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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条件

今天给各位分享一下关于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条件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其编著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中,指出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如转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该界定说明“实际施工人”是以无效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与《合同法》中“施工人”的概念是相对应的。. 施工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与建筑工程施工有关的主体概念,一般是指从发包人手里承包工程的承包人。. 尽管最高院民一庭在其编著中对“实际施工人”的范围予以解释,但由于该解释只是对实际施工人适用的前提进行了陈述,而未对实际施工人的具体认定予以详细说明,这使得在司法实务中,实际施工人的概念仍模糊不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

《建工司法解释》中的“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借用资质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

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或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个人。对于不属于前述范围的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建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规定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建筑工人追索欠付工资或劳务报酬的,按照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妥善处理。

司法解释确定的实际施工人是什么条件?

实际施工人认定作为一个事实问题,通常需结合其在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全部行为进行综合审查。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审查是否存在实际施工行为。包括在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组织人员施工、购买材料、支付工人工资等行为;二是审查是否参与转包合同或分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三是审查是否存在投资或收款行为。符合前述情形的,可以认定为实际施工人。另需注意的是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加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等民事主体。违法分包中因分包人仅是将部分工程或劳务违法分包给他人,对工程通常也有一定投入,故在违法分包的场合下,违法分包人和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因均有投入和组织施工的行为,故均可认定为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实际施工人司法认定条件、实际施工人司法解释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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