尊重法律的原则,发表综合辩护观点。 根据该案的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某犯集资诈骗罪违背了该案的客观事实,也违背了法律的明确规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某犯集资诈骗罪是错误的。

一、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起诉书认为被告人谷某所诉部分事实“不忠于事实真相”,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4条的明文规定。

1、公诉机关指控,这样认定的事实,应当是被告人先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宣传,再由不特定、不特定的人向事务所集资的事实。 即被告人积极主动地对社会不特定人进行宣传煽动,然后才能取得公诉机关起诉书所记载的结果。 但客观事实并非如此

2、根据审判查明的事实,各被告人在事务所既无书面宣传材料,也无媒体报道。 只是,当被告人的亲戚朋友来事务所准备筹款时,被告人就联系这些特定的人进行介绍,各被告人进行被动的介绍工作。 对于庭审中部分被告人所讲的宣传,应当是本辩护人所讲的被动介绍工作。

二、根据审判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人谷某可以明确该案中一切行为具有《刑法》第192条所述“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

1、该案所有被告人的供述及庭审陈述均显示,其集资款已用于工程建设、集资户还款利息及日常生活费等方面,无人占有该等集资款。

2、被告人谷某在案发后、监控居住期间书写的材料更能反映被告人自身犯罪后的心理状态; 此外,被告谷某在该资料中所述的明的犯罪心理状态也同样可以印证此案的客观事实。 被告人从事房地产综合开发工作,不仅仅是房地产开发,集资的直接目的是开发和建设永顺县城,而不是个人占有的目的。

三、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谷某等人在集资过程中未采用诈骗方法集资。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方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相当明确,界定为采用诈骗方法集资应当有以下四种行为: 否则,不能认定被告人谷某等人使用诈骗方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浪费集资款,集资款不能退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集资款不能退还的

4、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退还集资款或者不能退还集资款的。 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得出被告人谷某等人在集资过程中未实施以上行为,因此被告人谷某等人在集资过程中未采用诈骗方式集资的结论。

综上所述,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和法律明确规定,被告人谷某等人在集资过程中没有非法占有集资目的,也没有采用诈骗方法集资,被告人谷某等人的行为完全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的“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因此,建议合议庭在尊重客观事实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正确评价被告人谷某的行为,作出公正、合法、符合事实的判决。

如上所述,无罪集资诈骗辩护词的内容包括其辩护人自身的基本情况、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也就是辩护人自身的立场,然后通过陈述理由说服法官。 刑事辩护人的作用与民事诉讼人参与诉讼的作用不同,刑事辩护人的作用是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争取减刑,辩护人依据社会正义、法律事实参与辩护,他的存在保证了法院审理案件的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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