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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律师如何委托司法鉴定机构

只要不存在人为操作的原因,司法鉴定结论的证明力就很高。 但在相关司法鉴定活动中,实际上申请人也直接交给律师,让律师帮忙办理司法鉴定的相关事宜。 司法鉴定的结论还是与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在委托协议书上签字后,可能会关注我国律师如何委托司法鉴定。

我国律师如何委托司法鉴定?

第11条

司法鉴定机关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的,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身份证,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资料。 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 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各种载体上存在的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

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上载明。

第13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资料,并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基于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委托的,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属于本机关司法鉴定工作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完整,受理充分的鉴定委托

提供的鉴定资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 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请求,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 不能及时决定受理的,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以应当通知委托人的信件提出鉴定请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应当通知委托人的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请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请求,司法鉴定机关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关司法鉴定工作范围的;

(二)鉴定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行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过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并返还提供的鉴定资料。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请求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

(二)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

(三)委托鉴定的要求

(四)涉及委托鉴定事项的案件简况

(五)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目录和数量;

(六)鉴定中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鉴定费用及征收方式;

(八)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因鉴定而消耗、可能损坏检材或者鉴定完成后不能完全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向委托人说明,经同意或者批准,并在协议书中载明。

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变更协议书内容的,应当由协商双方协商确定。

其实,律师需要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委托委托书和有关司法鉴定的证明材料。 无论是律师还是申请人,只要提交申请的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委托一律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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