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必须满足什么条件才能被法官认定?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网络聊天记录,即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条件,即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微信聊天记录就可以成为最终案件的证据。
满足以下要求,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网上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但要确定用户的身份和内容没有被删除或篡改。该借条是通过微信发出的,但未能充分证明微信借条的存在以及是被告发出的。因此,法院不予认可微信借条的真实性,微信聊天记录不能作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能够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的信息一致。通过被调查人的微信,提取被调查人微信的手机号,拨打这个手机号。如果号码是申请人,可以确认被申请人手机微信中微信号的真实身份是申请人。
3.微信聊天记录要符合条件。微信聊天记录的来源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非实名制微信注册时,应当认定微信聊天双方均为案件当事人;确保微信聊天时间在涉案事实的时间段内;微信的内容不能含糊,比较完整,能反映当事人想要证明的事实。
4.微信语音不能作为单独决策的依据。微信语音易变难识别,单用它作为证明有时并不充分。所以,除了微信语音,还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来佐证。况且要保留语音的原始记录,录音内容要清晰准确,双方对讨论的问题有明确的说法。
(责任编辑:杨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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