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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工程纠纷案由,爆破工程纠纷案由,挂靠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爆破工程纠纷案由的知识,其中也会对爆破工程纠纷案由,挂靠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发生纠纷,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呢?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表明该起案件的具体法律关系,有时会出现多个法律关系合并审理的情况,本诉与反诉可能是一个案由,也可能是两个,这就要求法官助理在制作文书的时候表述清楚。根据建设合同纠纷的类型,最高院将建设工程纠纷的案由确定为勘察合同纠纷、设计合同纠纷、施工合同纠纷、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分包合同纠纷、监理合同纠纷等等,这些纠纷发生时都可以建筑工程纠纷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案由有哪些

壹、确定管辖

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

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

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

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法定

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钢管脚手架工程款定什么案由

工程款纠纷的案由。

工程款纠纷的案由是多样的,按照具体案由进行处理即可。具体案由类型如下:1、工程款纠纷的案由有工程量之争;2、工程款纠纷的案由有计费系数之争;3、工程款纠纷的案由有,大型机械租赁费用的计费之争;4、工程款纠纷的案由有,竣工决算时间之争;5、工程款纠纷的案由有违约的争议;6、工程款纠纷的案由有,建筑材料品质之争;7、工程款纠纷的案由有,总包与分包之间的争议;8、工程款纠纷的其他案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规定(试行)》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种案由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如相邻用水纠纷。

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5.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纷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纷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诉状上案由怎么写,都有哪些案由

可查看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 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5.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纷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纷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九、借用合同纠纷

22.借用合同纠纷

十、租赁合同纠纷

23.租赁合同纠纷

十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24.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十二、承揽合同纠纷

25.加工合同纠纷

(1)对外加工装配合同纠纷

26.定作合同纠纷

27.修理合同纠纷

28.复制合同纠纷

(1)印制合同纠纷

29.测试合同纠纷

30.检验合同纠纷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3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3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3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35.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

十四、运输合同纠纷

(一)客运合同

36.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37.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

(1)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

38.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39.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40.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1)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

(二)货运合同纠纷

4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4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

4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

(三)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7.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十五、技术合同纠纷

48.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

49.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

50.技术进口合同纠纷

51.技术出口合同纠纷

52.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53.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54.技术培训合同纠纷

55.技术中介合同纠纷

56.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

57.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

十六、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58.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

59.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

(1)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2)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3)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

60.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6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

62.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3.委托创作纠纷

64.合作创作纠纷

65.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1)出版合同纠纷

(2)表演权许可合同纠纷

(3)作品翻译许可合同纠纷

(4)作品改编许可合同纠纷

(5)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纠纷

66.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67.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68.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69.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

十七、保管合同纠纷

70.保管合同纠纷

十八、仓储合同纠纷

71.仓储合同纠纷

十九、委托合同纠纷

72.委托合同纠纷

(1)诉讼代理合同纠纷

(2)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3)专利代理纠纷

(4)商标代理纠纷

(5)船舶代理合同纠纷

(6)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7)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8)保险代理纠纷

二十、行纪合同纠纷

73.行纪合同纠纷

(1)代购代销合同纠纷

(2)期货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3)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4)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二十一、居间合同纠纷

74.居间合同纠纷

二十二、担保合同纠纷

75.保证合同纠纷

76.抵押合同纠纷

(1)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纠纷

77.质押合同纠纷

78.留置纠纷

79.定金合同纠纷

二十三、典当纠纷

80.典当纠纷

二十四、保险合同纠纷

81.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8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83.再保险合同纠纷

84.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

二十五、海商合同纠纷

85.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86.航次租船合同纠纷

87.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88.定期租船合同纠纷

89.光船租赁合同纠纷

90.海上拖航合同纠纷

91.海难救助合同纠纷

92.海上打捞合同纠纷

93.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94.港口作业合同纠纷

95.理货合同纠纷

96.航道疏浚合同纠纷

97.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

98.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

99.海员劳务合同纠纷

二十六、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100.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二十七、信用卡纠纷

101.信用卡纠纷

二十八、信用证纠纷

102.信用证纠纷

二十九、期货交易纠纷

103.期货交易纠纷

三十、信托纠纷

104.信托纠纷

三十一、证券合同纠纷

105.股票交易纠纷

106.公司债券交易纠纷

107.出资转让纠纷

108.国债交易纠纷

109.证券代销协议纠纷

110.证券包销协议纠纷

111.证券投资咨询纠纷

112.证券资信评估纠纷

113.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三十二、经营合同纠纷

114.出资纠纷

115.联营合同纠纷

116.合伙协议纠纷

117.企业承包合同纠纷

118.企业租赁合同纠纷

119.挂靠经营纠纷

120.企业出售纠纷

121.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122.公司分立纠纷

123.公司合并纠纷

124.债权转股权纠纷

125.彩票、奖券纠纷

126.补偿贸易纠纷

127.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

128.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三十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129.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三十四、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130.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十五、电信合同纠纷

131.电信合同纠纷

三十六、邮政合同纠纷

132.邮政合同纠纷

三十七、演出合同纠纷

133.演出合同纠纷

三十八、服务合同纠纷

134.服务合同纠纷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2)银行结算合同纠纷

(3)银行保管箱服务合同纠纷

(4)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5)旅游合同纠纷

(6)房地产咨询纠纷

(7)房地产价格评估纠纷

(8)房地产经纪纠纷

(9)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10)财会服务合同纠纷

(11)物业管理纠纷

(12)饮食服务合同纠纷

(13)娱乐服务合同纠纷

(14)有线电视收视纠纷

三十九、劳动争议

135.劳动合同纠纷

136.集体劳动合同纠纷

137.事实劳动关系争议

138.劳动保险纠纷

四十、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139.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第二部分 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一、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

140.财产所有权纠纷

(1)财产权属纠纷

(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141.提单纠纷

142.仓单纠纷

143.存单纠纷

144.宅基地纠纷

145.探矿权纠纷

146.采矿权纠纷

147.自然资源使用权纠纷

148.承包经营权纠纷

149.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采光、通风纠纷

(3)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

(4)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150.埋藏物隐藏物权属纠纷

151.拾得遗失物权属纠纷

152.拾得漂流物权属纠纷

153.拾得失散的饲养动物权属纠纷

二、票据、证券权益纠纷

154.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155.票据追索权纠纷

156.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

157.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

158.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159.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160.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

161.证券发行纠纷

(1)配股纠纷

162.证券返还纠纷

163.证券欺诈纠纷

164.证券内幕交易纠纷

165.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

166.虚假证券信息纠纷

167.证券投资基金纠纷

168.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

三、股东权纠纷

169.股票交付请求权纠纷

170.股权转让侵权纠纷

(1)优先认购权纠纷

171.股东会议表决权纠纷

172.公司知情权纠纷

173.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

174.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

175.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

176.股东会议召集权纠纷

四、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77.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

178.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

五、知识产权纠纷

(一)著作权纠纷

179.著作人身权纠纷

(1)作品发表权纠纷

(2)作品署名权纠纷

(3)作品修改权纠纷

(4)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

180.著作财产权纠纷

(1)复制权纠纷

(2)发行权纠纷

(3)展览权纠纷

(4)公开表演权纠纷

(5)播放权纠纷

(6)摄制权纠纷

(7)改编权纠纷

(8)翻译权纠纷

(9)汇编权纠纷

181.邻接权纠纷

18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

(二)商标权纠纷

183.商标权权属纠纷

184.商标侵权纠纷

(1)假冒注册商标纠纷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纠纷

(三)专利权纠纷

185.专利权权属纠纷

186.专利侵权纠纷

187.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188.专利申请权纠纷

189.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

190.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

191.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

(四)发现权与发明权纠纷

192.发现权纠纷

193.发明权纠纷

(1)植物新品种纠纷

六、不正当竞争纠纷

194.垄断纠纷

195.虚假广告纠纷

186.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1)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

(2)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

197.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

198.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199.伪造产地纠纷

200.倾销纠纷

201.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纠纷

七、海事纠纷

202.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纠纷

203.船舶碰撞纠纷

(1)船舶浪损纠纷

204.船舶触碰(建筑物、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5.船舶损坏(空中或水下设施)损害赔偿纠纷

206.影响航船航行损害赔偿纠纷

207.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8.港口作业纠纷

209.养殖损害赔偿纠纷

210.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11.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

212.共同海损纠纷

213.船舶水道规费纠纷

八、人身权纠纷

21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3)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4)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

(5)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

(6)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7)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215.人身自由权纠纷

216.名誉权纠纷

217.名称权纠纷

218.姓名权纠纷

219.荣誉权纠纷

220.肖像权纠纷

九、特殊侵权纠纷

22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

22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22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

224.产品责任纠纷

22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

22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2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

22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

22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

23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

23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

23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

23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

23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

十、不当得利纠纷

235.不当得利纠纷

十一、无因管理纠纷

236.无因管理纠纷

第三部分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由

一、婚姻家庭纠纷

237.婚约财产纠纷

238.离婚纠纷

239.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

24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

241.婚姻无效纠纷

242.撤销婚姻纠纷

243.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244.婚姻自主权纠纷

245.抚养、扶养关系纠纷

246.抚育费纠纷

247.扶养费纠纷

248.监护权纠纷

249.探视子女权纠纷

250.生身父母确认纠纷

251.赡养纠纷

(1)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52.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53.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54.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

255.分家析产纠纷

二、继承纠纷

256.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57.遗嘱继承纠纷

258.继承权确认纠纷

259.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60.遗赠纠纷

261.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四部分 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262.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263.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4.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65.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

266.申请指定监护人案

267.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268.申请宣告失踪案

269.申请撤销宣告失踪案

270.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

271.失踪人债务支付案

27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

27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

274.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

275.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

276.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

277.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

278.申请支付令案

279.申请公示催告案

280.国有企业破产案

281.(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

282.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

28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

28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285.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

28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287.申请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

288.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

(1)申请扣押船舶案

(2)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案

(3)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案

(4)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案

289.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290.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

291.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292.申请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案

293.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

294.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295.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裁定案

296.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

297.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

298.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裁定案

299.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调解书案

300.申请认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

民事上诉状的格式与内容

所谓民事上诉状,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种诉讼文书。那么民事上诉状该怎么写的呢?一审不服民事上诉状范文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大家提供几篇民事上诉状范文,供大家参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按相关法律规定,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一、标准民事上诉状格式(2018)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诉讼地位):×××,……。

……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人民法院(××××)……民初……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2、本案移送××××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理由:

……(写明不服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份

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制定,供被告对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4、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二、一审不服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女, 族,*****年*月**日生,

户籍地:***省**县

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省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省**,

上诉人因不服****省***市***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省***市***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3、上诉理由如下:

(1)**************************************。

(2)**************************************。

(3)**************************************。

(4)**************************************。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日期:

三、其他民事上诉状范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县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XX县。

负责人:C某,分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X区XX镇。

法定代表人:Z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L某,董事长。

上诉人因解除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XX区人民法院(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2015)X民二初字第70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补充协议》有效及应予解除是错误的

原审判决认定的“但由于双方未严格按该协议履行,且在实际经营中没能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双方于2015年3月1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与客观事实相悖。原审判决错误地认定“XX分公司提出该协议系原告乘人之危,以胁迫手段迫使其违背真实意愿签订的,属可撤销合同,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补充协议系被上诉人乘人之危、威逼上诉人所签。其前言部分已明确“关于双方合资投资2台4m3太重电铲合作施工事宜补充以下条款”、第2条“乙方务必组织人员按项目部要求及时复工,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可见其重点在于解决被上诉人唆使电铲工作人员罢工、复工的问题。前述有关及时复工的规定及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电铲人员在铲车上所打横幅照片能反映出当时的危急情势。原判决一方面认定“2015年5月15日、2015年6月2日,双方工作人员分别对电铲在2015年4月份的装车量结算值179453元和2015年5月份的装车量结算值85732.5元进行了确认”,另一方面又认为签订补充协议原因在于“在实际经营中没有达到预期的盈利目标”,签约在先核算在后,2015年3月17日签约时如何判断出是否达盈利目标?预期盈利目标是多少?在被上诉人没有对因何签订补充协议作出说明之下,原审法院却替其作出解释,令人费解,其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由此可见一斑。

原判决错误地认定补充协议实质约定了被上诉人单方终止(解除)合作协议的条件。即使原审法院不考虑补充协议签订的真实背景,也不考虑补充协议第2条前半部分有关及时复工的约定,那么该条款内容公平吗?约定的单方解约条件明确吗?在补充协议没有明确被上诉人的具体收益预期目标的情况下,如何判断是否达到?原审法院对如此约定不明条款也要支持!“只要原告认为收益达不到预期目标,就可终止合资、合作协议,这合理吗?即便是该条款约定有效,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就也要用证据加以证实。2015年4月、5月双方只对机械租赁进行了结算,并没有对投资收益进行结算,两者完全是两码事,6月份双方还没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原审法院在被上诉人没有证明经营收益的预期目标及其是否达到、解约的条件是否成就的情况下,凭什么来认定所附解约条件已成就并应予解除?

(二)《补充协议》实质被《电铲合同》所否定,原审判决认定两者“无明显冲突”错误

《电铲合同》是“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岩土爆破工程公司天然矿业项目部”与被上诉人所签,该合同前言称“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电铲采购合作协议》现补充如下:1、甲乙双方各占2台电铲股份50%,甲乙双方互相补齐投资差额(甲乙双方提供各自相关付款凭证)”,而电铲采购合作协议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若该项目部不是上诉人的,被上诉人会同意其就电铲采购合作协议进行补充?上诉人提交的《电铲工作人员工资制度》上加盖有该项目部的印章,被上诉人提交的2015年4月、5月的“机械租赁结算单”上加盖有“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岩土爆破工程公司”印章,原判决以“被告未提供证明该项目部与其是同一主体”来否定上诉人抗辩理由未免有些牵强。

原审判决无视《电铲合同》首先强调了双方各自的股份比例及投资差额的补齐,称“从该电铲合同的内容看主要是对电铲作业结算的具体事项等进行了约定,并未提及解除或终止合作之事宜,与补充协议无明显冲突”。在当时紧急、被迫之情势下,上诉人能直接提及解除或终止合作?签订在后的电铲合同强调股份及电铲施工及结算的事实表明,签订在先的补充协议所提及的终止合资不复存在,如果是终止合作,则无必要补齐投资差额。《补充协议》与《电铲合同》本质上相冲突。

(三)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投资额为1336255元是错误的

假使确应按补充协议之约定按原投资额收购被上诉人投入电铲投资,原审法院应重点查明被上诉人的原投资额实际是多少。因涉及双方分别采购或一方出钱由另一方采购;哪些花费算投资确定为股权;哪些不算投资只计入经营成本,投资额的确认本是个复杂的问题,原审法院却将其简单化为“经核算原告为电铲合作经营支付电铲货款、电铲配件货款、维修费、运输费、吊车费等计2066255元,而XX分公司除支付给大连XX公司维修人员的维修款247600元外,还向其支付了730000元,原告大连XX公司支付的费用中扣除该730000元后为其的投资额,其投资额为1336255元。”上述认定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原判决核算被上诉人为电铲合作经营支付了2066255元,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诉状中自认“按被告要求购置了电铲及配件并按协议约定运至被告投资现场,原告为此共产生1451001元的费用”,其提交的证据反映的也是该数额,庭审中其也未作更改,原判决认定的2066255依据何在?

其次,原审法院在计算维修费时是否按“且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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