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建设单位会将承包建筑工程中的勘察、设计、安装等工作发包给施工单位。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建设工程内部发生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富华说法边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
内部建造合同与建造工程的施工有关,涉及在建房地产。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经营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专属管辖与一般地域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专属管辖与一般属地管辖的区别在于,一般属地管辖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中几个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由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认识是边肖对“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问题的回答。建设工程内部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有关,在此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需要更多的法律帮助,欢迎来富华说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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