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人员残疾被认定为六级残疾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标准为六级残疾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工作安排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每月发给伤残抚恤金。 标准为六级残疾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弥补差额。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的,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根据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佩戴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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