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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赁合同纠纷管辖,船舶租用合同纠纷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船舶租赁合同纠纷管辖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船舶租用合同纠纷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内河发生的船舶租用、船舶碰撞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等是否属海事法院管辖?大神们帮帮忙

这个规定我看过,它并没有区分海船和内河船,也没有讲多大的船舶,让我一头雾水。比喻我们这里一条小河的渡轮和一艘载人的小机动船发生碰撞,难道也由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吗?我们这是湖南省,离武汉很远。这里的海事是不是广义的海事(含内河运输),并不单指《海商法》意义上的海事对吗?我们这里没有海,却有地方海事局。是不是海事法院审理的案件并不要求都依《海商法》、《海诉法》来审理,内河发生的案件就适用其他法律来审理,比如适用交通部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查看原帖

关于航次租船合同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的适用问题

航次租船合同在我国《海商法》中被列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在我国学术界也被普遍认为不具备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据此,你所说的航次租船合同的纠纷应该适用于我国《海诉法》中你列举出的法条的(二)。

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性质属于财产租赁合同,在我国《海商法》中被列为船舶租用合同,上述两种合同出现纠纷,适用于我国《海诉法》中你列举出的法条的(三)。

此种法律适用问题,均需依据出现纠纷的合同的性质而定。

补充回答:

装运之前只能说明提单还没有签发,和租船合同有什么关系呢?难道说装运之前租船合同还没有签订吗?这是不可能的。租船合同都是提前签订好的。至于你说的托运人违约,或者说可能是没备好货,要看这个托运人是不是租船合同的租船人了。如果是的话,那么就是租船合同的纠纷,可以使用上述我所说,这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纠纷;如果这个托运人不是租船合同的租船人,那么这就不仅是租船合同纠纷,而且还是贸易合同纠纷了,如果是这样的话,船东先按照上述表述,去法院起诉,向租船人索赔,然后租船人再向托运人追索。

总之,你说的装运之前的情况并不能改变该问题的实质。

我国法律如何规定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扩展资料: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七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十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1、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以及触碰航标等助航设施和其他海上设施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水域水下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航运、生产、作业或者船舶建造、修理、拆解或者港口作业、建设,造成水域污染、滩涂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6、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水产养殖物的赔偿纠纷案件。7、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不当,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8、船舶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进行航运、作业,或者港口作业过程中的人身伤亡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9、非法留置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备品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1、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远洋运输、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沿海和内河运输,以及水水联运、水陆联运等水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12、海上、通海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13、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14、船舶的建造、买卖、修理、改建和拆解合同纠纷案件。15、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16、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光船租赁(含租购)、定期租船、航次租船合同纠纷案件。17、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8、沿海、通海水域的运输船舶的承包合同纠纷案件。19、渔船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0、船舶属具和海运集装箱租赁、保管合同纠纷案件。21、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案件。22、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3、与海上或者通海水域的船舶运输有关的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4、船舶物料、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25、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26、海难救助、海上打捞合同纠纷案件。27、拖航合同纠纷案件。28、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括水运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人身保险、海上设施保险、集装箱保险等合同纠纷案件。29、海上、通海水域运输联营合同纠纷案件。30、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1、海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33、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港口的运输、作业(含捕捞作业)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引起的赔偿纠纷案件。34、港口作业纠纷案件。35、共同海损纠纷案件。36、海洋开发利用纠纷案件,其中包括对大陆架的开发和利用(如海洋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海洋水下工程、海洋科学考察等纠纷案件。37、从事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运输、渔业生产的船舶共有人之间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产分割纠纷案件。38、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抵押权、留置权和优先权的纠纷案件。39、海运欺诈纠纷案件。40、海事行政案件。41、海事行政赔偿案件。42、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43、申请撤销海事仲裁裁决案件。44、申请认定海上或者通海水域财产无主的案件。45、申请无因管理海上、通海水域财产的案件。46、申请因海事事故宣告死亡的案件。47、海事请求保全案件,包括海事请求权人为保障其海事请求权的实现。在诉讼前申请扣押船舶、船载货物、船用物料及备品、船用燃油的案件,以及在诉讼前申请冻结、查封财产的案件。48、因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或者请求担保数额过高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49、海事强制令案件。50、海事证据保全案件。51、因错误申请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52、海事支付令案件。53、海事公示催告案件。54、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件。55、海事债权登记、受偿案件。56、与海事债权登记相关的确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设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4.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污水或者其他有害物质,造成水域污染或者他船、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5.船舶的航行或者作业损害捕捞、养殖设施及水产养殖物的责任纠纷案件;6.航道中的沉船沉物及其残骸、废弃物,海上或者通海可航水域的临时或者永久性设施、装置,影响船舶航行,造成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责任纠纷案件;7.船舶航行、营运、作业等活动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8.非法留置或者扣留船舶、船载货物和船舶物料、燃油、备品的责任纠纷案件;9.为船舶工程提供的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件;10.其他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二、海商合同纠纷案件11.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2.船舶工程合同纠纷案件;13.船舶关键部件和专用物品的分包施工、委托建造、订制、买卖等合同纠纷案件;14.船舶工程经营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纠纷案件;15.船舶检验合同纠纷案件;16.船舶工程场地租用合同纠纷案件;17.船舶经营管理合同(含挂靠、合伙、承包等形式)、 航线合作经营合同纠纷案件;18.与特定船舶营运相关的物料、燃油、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案件;19.船舶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0.船舶引航合同纠纷案件;21.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案件;22.船舶租用合同(含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纠纷案件;2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4.船员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含船员劳务派遣协议)项下与船员登船、在船服务、离船遣返相关的报酬给付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件;25.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含有海运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水陆联运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6.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旅客和行李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7.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28.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集装箱租用合同纠纷案件;29.海上、通海可航水域运输理货合同纠纷案件;30.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拖航合同纠纷案件;31.轮渡运输合同纠纷案件;32.港口货物堆存、保管、仓储合同纠纷案件;33.港口货物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4.港口货物质押监管合同纠纷案件;35.海运集装箱仓储、堆存、保管合同纠纷案件;36.海运集装箱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37.海运集装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8.港口或者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9.港口或者码头经营管理合同纠纷案件;40.海上保险、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1.以通海可航水域运输船舶及其营运收入、货物及其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责任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保赔合同纠纷案件;42.以船舶工程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3.以港口生产经营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4.以海洋渔业、海洋开发利用、海洋工程建设等活动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5.以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所用的设备设施以及预期收益、对第三人的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46.港航设备设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47.港航设备设施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纠纷案件;48.以船舶、海运集装箱、港航设备设施设定担保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但当事人仅就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的案件除外;49.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50.为担保海上运输、船舶买卖、船舶工程、港口生产经营相关债权实现而发生的担保、独立保函、信用证等纠纷案件;51.与上述第11项至第50项规定的合同或者行为相关的居间、委托合同纠纷案件;52.其他海商合同纠纷案件。

三、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53.海洋、通海可航水域能源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输送纠纷案件;54.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案件;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

关于船舶租赁合同纠纷管辖和船舶租用合同纠纷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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