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的诉讼地位是被告。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后,法院为了查明事实,应当根据申请将承包人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案件当事人分为共同被告和第三人。共同被告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表示与本诉讼存在两种法律关系,或者参与其中,或者对本诉讼双方的法律关系有独立的请求权(见第227页第4行《理解与适用》)。
第229页第11行还特别说明,(实际建造人)应以不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为基本原则,仅在特定情况下,以允许突破合同相对性为补充(陈蓓莉/文)。当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已经全部实际履行,并形成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时,实际承包人实际上已经取代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了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实际承包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起诉,法院可以追加承包人为共同被告。在其他情况下,即使合同无效,也应受到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在实际承包人和发包人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不形成实际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实际承包人起诉承包人时,法院可以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增加用人单位为第三人”的做法,延续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从以上讨论可以得出,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的诉讼地位都应该是被告,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将决定发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还是第三人参与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这一观点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如何判断“完全履行”和“完全替代”,需要在审判实践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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