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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的类型中人工工资,工程结算的类型分几种

工程款纠纷是一种经常出现的民事纠纷。工程款支付纠纷通常是由于项目业主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引起的。当出现工程款纠纷时,需要解决。那么工程的结算有哪些类型呢?下面,富华说法网边肖将为读者解答相关知识。工程结算的类型

工程结算的常见类型

所谓“工程造价”,是指发包人为建设一项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即承包人从准备工作到竣工验收并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全部施工费用。它由建筑安装费用、设备和工具购置费、其他施工费用和预备费以及税金组成。实践中,施工合同对工程造价的约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固定价格合同。这意味着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合同价款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予调整。超出风险范围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固定价格也叫“一口价”、“保底价”等等。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约定进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3)成本加报酬合同。合同价格包括成本和报酬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的构成和报酬的计算方法。

在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格的调整因素包括:(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影响合同价格;(b)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c)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的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d)双方同意的其他原因。

在不同类型的工程中,工程造价的结算方式与承担风险的方式是不同的。就固定价格合同而言,它往往适用于合同期短、工程总价低的项目。其优势在于快速结算,但其适用性受到工程类型的限制。双方在选择工程价款固定价格时,应谨慎对待由此产生的风险,系统全面地考虑市场环境、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成本核算等诸多风险因素。否则,当上述工程造价发生变化时,就会出现类似本案的纠纷。

以前述案例为例,双方在签订涉案工程合同时,应对工程造价的增减有合理预期,履行合同的价格依据的风险分配与情况变化完全不同。

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以工程造价上涨为由需要调整工程造价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当事人在建造合同中约定固定价格条款,实际上起到了分散商业风险的作用。如果裁判机构否定此类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就意味着不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风险进行防范,这一方面违背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也会诱导承包商为了承揽工程,以低价报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这种发展将不利于建立健康的建筑市场秩序。

实践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工程造价固定价格合同后产生的纠纷,往往是由工程造价的变化引起的。如果实行固定价格,似乎对一方不利。实际上,当工程造价发生变化时,双方在固定价格下的结算结果无非是两种情况:

(1)固定价格确定的工程造价低于市场上通常建造的相同工程的造价。两者差价造成的损失纯属商业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

(2)固定价格确定的工程造价高于市场上通常建设的相同工程造价。两者之间的差额是超额利润,这是纯粹的商业收入,这部分收入也应该属于承包方。商业利益与商业风险相对应。无论对于发包人还是承包人,上述两种情况都反映了商业收益与商业风险平衡的结果,是承包人与发包人在商业博弈中预先确定的游戏规则。总的来说,第一种情况或第二种情况是公平的。这样,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时,当事人不能因原材料等施工费用的变化而单方面要求调整工程款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上述规定也是为了强调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责任,其实质是任何一方都不得单方面改变双方事先约定的固定价格结算方式。

以上知识是边肖对“工程结算的种类”问题的回答,工程价款的结算纠纷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来富华说法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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