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医疗纠纷

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21

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21,患者借名就诊理赔遭拒,能否起诉医院更名?

为了患方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今天小编就和您聊一聊“患者借名就诊理赔遭拒,能否起诉医院更名?”

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医方在登记患者身份信息时具有严格审查义务。如下述案例中,徐某为实际就诊人,与某医院建立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应为徐某,而非黄某,双方的医疗服务合同不因病历中的姓名错误而无效。尽管医疗服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患者徐某的就诊病历上登记姓名为黄某,导致其理赔遭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负有纠正错误的义务,医方有义务将黄某改为实际就诊人徐某。司法实践中,借名就医的案件屡见不鲜,不是所有的借名就医的案件都能够通过诉讼方式成功维权,需要结合患者借名就诊的实际情况、患者提供的相关证据综合分析,为避免出现纠纷时无法理赔,患者就医时应用本人的身份信息挂号。

实务案例参考:徐某诉某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021年某月某日下午,徐某在工作时受伤。受伤后徐某由黄某、李某某等人送往某医院急诊科治疗,因徐某未随身携带身份证,黄某遂用自己的身份证挂号后在急诊科进行检查,经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徐某在某医院处开药后回家,并在当地村卫生院进行抗感染、行气活血等治疗。事后,因病历及检查单上载明患者姓名不是徐某,致徐某无法进行后续理赔,徐某与某医院协商,要求更改病历资料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徐某将某医院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医院将门诊病历(门诊号100022226)、影像诊断报告单(摄片号Z741627)、XR片(XR号Z00239501)中登记错误的姓名黄某更改为真实患者姓名徐某。

某医院辩称为:1、按照诊疗习惯及法律规定,患者身份应由患者及其亲属如实告知;2.根据医疗机构病案管理规定,病历本身以及相关医疗文件属于禁止修改范畴。

徐某在诉讼过程中,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确认门诊病历(门诊号100022226)、影像诊断报告单(摄片号Z741627)、XR片(XR号Z00239501)中登记错误的姓名黄某实际为原告徐某。

庭审中第三人黄某称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属实,确实是原告受伤后,黄某用自己的身份证为原告办理挂号手续。

法院认为,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患者姓名记载为黄某的门诊病历(门诊号100022226)、影像诊断报告单(摄片号Z741627)、XR片(XR号Z00239501)等医院病案材料所对应的患者实际为原告徐某。原、被告在上述诊疗活动中,已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患者姓名记载为黄某的门诊病历(门诊号100022226)、影像诊断报告单(摄片号Z741627)、XR片(XR号Z00239501)等医院病案材料所对应的患者实际为原告徐某(身份证号42900519××××××××)。

注: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律已在文章下面列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21,昆山市付其方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给患者填写门诊病历被罚1.5万元

8月29日,昆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昆卫医罚﹝2022﹞17号处罚决定书。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载明:昆山市付其方中医诊所有限公司2022年7月3日未按规定给患者李康填写门诊病历的违法行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以警告并罚款1.5万元。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江苏苏州)

昆山市付其方中医诊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13日,法定代表人付其方,住所:昆山市周市镇萧林东路156号。(记者 杨登基)

【投稿、区域合作请邮件 信息新报 3469887933#qq.com24小时内回复。】

阅读 隐藏边栏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