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十级伤残单位赔偿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赔偿标准是全国各地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因工作人员残疾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标准是一级残疾2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级残疾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残疾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残疾为18个月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每月支付伤残津贴。 标准为:一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残疾为本人

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残疾津贴的实际金额很低

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弥补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础

本医疗保险费。

二、五级至十级工伤赔偿标准

五至十级工伤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三项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中国全国各地是统一的赔偿标准。 具体为:五级伤残16个月的工资,六级伤残14个月的工资,七级伤残12个月的工资,八级伤残10个月的工资,九级伤残8个月的工资,十级伤残6个月的工资。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的赔偿标准、其他待遇规定,各省市规定不一,现总结如下,方便朋友们查阅。

省市及文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偿

补助金待遇标准特别规定其他待遇

云南省

云南省政府云政发[2003]185号云南省贯彻实施办法,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发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和工伤医疗补贴合计标准为:五级42个月、六级36个月、七级26个月、八级20个月、九级14个月、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未满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减少20%;未满1年的,按全额10%支付。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将《工伤保险条例》交给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先按《云南省职工因工伤残证》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page]

(一)因交通事故误付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工资相当于停业带薪年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给付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应当弥补差额。 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提前垫付有关费用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方可偿还。

(二)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已经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不再发给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交通事故赔偿支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伤残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劳动者死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弥补差额。

(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除按本条(一)二)项享受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四)因交通肇事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工伤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甘肃省

甘肃省政府甘政办发[2003]131号甘肃省关于贯彻实施《条例》的意见用人单位应当以解除或者中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本人平均月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两金”总标准:五级残疾32个月,六级残疾28个月,七级残疾24个月,八级残疾20个月,九级残疾16个月,十级残疾12个月。 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规定预留工伤保险费,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发放。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青海省

2004年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两项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30个月至15个月。 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7个月、七级24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5个月。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离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每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总额的20%减少,不足1年的按10%支付,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 职工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可以以实际工作月平均月工资为基数计算; 无月工资的,可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page]

宁夏回族自治区

200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宁政发[2004]5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按《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以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基数,分别为: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30个月、七级伤残24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残疾职工因患职业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按规定标准增加30%。 跨统筹地区或者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一至四级残疾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结算工伤待遇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协议。 用人单位除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以本人工资为基础支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 分别为一级60个月、二级54个月、三级48个月、四级42个月的残疾职工经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护理等级标准发给60个月的生活护理费; 经鉴定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自治区上年度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辅助器具配置费。

注: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习生不适用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2004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第11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条例》办法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 其中五级工伤职工“两金”共按38个月计发,六级按34个月计发,七级按30个月计发,八级按26个月计发,九级按22个月计发,十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按每年减少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未满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4年新疆兵团令第2号《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其中五级工伤职工“两金”共38个月发放,六级34个月发放,七级30个月发放,八级228级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年减少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 [page]

江西省

2004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32号令

江西省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伤保险办法》若干规定解除五级至十级残疾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时,其年龄(周岁)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依次为40个月、34个月、28个月、22个月、16个月距法定退休年龄未满10年的,按差1年扣除10%; 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五至十级残疾就业补贴按顺序为12个月、11个月、10个月、9个月、8个月、7个月的个人工资。 具有无法治愈的职业病等特殊病情的残疾职工,经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后,由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业病治疗实际费用为准,计算至75岁,可一次性缴纳经办机构,今后职业病治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解散、破产、关闭、改建的,应当优先安排社会保险费,包括解决工伤保险所需费用。

安徽省

200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

安徽省实行《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两金”合计,五级伤残55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45个月,七级伤残30个月,八级伤残23个月,九级伤残16个月,十级伤残9个月。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金按以下标准执行。 未满2年的,按全额的60%支付。 未满3年的,按全额的70%支付; 未满4年的,按全额的80%支付; 未满5年的情况下,按全额的90%支付。 残疾职工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发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职工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出口劳务期间遭受工伤事故损失的,由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与工作单位约定工伤保险补偿办法。

国内享受工伤保险的工作人员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并接受国外赔偿的,不再支付国内工伤保险待遇。 但境外赔偿低于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待遇的,补足差额部分。

陕西省

2004年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

陕西省按《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48个月、六级42个月、七级30个月、八级24个月、九级18个月、十级12个月。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满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一年减少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但是,距法定退休年龄未满1年的情况下,按全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并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家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离退休工伤职工,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page]

贵州省

2004年贵州省政府令79号

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之和的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工伤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剩余月数计算。 但计算五级伤残的剩余月数最多不得超过72个月,六级最多不得超过50个月,七级最多不得超过24个月,八级最多不得超过18个月,九级最多不得超过8个月,十级最多不得超过4个月。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向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工伤职工受伤前本人缴费或实际工作时间在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按本人缴费或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但最低不得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未满6个月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计算。

海南省

2005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五级、六级残疾的,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8个月和16个月的金额;残疾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本级月残疾津贴36个月和34个月的金额

2、七级、八级、九级、十级伤残的,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14、12、10、8个月的金额。

七级和八级残疾人伤残就业补贴标准分别为五级月伤残津贴32、30个月的金额,九级和十级残疾人分别为六级月伤残津贴28、26个月的金额。 五级至十级残疾人因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撤销等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比上条规定同级残疾人待遇高10%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轻伤二级工伤赔偿标准,二级工伤赔偿标准多少
  • 重大工伤事故赔偿标准是多少,工伤死亡事故赔偿标准
  •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2022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五级工伤赔偿
  • 深圳工伤律师打赢官司再付费,深圳工伤怎么赔偿
  • 工伤死亡赔偿明细表,工伤赔偿标准 死亡
  • 五级工伤赔偿标准2022最新工伤赔偿标准,五级工伤赔偿
  • 北京市工伤赔偿项目清单,北京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 无劳动合同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 北京工伤因工死亡赔偿标准是多少,北京工伤死亡赔偿金
  • 农民工工伤赔偿标准怎么算_重庆律师在线咨询,农民工工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