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发包单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但在实践中,很多承包商并不向承包商支付工程价款,那么工程款支付的范围是否包括利息?富华说法边肖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程款范围是否包括利息
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不予支付的,承包人索赔工程款时,工程款应包括欠款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未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挂牌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算支付。双方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应付时间:
(一)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
(2)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的,为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日期;
(三)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工程价款尚未结算的,为起诉之日。
二、工程未验收,可以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吗
未接受工程的承包人仍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约定折价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但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相对于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支付。
可见,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已竣工建设工程是否验收的影响,只有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验收后支付工程款时,才涉及这类问题。
但在实践中,建设工程竣工未验收的情况是不同的。面对这些不同的情况,承包人可以主张优先支付工程价款:
1、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承包人提交了验收资料,但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的。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后,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组织竣工验收,并以工程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不会支持。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包人故意不接受拖欠的款项,承包人可以有优先受偿权。
2.该建设项目已投入使用。工程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的,承包人不能以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承包人可以要求优先受偿。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未支付的工程价款的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挂牌贷款市场利率计算利息。所以拖欠工程款的话,工程款是包含利息的。如果需要法律帮助,读者可以咨询富华说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