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施工完成后,会有专人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查。合格就录取,不合格就不录取。那么建筑工程质量证书是哪个部门颁发的呢?富华说法网边肖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证书由哪个部门颁发”的内容,为您解答。《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由质量检验部门签发。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综合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要求是否得到落实;
2.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已经完成;
3、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6.其他人。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因故不能按时开工建设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项目未开工也未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在建建设工程因故中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物复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暂停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因故不能开工或者暂停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项目开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第十七条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建设工程承包中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利益。
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采用向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给予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的,费用的约定应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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