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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租赁纠纷,拉萨民房出租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拉萨租赁纠纷,以及拉萨民房出租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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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如何处理 1、 合同当事人 协商解决; 2、可以要求第三方-中介方出面调解解决; 3、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解决。 相关知识 房屋租赁 前后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首先需要出租人提供所出租房屋的产权证等材料。另外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以及房屋的具体位置,写明住房的确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号某室。出租人与产权人的关系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二、所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 如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简要列举住房内装修情况以及出租人为承租人准备的家具、家用电器、厨房设备和卫生间设备等。 三、住房用途: 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四、租赁期限: 租赁合同 中应当明确双方的租赁期限,租赁 合同到期 前如需续租或不再租赁,应提前多久及时沟通以及续租时的付款方式等。 五、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 六、住房修缮责任: 房屋修缮是出租人的责任。如果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住房或设施损坏,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请物业管理公司予以维修。但如果是因为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或赔偿。出租人无力对住房进行修缮的,承租人可与其共同出资维修,承租人负担的维修费用可以抵偿应交的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 七、住房状况变更的约定: 承租人应该爱护住房和各种设施,不能擅自拆、改、扩建或增加。在确实需要对住房进行变动时,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 八、是否可以转租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 九、 违约责任 的约定: 对于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惩罚办法。例如,如果承租人不按期交纳房租,出租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让其搬离;如果出租人未按约定配备家具等,承租人可以与其协商降低房租等。 十、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

拉萨市房屋租赁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的房屋租赁行为,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房屋租赁应当依法纳税。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五条 拉萨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业务上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要建立承租人录入信息平台、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国土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安全生产监督、外事、城管综合执法、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关实施意见,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房屋出租人应当是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可以是房屋出租人。房屋出租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承租房屋,被委托人应持有书面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第七条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无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产权有争议或者产权受到限制的;

,三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五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六属违章建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

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商品房预购人不得将预购的商品房预租。第三章 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第十条 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第十一条 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暂住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住所;

,二房屋座落地点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房屋交付日期;

,五租赁期限;

,六租金数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租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自租赁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本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备案实行年检制度。登记备案费用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备案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出租人必须到原登记部门注销。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人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第十三条 房地产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受委托代办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出具委托手续。

房地产主管部门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决定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本辖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拉萨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房屋租赁管理应当遵循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出租房屋综合管理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市场、出租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经纪的行业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和承租人的暂,居住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房屋租赁经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国土规划、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民防、税务、国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的出租房屋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社区和具备条件的村建立负责房屋租赁管理、服务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并保障其工作所需的工作人员、经费和办公场所。

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承担以下职责:

,一依法调查、统计辖区内的房屋租赁基本情况;

,二负责辖区内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受理工作,负责出租房屋检查、清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流动人口治安防 控工作,发现出租房屋存在治安、消防隐患和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

,四协助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的工商、税务登记;

,五为租赁当事人提供咨询等信息服务,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与房屋租赁有关的证明;

,六督促租赁当事人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的管理规定。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租赁当事人基本情况、出租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房屋维修责任、物业及相关费用缴纳、违约责任等。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租赁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出租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本市规定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第九条 本市实行出租房屋治安检查许可制度。从事房屋租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公安机关的治安检查,取得《租赁房屋治安检查合格证》后方可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第十条 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10日内,出租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出租房屋登记备案,并填报下列内容:

,一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证件种类和号码、住所地,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户籍所在地;

,二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租赁用途和租赁期限;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

,四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出租人提交的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申请书、出租房屋治安检查合格证、租赁合同、身 份证明、权属证明等登记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第十一条 基层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在受理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报告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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