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违规经营致雇员六级伤残须赔偿吗,员工六级伤残后公司怎样赔偿

眼睛是人们心灵的窗户,双手是人们创造财富的工具,人的每个器官都是人们生活和生产中不可缺少的部分。 作为中年人,肩负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双重任务,是家庭的主心骨,也是社会的主力军。 2009年12月10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张某、李某、王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丁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伤残赔偿金等张某、李某、王某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驳回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37岁的丁某因生活所迫来到棉花加工厂打工。 没想到他以后会失去自己的手,自己的下半辈子该怎么过,父母、妻子该怎么养活,面对如此沉重的生活打击,丁某一时喘不过气来。

2004年12月,张某、李某、王某合伙经营棉花加工厂,未取得营业执照。 2008年2月,丁某前往张某、李某、王某的棉花加工厂负责打包工作。 2008年4月22日下午3时,丁某在工作中不慎被包装机划伤双手,随即120送中国人民解放军95900部队医院(开封)住院治疗,在该院住院77天,花费医疗费51478.70元。 丁某在这里住院期间,张某在医院护理了一个多月,张某、李某、王某支付了丁某的部分餐费和全部医疗费。 因丁某需二次手术,于2009年4月15日至23日在扶沟县人民医院住院8天,张某、李某、王某支付住院费3212.75元、门诊费30元。 经鉴定丁某残疾为六级残疾,但张某、李某、王某没有要求对丁某的残疾等级重新鉴定。

医院认为,张某、李某、王某在未依法取得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合伙经营棉花加工厂,雇用丁某从事打包工作,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丁某双手受伤,构成六级伤残的事实已经曝光。 对上述安全生产事故,张某、李某、王某应当依法承担雇主的责任。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职工,上岗作业本案中,张某、李某、王某未对丁某进行岗前培训,未在作业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警示,致使丁某在打包工作中违章操作,造成人身伤害的安全事故发生。 张某、李某、王某应当依法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此次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丁某伤残的后果与张某、李某、王某的过错管理构成直接因果关系,张某、李某、王某作为雇主,应当对丁某的人身伤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李某、王某为丁某支付了两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被告张某对丁某在开封住院期间进行了一个多月的护理,并承担了丁某的部分伙食费,丁某要求酌定处理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丁某伤情为六级伤残,丁某要求3万元精神抚慰金的要求,医院部分予以支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上述判决。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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