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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高院租赁合同纠纷,四川法院起诉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四川高院租赁合同纠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四川法院起诉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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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内容: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房屋租赁纠纷案件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庭前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法院应当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或其他相关协议依法审理,并出具判决书。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最高院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关于 房屋租赁 这个问题发生的纠纷也是非常多的,因为租赁房屋的话,肯定会签订一个 租赁合同 ,但是就这个租赁合同容易发生一些争议,比如说合同条款当中没有约定清楚的一些事项,这个时候就需要法律的适用,很多人想知道,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例 最高院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 最高院司法解释内容是什么?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解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研究通过,于200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 合同无效 。但在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二、其他法律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以 房屋租赁合同 未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 合同生效 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 合同成立 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 解除合同 、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 合同解除 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内容当中的规定,有可能房屋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如果确定了房屋租赁合同无效,那么当事人申请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来支付房屋的使用费用的话,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专业文章七:起诉后撤诉的行为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中

起诉后撤诉的行为是否属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 兼论《民法总则》第195条第,三项的适用

四、我国现行司法实务的裁判观点及评释

霍姆斯法官说:“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立法只有在实际适用过程中,才能真正的影响人民的生活。通过观察法律是如何适用的,对于我们真切的了解和评价法律,十分有益和必要。

,一大数据检索概述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3份,高级人民法院50份,中级人民法院378份、基层人民法院630份。案件数量排名前五位的有四川省,86份、山东省,85份、江苏省,84份、浙江省,77份、广东省,57份,该五个地区均属于经济发达或者较为发达地区。

,二样本分析

为了达到精准分析和统一裁判标准的效果,笔者拟选用审理级别在高级人民法院以上,且兼顾各个高级人民法院的原则进行取样分析。

1 、最高人民法院观点

重庆港务物流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与重庆冶金轧钢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 2016 最高法民申 3020 号

观点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该解释规定的当事人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之法律效力,应当以当事人合法起诉为前提,故在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情况下,通常并不引起诉讼时效期间中断,但在具体案件认定中,尚应考虑是否存在特殊情况。

观点二:在上述案件中,重庆港务实业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和要求清偿债务之请求,在经人民法院送达起诉状实际到达重庆轧钢厂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的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

2 、高级人民法院观点

, 1 四川省

A 、刘保忠与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 2014 川民申字第 466 号

观点:被申请人天工公司曾经起诉了以申请人刘保忠为被告的,2010眉东民初字第418号案件,后又撤诉。申请人认为撤诉即视为未起诉,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这一主张并不符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曾经起诉过,不管后来是撤诉还是其他结果,都要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

B 、泸州朗格置业有限公司与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借款合同纠纷 二审, 2015 川民终字第 970 号

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四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之规定,因久长公司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至2010年10月29日法院准许久长公司撤回起诉的裁定书送达给久长公司,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本案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0年10月29日起至2012年10月28日止。

C 、四川任氏元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仕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 2016 川民终 543 号

观点:2013年4月30日元吉公司未支付租金的情形下,郭仕蓉即知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于2014年4月30日届满,而在此期间,郭仕蓉于2014年1月6日向甘洛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甘洛县人民法院作出准许郭仕蓉撤诉裁定之日,即2014年10月11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届满时间为2015年10月11日。

, 2 山东省

A 、盖州市熊岳四通重型车部件厂、青岛青特众力车桥有限公司与盖州市熊岳四通重型车部件厂、青岛青特众力车桥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再审 , 2015 鲁民提字第 142 号

观点:在青特车桥公司与熊岳四通部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青特车桥公司提出反诉及申请撤诉后于2010年被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B 、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汕头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山东泰山路桥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 2016 鲁民终 1381 号

观点: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江苏公司、彭旭东先后提起诉讼,虽然诉讼主体不同,但主张款项均为涉案工程款,诉争债权为同一债权,故,彭旭东在江苏公司申请撤诉后起诉,诉讼时效中断,江苏公司再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 3 江苏省

A 、曹云飞与顾振球、龚锦辉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 , 2014 苏审二商申字第 196 号

观点:曹云飞与顾振球的租赁关系既未约定租赁终止期限,又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顾振球于2008年10月22日第一次起诉曹云飞,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此后,顾振球于2008年12月15日撤诉,于2009年3月9日第二次起诉,于2009年9月7日第二次撤诉,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B 、南通市恒盛幕墙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中联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 , 2014 苏审二商申字第 056 号

观点:中联公司曾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请求恒盛公司返还250万元,虽未得到法院支持,但表明其在主张权利,故其主张权利之日起,本案适用诉讼时效中断。

, 4 浙江省

A 、恒天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阳光差别化纤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 , 2014 浙民申字第 159 号

观点:虽然在该案诉讼中经协商由恒天公司对机器进行了修复,但由于鉴定的因素,该案一直中止审理直至2010年8月10日阳光公司申请撤诉。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阳光公司的撤诉行为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B 、陆顺富与陆培根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 2015 浙民申字第 1489 号

观点:陆顺富于1998年6月就其与陆培根之间的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陆顺富应在自1998年6月起两年内起诉陆培根。

C 、浙江中能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徐际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 2016 浙民申 210 号

从查明的事实看,2011年1月5日中能公司曾就案涉款项提起诉讼,2011年1月17日中能公司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于同日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但该民事裁定书向中能公司送达的时间为2011年1月27日。2013年1月25日中能公司又重新起诉,2013年1月28日中能公司又申请撤诉,一审法院亦于同日作出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2015年1月9日中能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中能公司前两次起诉、撤诉及民事裁定书送达的时间节点,二审认定中能公司因第一次起诉又撤诉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于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即2011年1月27日终止,中能公司于2013年1月25日又重新起诉,以及2015年1月9日中能公司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上述起诉时点均没有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不当。

, 5 广东省

广东省越发实业公司与深圳市富昌兴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再审, 2016 粤民再 106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州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1999民他字第12号“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还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高法发,200432号“,六十一在涉外商事诉讼中,原告起诉后又撤诉,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12号《关于四川高院请示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货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从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12号复函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发,200432号通知中不难看出,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中断后诉讼时效期间应于诉讼终结或法院作出裁判时重新计算;权利人申请执行程序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以执行程序完毕之时重新计算。

, 6 重庆市

倪川江与周健、刘学英、徐艳、徐兵、黄建军、黄成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 , 2014 渝高法民申字第 00402 号

观点:周健于2011年5月第一次起诉,2011年11月撤诉,双方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中断。周健于2012年7月再次起诉,因此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三对裁判结果的评释

通过对前述最高院及6个地区共计14份案例的摘抄和阅读,发现目前司法实务对于本文研究主题的态度如下:

1、多数法院认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就中断诉讼时效。如四川省高院、山东省高院、江苏省高院、浙江省高院、广东省高院、重庆市高院。

2、起诉之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从何时开始中断,存在不一致。其中多数法院认为从起诉之日中断,如四川省高院,2015川民终字第970号、浙江省高院,2015、浙民申字第1489号、浙江省高院,2016浙民申210号、广东省高院;有的认为从法院准许当事人撤诉之日中断,如四川省高院,2016川民终543号、山东省高院,2015鲁民提字第142号。

3、最高院的观点与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不一致。其中,最高院的观点包含了两层含义:

,1并未直接认可起诉之后撤诉直接导致诉讼时效。但从在,2016最高法民申3020号案件中观点一的表述,即起诉需要合法,且若起诉被法院裁定驳回的,不中断诉讼时效。来看,起诉之后撤诉的行为通常不中断诉讼时效。

,2根据,2016最高法民申3020号案件中观点二,若当事人起诉之后,法院已经将起诉状实际送达给对方当事人,可以认定为《民法通则》中的“请求”,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后果。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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