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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聘请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劳务工资纠纷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工程劳务聘请合同纠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劳务工资纠纷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

常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三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主体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比较复杂。在处理该类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有以下六种情况:

1、因转包、违法分包合同发生纠纷,实际施工人只起诉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应予准许,原则上不将发包人列为案件当事人。但承包人要求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并对其主张权利,而发包人对承包人又负有义务的,可以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需要,法院也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实际施工人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应予准许。

2、施工人挂靠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并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起诉发包人的,发包人可申请追加被挂靠单位或者挂靠施工人为第三人。发包人起诉挂靠施工人或者被挂靠单位的,可以追加被挂靠单位或挂靠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3、转包、分包(包括违法分包)工程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如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或者发包人只起诉实际施工人的,可依当事人的申请,将实际施工人或者承包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4、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一经转让(转包),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合同关系,受让人(实际施工人)取得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其起诉索要工程款,应当直接起诉发包人;与此相对应,发包人因工程质量问题应直接起诉实际施工人。

5、多个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的,因其均为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提起诉讼的,承包各方应作为共同被告。

6、工程项目经理部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应以设立该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该条第(五)项规定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并非所有的强制性规范都是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有违反了效力性强行性规范的合同,因内容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不特定第三人利益,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过去我们一般是从条文使用的某个术语或者词语进行判断是管理性规范还是强行性规范,以此来认定合同的效力这是不准确的,实践中应当注意。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主要审查以下几类: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2. 没有资质得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 。在这里要特别注意区分挂靠关系与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关系。如两者之间有产权联系、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有严格而规范的人事任免和调动或聘用手续就可以认定为内部承包关系,而不认定为挂靠关系。反之,则为挂靠关系。

3、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合同无效。

5、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的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6、承包人没有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但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7、垫资施工合同不作无效认定。当事人对垫资及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其约定利息计算标准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对垫资没有约定而实际存在垫资事实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

《合同法》第286条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对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限制、范围及期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为充分保护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还需要明确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包括装饰装修工程,但不包括工程勘察和设计,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第二,优先受偿权担保的工程款范围,如是已竣工工程,为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为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的工程价款,应当包括承包人的正常利润和为承包工程进行施工的垫资款,但不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三,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此期限为除斥期间,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以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而非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第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以建设工程是否竣工为限。

第五,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主张工程款,故其当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六,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有条件地享有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了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可以在发包人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推断出,只要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完成了其与总包人或转包人之间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且工程质量合格的,在总包人或转包人不主张或怠于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应允许分包人或实际施工人就其承建的工程部分在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七,工程款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也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八,不应作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标的的建设工程包括:消费者已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商品房;被作为执行标的物并已执行完毕的建设工程;《合同法》颁布实施前,已办理抵押登记或已出售、预售的建设工程;学校、医院等公益性建设工程;党委、政府等机关单位的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共设施;所有权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建设工程。

劳务合同纠纷特征主要有哪些方面

劳动合同纠纷是劳动争议的一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都属于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主要是指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关系存在与否、劳动关系终止与否和劳动关系有效与否等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2、集体合同纠纷,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平等协商而签订书面协议,由此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是指因劳务派遣合同发生争议引起的纠纷。劳务派遣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遗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是指因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引发的纠纷。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缩短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和累计每周工作时间的规定,更好地保护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

6、经济补偿金纠纷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而发生的争议。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的相关法律依据有哪些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奖罚条件违法公平、有偿的基本原则,显示公平的,应予撤销。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建筑工程造价条款,合法有效。

3.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建设方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观点认为,就建设工程质量瑕疵发生的修补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2年普通时效。如《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规定。

4.发现承包人聘用的管理及施工人员达不到资质,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对承包人已完成的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适当补偿提前终止合同的损失。

5.代建单位迟延交房时间已超出了设计变更可以适当延期的合理期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受托方要免除自己的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就必须举证证明迟延是由委托方设计变更造成的,但是设计变更所造成的迟延必须在合理的范围内。

6.发包人提前使用未经验收建设工程的,出现质量问题,应自行承担责任。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对保修期内出现的其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7.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发包人与第三人合资成立新公司,由新公司继受该项目的,承包人未获得工程款,无权请求原发包人、合资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顺延工期的条件不明确时,法院可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折算相应工程的工期。

9.工程结算鉴定结构已认定了增加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的,法院不宜在此基础上,于鉴定结论外增加工程造价款。

10.名为购房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认定

11.《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不能否定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合格证书的法律效力,工程合格证书应作为法院认定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质检部门在作出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优良等级认定的同时,出具的《遗留问题处理通知书》中开列的质量瑕疵,属于合格工程中存在的需要整改的质量保修范围。当事人提出的工程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不能推翻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等级的认定及否定建设工程质检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的效力。质检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合格证书的行为属于一种确认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

12.名为房地产续建合同实为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区别和认定。当事人签订的房产续建合同没有约定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内容,而是约定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确定的补偿款,该续建合同应属于在建工程转让合同的性质。作为在建工程的受让方,在签订转让合同时并不需要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则应具备此资格。

13.从事简单的劳务性工作不需要特殊的施工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系有效合同。

14.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增加了建筑施工面积,但未约定计费的,依照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标准计算。

15.审计机关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是对建设资金使用的财务监督,不能约束和否定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以未经国家审计部门审定为由,否定双方认定的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法不能得到支持。

16.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认定工程造价不应仅以鉴定结果确定。认定工程造价应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和预算、决算和还款协议为准,而不应仅以鉴定结果为准。

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审核结算书的条件未成就时,法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量和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当事人在法院组织下就鉴定结论质证后,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方对承包方处以罚款,不受法律保护。

1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中,承建方在对方拖欠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对延期竣工享有后履行抗辩权。

20.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和竣工结算后不支付工程结算款两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所涉工程没有竣工的,应按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违约条款承担责任。

2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违约责任的利息未约定付款时间的,应当从当事人主张之日起算。

2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并非最终决算依据,法院应对审计结果依法审查质证,并根据事实作出判决。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对承担单位并无约束力,也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效力。在诉讼中法院对已经形成的审计结果应作为诉讼证据进行审查,能否采信取决于其是否具备法定要件。当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依法审计的工程价款与当事人已确定的工程价款不一致时,一般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的判决依据。

23.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不知道受托方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是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主体。

2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款结算期限,承包人并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没有起算。

25.由建设的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配合费,不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对有关收费条款的约定对当事人应具有约束力。效力高于有关规章规定的取费标准的效力。

26.建设单位未经竣工验收就开始使用工程,应当自其开始使用工程之日起计算利息。

27.发包方委托第三人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工程款决算审核工作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可以作为承、发包双方决算工程款的依据。

28.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约定按定额取费而计算出的工程造价中已包含当事人的利润、税费等内容,当事人主张增加的,不予支持。

29.建设工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主张返还名为保证金,实为无还款期限的借款的请求,应予支持。

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对材料价格有争议时,如有明确约定且已经价格鉴定机构鉴定的,该鉴定结论即有证明力。

31.监理单位的意见不能作为已经竣工验收的依据,该验收报告不发生竣工验收的法律效力。

32.建设单位为督促施工方尽快施工而向其发函推测工程的形象进度完成状态,不构成诉讼中的自认。

33.利息是付款责任的附随义务,属于法定孳息,与当事人应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

34.没有证据和事实推翻合同约定时,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抛开合同约定的包干总价,提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申请,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35.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应当按照实际施工人资质,据实结算工程款。

36.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建设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发包人非转包合同签订人,不能请求该转包合同无效。非合同签订人不能请求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对合同效力虽有主动审查义务,但是其审查范围应是当事人诉至法院的合同。

37.不能以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合同文本中的通用条款为据,推定出发包人认可以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文件为确定工程款数额的依据。当事人应对此作出特别约定。

38.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合同后,又以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由其履行的承建义务转包给当事人,其行为应认定为“转包”性质,当事人符合“实际施工人”的条件。

39.自然人同时担任两个企业法定代表人并未该两企业利益签订工程发包合同的,由发包方承担合同责任。一人同时担任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以其中一个企业的名义签订工程发包合同,同时又为另一企业进行部分牟利,但未告知承包方的,应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承担合同责任。

40.受害方违约在先的,不能主张逾期营业损失。

41.建设施工中形成的债权可以转让,且受让人在有效期限内可以行使该建筑的优先受偿权。

42.当事人对款项争议焦点是款项性质及其归属的,属于人民法院应作出裁判的内容,不需鉴定工程费用数额。最高院在审理建工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启动鉴定程序持谨慎态度。如果鉴定机构出具咨询意见就可解决问题的,就不再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43.法院应当依职权认定名为分包实为转包的合同无效。

44.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文本而非以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45.委托代建合同关系中,受托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

46.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内容签订施工合同,对签约在先的施工合同不发生变更的效力。

4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论超出当事人约定的鉴定范围的,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48.已付工程款是建设方应负的合同义务而非损失,在未超额给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以已付工程款利息计算违约赔偿数额没有依据。

4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工程竣工日期,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不应将合同解除日类推为工程竣工日。

50.合同内容不明确,相关招标文件的内容具体明确的,可以作为明确双方争议点的依据。

51.在缺乏直接有效的工程款结算依据情况下,应综合现有证据、证据责任分担等作出裁判。

52.施工单位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后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5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包含“最后双方认可的工程总价”内容的让利条款,不是附生效条件的条款。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该注意什么

壹、确定管辖

在寻求司法救济时,起诉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是案件的管辖。本文仅就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管辖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建设工程纠纷的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那么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纠纷,是否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我们认为,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起诉时双方早已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而投标保证金纠纷是双方就建设施工合同众多争议问题中的一个,此时不宜将投标保证金纠纷单独列出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而应当作为整个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一个环节,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无可厚非应当适用建设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第二,起诉时双方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此时纠纷出现在招投标阶段,那么应按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贰、确定案由

查找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涉及招投标相关的案由有: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项下)。除此之外,如招投标纠纷属建设施工纠纷的其中一项诉请,还可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如既没有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也不属于上述的案由,可以以合同纠纷作为案由,因为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虽然并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其中对于投标保证金等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形成了一个合同;此外,还存在以不当得利作为案由的可能;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也可作为案由。

叁、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请求权基础

1、退还投标保证金的依据

第一,招标人中止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31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投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即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签订书面合同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四,超过投标有效期且未获得中标通知书。虽然实施条例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但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3.2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可见,投标有效期届至,意味着投标作为一种要约,要约本身的特征和效力具有有效期,有效期内未获得中标通知书,则要约的效力即已失去,投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超出上述三点的情形。我们认为虽然招标文件属要约邀请,但是对于部分有关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属于一个要约,故一般投标文件会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内容通盘接受,故一旦投标截止,则对于部分先合同权利义务的内容,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所以招标文件中的此部分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是否可以要求利息

我们注意到,上述实施条例的三条规定(第31、35、57条)中,招标人撤回招标及合同签订两种情况下,规定了返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而投标人撤回的情况下则没有规定退还利息。所以,如果招标文件中对于是否一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进行了约定,则该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如果没有约定,则可以参照实施条例中的规定来适用。

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1、法定

对于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五种法定情形。

第一,投标截止后撤销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第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上述第二、三、四点的依据均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这一点的依据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到,此处与实施条例第74条有一个细小的差别,即增加了第五种投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情况。

2、意定

在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外,是否存在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呢?这个问题在实务中引发的争议非常多,最为常见的就是主张“投标文件内容虚假”及“投标人存在串标、围标、低价中标、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两种情况应当也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根据我们的案例检索以及对投标保证金的担保内容的理解,我们认为这两种情况只有在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反之,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进行约定,则不能主张,但是招标人可以通过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等来要求投标人赔偿损失。

劳务用工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关于劳务用工合同,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劳务用工合同1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委托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联系电话:

甲方因劳务用工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雇佣乙方从事劳务活动,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

鉴于甲方业务的需要,雇佣乙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所列条款。

第一条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协议到期前____个月,双方根据合作的效果决定是否续签该劳务协议,若未续签的,则合同到期后聘用关系自然终止。

第二条劳务内容及要求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期限内,根据甲方需要,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为。

2、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尽职尽责完成工作任务,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甲方招用乙方,安排乙方进行工作;

工作地点为市,乙方同意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

工作时段:,乙方同意配合甲方的工作时间调配。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承诺,根据乙方目前的健康状况,能够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劳务,也愿意承担所约定之劳务。

2、乙方应保证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提升工作业绩。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劳务量,且对完成内容负责,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3、乙方应妥善保管并维护甲方财物,不得擅自使用或挪用甲方财物,如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4、乙方应保守接触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财务资料、新业务品种、客户资料等),如有泄露和私自使用,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

5、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劳务,向乙方支付报酬。

第四条劳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2、甲方支付报酬的时间:每月日,乙方认可,甲方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对工资的发放时间作一定的调整。

1、甲方按乙方实际工作按工时结算报酬,经双方协商后确定乙方的报酬为元(人民币)/小时,按月结算支付给乙方。

3、乙方因病、因事缺勤期内不计算报酬,双方确认加班费用按照当地最低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第五条劳动保护和条件

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有需要的,发放必要的保护用品,加强职业危害防护。

第六条确认与声明

1、乙方确认作为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只享受本合同中约定的福利和待遇,甲方内部文件中涉及的员工其他福利、待遇、医社保在内的其它福利均不适用于乙方。

2、乙方确认已认真阅读、理解甲方的工作安排与要求。且乙方不得在公司通过任何渠道、方式传播负面消息。

3、乙方提供劳务期间应注意确保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如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应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4、甲方与乙方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劳动法上的任何权利、待遇、赔偿,如因服务需要乙方需配带甲方标志、办理员工卡或办理与甲方员工类似的手续,亦不代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

5、乙方不得私自以甲方名义从事或参与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活动。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甲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竞争关系的)的任何活动。

6、乙方应确保自己的健康状况,能依据本合同约定的劳务内容、要求、方式为甲方提供劳务,乙方也愿意承担所约定劳务。

7、乙方持有合法证件,保证持证上岗,且操作需规范。乙方提供劳务期间应注意自身安全,禁止违章操作。

8、甲方仅对乙方在提供劳务期间因甲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伤害情形承担责任,非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甲方予以免责,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或者自行向第三方追偿:

1)提供劳务期间因自身身体状况或者第三人原因导致的伤亡情形;

2)非在甲方提供的指定工作地点发生的伤亡情形;

3)提供劳务期间,因乙方过失或者故意导致的伤亡情形。

9、乙方除享受规定的酬劳外,不享受其它的福利待遇,乙方同意非因劳务原因导致疾病或意外事故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10、乙方确认,甲方无需为乙方缴纳社保,并不为非甲方之过错导致乙方发生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承担责任,乙方同意医疗费用自理,医疗期内甲方不支付劳务费。

1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在甲方提供劳务期间,甲方为乙方购买一份雇主责任险或团体责任险(具体险种及保额等由甲方决定)。乙方同意,若将来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伤亡情形且甲方因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则保险公司将负责补偿应由雇主支付的经济赔偿金。雇主责任险当中,保险公司规定的免赔情形同样适用于甲方对乙方的免赔。本合同随附《雇主责任险条款》。

12、除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甲方对乙方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和乙方对他人造成的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1、本合同期满如双方未续签,则本合同自行终止,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2、甲方有权视业务需要及乙方业绩、健康情况等随时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除应当按乙方实际劳动支出支付劳务报酬外,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

3、乙方需要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解除。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双方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在一周内将有关工作向甲方移交完毕,并附书面说明,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应予赔偿。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在提供劳务中因故意或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对造成的损失向甲方全额赔偿(以实际估价为准)。

2、乙方提供虚假、伪造的证件及资料或存在其他欺骗行为的,或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达1000元等情形,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2000元作为违约金,且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第九条其他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双方可以书面的补充协议的方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

3、本合同依法订立,自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确认已认真阅读、理解甲方制定的工作要求,并同意遵守执行。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捺印):

劳务用工合同2

甲方:

乙方:

依据国家劳动法律规定、与工程发包单位的劳务分包合同和项目部的实际,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1、以完成项目中所从事的工种任务为期限

2、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工作内容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乙方应当积极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甲方支付乙方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工程发包方单位或者甲方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的工资支付办法为:平时预发生活费,每年春节前结算当年工资。

四、劳动保护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地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和必要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操作规程,遵守工程发包单位的相关规定和甲方的相关规定。出现工伤事故,乙方同意按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规定处理,工伤期间乙方月工资按上海市上年度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交费基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即每月2100元支付。护理费、营养费及其它一切伤残补助费,根据伤残鉴定结果,按综合保险规定处理,乙方承诺不提出其它任何超出综合保险规定以外的索赔要求。

五、工作时间

根据建筑行业特点,双方约定参照工程发包方单位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

六、合同解除

1、合同期限届满即可终止执行。

2、乙方在工作期间有打架斗殴、偷窃等违法行为的,有严重失职对甲方或工程发包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严重违反甲方或工程发包方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劳动纪律的,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满足岗位技能要求的,甲方随时解除本合同。

3、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甲方不能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或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4、乙方擅自离岗,连续三天不上班,本合同即行终止。

5、不论何种方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甲方均不支付经济补偿。

七、争议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双方应当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向工程发包单位或甲方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年月日

劳务用工合同3

用工方(甲方)

劳务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决定建立劳务关系。本服务协议属于劳务协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围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之中。甲乙双方在充分明确这一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愿签订本协议,共同遵守协议所列条款。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起,至为止。

二、劳务内容

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为:

三、劳务要求

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安排,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2.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

3.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维护甲方利益,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工作安排。

4.对于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劳务时间、劳务报酬及福利

1.根据乙方劳务工作性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可参考本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甲方在劳务关系建立的同时告知乙方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

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劳务报酬为_______元。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务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务报酬。

3.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4.乙方作为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只享受本协议中约定的福利和待遇,甲方内部文件中涉及的.员工其他福利或待遇均不适用于乙方。

五、协议的解除与终止

1.在本协议期限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解除本协议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甲方因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可随时与乙方解除本协议。此时,不需按上款规定提前通知乙方。

3.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务报酬,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0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

4.本协议到期或过期,如双方未续签,自行终止本协议,不需提前通知。

5.甲乙双方无论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乙方均应立即办理工作交接、归还甲方财、物等解约手续。如离职时未办理财物交接手续,甲方有权在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扣除乙方的部分报酬及报销费用,以抵充乙方欠负甲方的任何数额及/或以支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税项、费用等及/或以作为其他合法用途。

六、保密事项

1、商业秘密的内容

本协议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其中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进度、技术方案、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经营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法律事务信息、人力资源信息等等。

2、保密规章和制度

乙方在劳务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劳务工作事项相应的保密职责。遇到甲方保密规章、制度中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方面时,乙方应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保守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

3、保密责任

除履行劳务事项需要之外,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泄漏、传播、公布、发表、传授、转让、交换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无权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4、保密期限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甲方对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商业秘密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并告知乙方时开始,到该商业秘密由甲方公开时止。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乙方离职之后(自离职之日起)仍应当保守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承担同在甲方从事劳务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

5、秘密信息的载体

乙方因劳务事项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乙方应当于劳务期满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要求时,返还属于甲方的全部财物和载有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得将这些载体及其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

6、侵权责任

甲、乙双方约定: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因为乙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的损失,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赔偿甲方损失的责任。

(3)前款所述损失赔偿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①损失赔偿额为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

②如果甲方的损失依照①款所述的计算方法难以计算的,损失赔偿额为乙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业秘密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③甲方因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应当包含在损失赔偿额之内;

(4)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商业秘密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7、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七、知识产权事项

双方确认,乙方在劳务期间,因履行劳务事项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使用或转让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应当积极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资料、研究材料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乙方对上述知识产权享有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并且,乙方有权获得相应的物质奖励和报酬。

八、其他

1.乙方的人事档案仍由原单位管理,甲方不负责处理与乙方人事档案有关的任何事宜。乙方承诺:乙方与甲方建立劳务关系完全是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且不会违反原单位的规章制度,也不会造成任何第三方就甲乙双方的劳务关系对甲方进行法律追诉。

2.因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甲方不承担任何社会保险缴纳义务。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务用工合同4

雇用方(甲方):

劳务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自愿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1合同期限

1.1甲乙双方选择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为本合同期限。

1.2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工作项目完成时止。

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1乙方同意从事工作,并按照甲方对本岗位工作(生产)任务和职责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目标。

2.2因工作(生产)需要,经协商甲方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

2.3乙方工作地点在,在本合同期内如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变动工作地址,乙方同意甲方安排。

3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3.1按照岗位(工种)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

3.2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和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且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3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甲方应做好防护措施,并对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职业道德、保密和竞业限制

4.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爱护甲方的财产,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工作安排。

4.2乙方必须参加并接受甲方组织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

职业技能、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考核鉴定,遵守职工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

4.3乙方在工作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4.4因工作需要,甲方调整乙方岗位,或调派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4.5乙方从事涉及甲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工作岗位的,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者透露甲方的必须保密信息的资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继续为甲方守密,两年内应当遵守竞业限制。

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密和竞业限制另行订立协议。

5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承诺的义务。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2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5.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6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6.1.1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

6.1.2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6.1.3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2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6.3.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6.3.2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

6.3.3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6.3.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3.5因乙方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3.6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4.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4.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4.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4.4由于工作需要,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或受甲方派遣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临时性工作,乙方拒不服从的;

6.4.5乙方消极怠工,连续三个月完不成任务或者在工作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和态度问题,经甲方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6.4.6无理取闹,滋事寻衅,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

6.4.7发生严重影响甲方形象和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6.5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6掌握或者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必须提前60日告知甲方,甲方可在此期间采取必要的脱密措施。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6.7.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6.7.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6.7.3因甲方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8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6.9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6.4.1、6.4.2、6.4.3解除劳动合同:

6.9.1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9.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9.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9.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0乙方担任重要的生产、科研、经营开发工作,任务未完成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7违约责任

7.1如果甲方违反劳动合同,应当及时纠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1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7.2.2因过失造成事故,使甲方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7.2.3乙方违反保守企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甲乙双方订立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办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8社会保险

8.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8.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8.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和甲方的规定执行;

8.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计发。

9劳动争议处理

9.1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的一方可在规定的时限内由甲方单位或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处理劳动争议。

10附则

10.1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0.2本合同自甲方用工之日起即行生效。

甲方(公章):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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