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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5条关于医疗事故

刑法第335条关于医疗事故,女子整容昏迷9年成植物人,医院仅被罚3千元

妻子张津华再没能醒来,这个正处盛年、爱美又能干的女人变为了植物人,在床上一躺九年,容颜已枯朽。九年

九年前。张津华在一场深夜进行的美容手术中昏迷,再未苏醒。主刀医生和麻醉医生使用了超剂量的麻醉药物,致使伤害发生。背后,这家美容院并无麻醉科目,麻醉医生无医师执业证,主刀医生走穴异地执业。

让王焕凯愤怒的是,妻子在吸脂过程中曾发生昏迷状况,主刀医生没停止手术,待张津华苏醒后继续手术,接着发生第二次昏迷。第二次昏迷又耽误了一小时,才打了120急救电话。王焕凯相信,“如果送医及时,也许她还能醒来。”

幸福的生活戛然而止。妻子张津华再没能醒来,这个正处盛年、爱美又能干的女人变为了植物人,在床上一躺九年,容颜已枯朽。家人呕心照料,才使她在近十年中险渡几十次生命危机,但身体仍每况愈下,肺部感染严重,多脏器开始衰竭,人生这只蜡烛于她正加速烧至尽头。家人担心,不知她能否度过又一个年关。

年关难过,对王焕凯和家人亦如此。每每回想,王焕凯总是心痛,追悔莫及。妻子的健康无法挽回,生意彻底关门。他此刻最大的愿望,是法律能够伸张正义。

祸起违规医疗美容

2008年,王焕凯和妻子张津华准备带两个女儿回国。在匈牙利打拼了多年,夫妻伉俪从服装贸易白手起家,开了工厂,建立品牌,过上了优裕的生活,2007年看到国内的发展前景,决定回国。

年中,张津华先回了天津,王焕凯和两个女儿则待安顿好国外的事情再返回。对于老家的“新”生活,时年45岁的张津华期盼已久,事业进入了正轨,孩子慢慢长大,可以留些时间给自己。爱美的她只希望岁月不要那么快地在自己身体上刻下痕迹。她决定去做一场美容,来迎接新的一切。

回国之前的张津华和王焕凯,两个可爱的女儿,一家四口曾经幸福的生活。

她选择了广告上的北京名会红医疗美容诊所(下简称名会红)。2008年,8月3日她到名会红咨询,诊所工作人员用仪器对张津华做人体成分分析,分析报告称张津华(身高170cm,体重61.6kg)体脂百分数“肥胖”,腰臀脂肪比率“严重肥胖”。

名会红医生建议张津华做“切眉、高分子重睑、无痕紧致提升、玻尿酸、外路眼袋+填内沟、颊脂垫、吸脂(腰腹一圈8个部位)”,并约张津华 8月4日晚上-8月5日凌晨手术。手术共分两台,由两位医生主刀,连续进行。第一台手术为“切眉、高分子重睑、上睑吸脂”,第二场手术是“腰腹吸脂手术、颊脂垫摘除、颞面部筋膜悬吊和外路眼袋术”。

病历显示,第一台手术做完已经是8月5日凌晨。负责第一台手术的周医生8月5日凌晨在病历上记录,“术毕,重睑成形好,鱼尾纹改善明显,眉部无菌敷料加压包扎,已给客人自己镜子看过,感觉尚可,客人安返,术后注意事项已交代,等待王医生手术。”

负责第二台手术的主刀医生王良发随后开始,先是进行腰腹吸脂手术。王良发按照常规消毒了上下腹腰髂部(腰部下面腹部两侧的骨头)。随后,他在张津华的腰腹髂部注入总量约为4000ml左右的肿胀液。

为了照顾张津华,家人把家里的房间变成了病房。氧气管、心电图、呼吸机、排痰机、鼻饲管、药柜……

张津华家属称,手术前名会红医生拒绝了任何家属朋友的陪同,关于这场手术的记录全都来自于名会红在事发9个月后才向家属提供的病历资料。

在吸脂手术中,张津华先朝下俯卧,王良发从其后腰髂部吸出脂肪大约1700ml混合液,其中纯脂800ml。随后病历记录,张津华自主翻身改仰卧,并吸上下腹水脂混合液1300ml,纯脂约600ml。

吸脂完成后,王良发转去进行面部的另外三项手术。当“包扎完毕腰腹部,再包扎头部时,患者出现呼吸困难,同时松开包扎,麻醉师说叫不醒患者,麻醉师采取了抢救措施,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到诊所了解情况后,立即送往朝阳医院救治”。

昏迷罗生门与病历造假

张津华到底何时出现昏迷,名会红何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成为了张津华家属关注的焦点,但9年过去,名会红的诊疗记录与其他医院的记录前后矛盾,说法不一。

在名会红提供的抢救记录中,面部手术于3:55结束,当时患者术中生命体征平稳,在包扎头部期间,约4:03分患者突然出现呼吸困难,呼吸变浅变慢,血氧持续下降,至4:06分仍不缓解。1分钟后医生行气管插管术(4:07),手控呼吸,并无改善。医生遂给张津华施加了0.5mg阿托品,但心率仍然下降,并出现抽搐。医生嘱护士胸外按压,患者的血氧渐渐上升到79,心率恢复到65次/分,血压回升至80/50mmHg,很快又爬升到95/70mmHg。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根据名会红记录,4:10分之后,医生嘱护士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至4:20左右,生命体征一直平稳,患者偶有抽搐,但自主呼吸已恢复正常,可不受控吸氧仍可血氧90以上”、“120急救车赶到后,了解基本情况,送朝阳医院急诊科”。

也就是说,在名会红的记录中,张津华出现异常情况实在4:03;拨打救护车电话是在4:10,而救护车赶到大约在4:20。但是,名会红的急救记录和北京急救中心等救治纪录出现冲突。

司法鉴定报告。

北京急救中心的院前救治记录显示,“因意识不清1小时,于2008年8月5日3点56分呼叫‘120’。患者于1小时前在美容诊所内做美容手术过程中,突发意识不清,呼吸停止,给予肾上腺素应用,用量不详,呼吸机辅助呼吸诊疗后,病情不见好转,叫车转院,救护车4点22分到达现场……”

朝阳医院的记录与救护车信息大致吻合:大约5:34分,张津华被送到朝阳医院救治后的病历显示,昏迷3小时,凌晨2:50意识丧失,呼吸浅、慢,3:50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通气。这时的张津华,仍然抽搐,瞳孔已经对光无反射,初步诊断为缺氧性脑病。

张津华究竟是在几点发生昏迷?

一年后,张津华代理律师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张津华遭遇的意外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从三份救治记录的比对发现,名会红关于张津华的昏迷时间记载不真实。北京急救中心和朝阳医院的记录显示,张津华昏迷大概是在8月5日2时50分许,而名会红记录出现呼吸困难的时间是当日4:03分。

司法鉴定报告认为,无论是北京急救中心,还是朝阳医院,两家医疗机构的病历记录都是根据名会红医疗美容诊所提供情况记录,应该视为客观真实。名会红医疗美容诊所的病历记载未有有效抢救,名会红在张津华昏迷发生后延误了抢救时机。

张津华的家人不知道,从2:50分张津华出现昏迷,到3:50分拨打120急救电话,没有麻醉科目,也没有急救措施的名会红到底对张津华做了什么?为何延误了1小时送医抢救?为何9个月后家属拿到的病历错误百出?王焕凯相信,“如果在第一时间抢救,也许张津华还能醒来”。

卧床九年不醒的张津华,家人雇佣了多名护工照顾,前后花了将近600万。

超6倍正常剂量的麻醉药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认为,根据北京朝阳医院病历记载,张津华的主要损害是缺血缺氧性脑病,不是肺梗死和肺脂肪栓塞综合症。“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最大可能是利多卡因过量和麻醉并发症,与张津华的身体素质没有因果关系,与名会红医疗美容诊所的错误诊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名会红医疗美容诊所诊疗过错行为在被鉴定人张津华目前损害后果中的参与度为100%”。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做出了这一结论。

2014年,王焕凯和家人曾为张津华提起民事诉讼,当时的审理法院考虑到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以法院的名义委托了独立的第三方北京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又做了一份司法鉴定。这份独立于名会红和患方的鉴定意见得出了和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一致的结论:“名会红对于患者呼吸抑制、昏迷时间的记录与呼叫120的时间有较大差别,说明病历内容存在不真实的成分”。

“张津华的损害后果与医方医疗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通达首诚司法鉴定所也鉴定认为,医方(名会红美容院)应承担全部责任。

两份鉴定都认为,造成张津华植物人生存状态是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与医方使用利多卡因、肾上腺素总量过大、延误抢救时机以及麻醉意外有直接因果关系”。

王焕凯及家人这些年照顾张津华做的护理记录。

名会红医生王良发对张津华做的第二台手术,时间长达3个多小时,又有头面部,又有腰腹部,时间安排在了深夜,而且专项收取了麻醉费用3000元和止痛泵费用1500元,除了王良发主刀之外,还有一名叫余奇光的麻醉医生参与。

目前,美容外科临床广泛应用的麻醉方式是平衡麻醉,也称为复合麻醉,意思是用几种麻醉方法相互结合达到更理想的麻醉状态,比如静脉麻醉、吸入全身麻醉、硬膜外阻滞或局部浸润麻醉等结合。这种麻醉方式对全身功能影响小,有利于手术后止痛和生理功能恢复,减少单一麻醉方法副作用。

名会红的病历并未按照规范记录麻醉方式、麻醉用药,但司法鉴定报告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手术范围、手术方式、费用和病历记录中的蛛丝马迹可以提示,名会红医疗美容诊所对张津华实施的手术不是局部麻醉,而是使用了平衡麻醉。

最大的问题出在麻醉药物的剂量。根据名会红病历记录的肿胀液配方——2%的盐酸利多卡因15ml、盐酸肾上腺素0.5mg,碳酸氢钠1g,溶于500ml0.9%的生理盐水,张津华当晚被注射进体内一共是4000ml肿胀液,其中利多卡因总剂量达到2.4g,盐酸肾上腺素总量有4mg。

麻醉药物的剂量严重“超标”。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报告指出,《新编药物学》当中提到的“利多卡因局部麻醉阻止麻醉用1%-2%的溶液,每次用量不宜超过0.4g,每小时用量不超过0.4g”,此外,“肾上腺素与局麻药合用不可超过300微克,否则会引起心悸、头痛、血压升高等”。

这样看,名会红医生在张津华身上的使用利多卡因剂量已经是上述标准的6倍,而肾上腺素剂量则是推荐使用量的超13倍。

王焕凯看着一家人幸福的合照,黯然神伤,悔不当初。

日日癫痫发作 无法自主进食排便

陪伴着已成植物人的妻子张津华,王焕凯度过了同样折磨的九余年。大女儿在英国上学期间一度为母亲的事情患上抑郁症,年仅9岁小女儿只能在匈牙利的保姆家度过无父母依靠的日子。王焕凯自己需要一边忙于照顾张津华,一边还要到处投诉举报状告名会红美容院。

前半生的生意积蓄大约600余万元全部花在了张津华令人绝望的生命维持上。在这间张津华卧床的卧室里,窗外的春夏秋冬全被凝固,只留下张津华粗重的喘气声和气泡从氧气管水中冒出的声音回荡。躺在床上的张津华,头发灰白,消瘦的脸已经脱象,有时睁开眼睛,仿佛苏醒过来,这只是生理上的节律——她的大脑能够产生的唯一电波就是癫痫发作。

张津华进食只能靠营养粉鼻饲。

“你看她是睡着了,其实她24小时都没有睡着,一直都在癫痫。”负责照顾张津华的王焕凯二姐说,张津华每天都会发作,一遇到吸痰必定要癫痫发作。王焕凯给她从国内国外准备了四种癫痫药物,每日顶格剂量地使用。由于无法食用正常的食物,需要购买特殊的蛋白质营养粉剂,通过鼻饲管来补充维持生命的营养。大便功能完全失禁,根本不能自主排泄,需要护工每天按照固定的时间,先从肛门注射进药物,人工排便。

为了掌握张津华每天进食和排便是否平衡,家人每天在本子上记录下她每天进食和排泄物的重量,“如果进出失衡,说明张津华的身体出问题了,需要赶紧送医院”,王焕凯的大姐对南都记者说。

氧气的轰隆声,一刻不停地在这个家里“吵”了九年多。

小本子上还要记录下张津华每天的体温、血氧饱和度、血压、心率、药物使用剂量这些数据。九年来,记录吃喝拉撒的小本子可以塞满几个旅行箱。

王焕凯的二姐为此成为了张津华的专职照料者,另外还雇佣了三名护工,四个人24小时轮班照顾沉睡的张津华。要找到愿意照顾张津华的护工,成为了又一件难事儿,好多人吃不了这种苦,来了最后又走了,“心地再善良都不敢来”。

是医疗事故罪还是非法行医罪?

“我已经把人生看得很淡,张津华能活一天是一天,唯一希望是能给她伸冤”,自从张津华遭遇意外后,王焕凯一家的春节便是惨淡地围着张津华,没一点吃年夜饭的心情,至今九年。

目前警方对于张津华的案子以医疗事故罪定性仍处于侦查之中,而2017年11月,涉案的王良发医生取保候审已经到期,公安机关未变更强制措施。张津华的正义伸张也走到了一个关键的十字路口。

2014年,张津华一案一度走到了民事诉讼的法庭之上,若胜诉,王焕凯和家人能得到一笔赔偿,但当他们得知如果民事判决生效,他们就再无机会走刑事诉讼时,最后还是选择撤诉,回到公安局走刑事立案的程序。

对个人而言,刑事诉讼的通道颇为艰难。在刑法当中,和医疗损害相关的特别法有两条,分别为第335条医疗事故罪和第336条非法行医罪。医疗事故罪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医疗事故罪顶格也就是三年监禁。和同样为“过失犯罪”的交通事故罪相比,医疗事故罪缺乏分级。张津华健康地走进美容院,出来时却成了昏迷的植物人。王焕凯和家人觉得医疗事故罪于张津华而言,“罪刑不相适应”。

而第336条非法行医罪的定义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王焕凯来说,以量刑较高的非法行医罪起诉名会红成为最重要的诉求。南都记者了解到,案件最早以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报案,但警方最终以医疗事故罪立案。

一名医疗律师解释,刑法中的这两条针对两个不同的主体,医疗事故罪针对有医师执照的医生;后者针对没有执业医师资质的人。

事发当时,名会红美容院涉事的麻醉医生余奇光当时刚从某部队医院转业,手上无医师执业证,本应成为犯罪嫌疑人的麻醉医生余奇光在案发不久后去世,使得王焕凯告无可告;而被认为负有麻醉剂量过度、延误施救的主刀医生王良发持有医师执业证,却以医疗事故罪定性。

每次排痰,张津华就会癫痫发作,这是她脑部仅有的电信号。

王焕凯提出疑问,“持有医师执业证的医生,在不合规的美容诊所行医,这难道是合法的行医吗?主刀医生王良发过度使用麻醉药物后致人不可逆的损伤,至少延误送医一个小时,在刑法眼中就只是医疗事故那么简单吗?”

名会红医疗美容诊所所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根本不含麻醉科诊疗活动,2009年12月,朝阳区卫生局因此吊销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行政处罚3000元。让王焕凯无法接受的是,美容院未取得麻醉资质,实施含有麻醉手术出现意外,也没有相应的急救条件而继续超范围行医,却因为不是自然人,就不用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无论是医疗事故罪还是非法行医罪,追究的都是“自然人”,这意味着,本案中的医疗机构名会红美容诊所只能接受行政处罚和家属发起的民事诉讼。

吊诡的是,因为医疗诊所不合法以及病历真实性的问题,家属最初不能做医疗事故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的前提条件是承认诊疗行为合法、病历材料真实。 然而维权多年,经历两次司法鉴定之后,检方仍以无医疗事故鉴定为由不批准逮捕。司法鉴定报告不被检方所认可。

这是张津华案背后隐藏的最要命的“漏洞”——名会红诊所的负责人明知道诊所没有资质而进行违规手术,但却无法构成共同犯罪。“普通人去一个诊所,一般没有能力了解该诊所到底是否有某项资质,这意味着其伤害老百姓机会太大太大了”,一名长期从事刑事案件的律师告诉南都记者,如果刑法不能对此以警示,类似事件恐再发生。

讽刺的是,名会红医疗美容诊所如今摇身一变,改称“明会红”继续营业,过度麻醉致人伤残的整形“专家”王良发的医美广告也在互联网上漫天飞。

王焕凯说,要通过坚持刑事诉讼,换张津华和社会一个公道。

刑法第335条关于医疗事故,法律规定医疗事故责任分几种?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其中,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也就是说此时刑事方面的责任并不一定就有。需要先做出认定,看医疗事故是否构成犯罪,然后再说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一般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医疗事故责任分几种?

医疗事故责任包括三个方面,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下面分别加以介绍.

1.行政责任: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新的《条例》第六章罚则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行政处罚方法。

2.民事责任:医疗事故民事责任性质,历来有不同看法,归结起来有二种,即合同责任和非合同责任.主张合同责任者认为,病人到医院就诊,首先办理挂号,并由医院受理挂号,这样一个过程就是一个医疗契约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纳费用,医生则为病人提供医疗服务,这是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医生的义务在于尽可能地为病人提供最好的医疗服务,医生并非对未能治愈病人负责,而是对他在治疗过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医疗服务的谨慎程度负责,因此,医生如果违背了注意义务,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伤害,说明他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是以合同关系追究医疗责任的,如德国,瑞典,奥地利,希腊,法国,比利时,意大利等国。

3.刑事责任:新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335条规定了医疗责任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我国刑法首次将医疗事故犯罪规定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有人对该罪的构成提出了看法,认为:①"医务人员"是指医院内与医务工作有关人员,包括医,护,药及后勤,行政管理人员,而不仅限于医生和护士.②"严重不负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主观方面是出于重大过失而不是一般过失.所谓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只需给予一般的注意就能预见不良后果或避免不良后果发生,而行为人因严重疏忽或过于草率,连这种一般的注意也未作到.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失职行为.说到此,这其中有一个罪与非罪的界线问题,"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到什么程度定为医疗事故犯罪 在实践中如何加以掌握 值得探讨.④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是指医疗事故犯罪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应无疑问,"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应如何理解和执行 所谓"严重",有人认为,应当理解为重伤,是指对于人身健康的重大伤害(见新刑法第95条),不宜把医疗事故犯罪扩大到轻伤。

二、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的区别

非法行医罪,是指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即非法从事诊断、治疗、医务护理工作,是一种典型的职业犯,包括行为人反复非法行医的行为,不管非法行医的时间多长也只认定为非法行医一个罪。 两罪都违反了相似的法律、行政法规,都侵害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医疗事故罪与非法行医罪都属于危害公共卫生方面的犯罪,二者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已经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医务人员在合法的诊疗护理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后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后者对行为人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对于违反医疗管理制度的行为,则是直接故意。

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医疗技术事故比较类似,因此在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的时候,就必须要与这三者加以区分,作出相应的界定,这样才能比较准备的定罪。通常构成医疗事故罪的属于特殊主体,法律中要求是医护人员,同时年龄上面需要超过16周岁,并且还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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