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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违约的抗辩有哪些情形,实际违约的抗辩有哪些人

在我们的生活中,在我们的工作中,任何时候都听过合同这个词。 但是很多人对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不是特别清楚。 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签订的时候,我们会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但在实际生活中,总是会出现这样的问题。 那么,现在由富华法律网编辑来介绍。

一.实际违约的抗辩有哪些

实际违约是指违约预期的相对概念,是指当事人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条件。 具体违约情况如下

1、不履行的抗辩

合同履行期限到来时,一方不履行,可能是因为失去了履行能力。 此时合同必须解除,履行抗辩已经失去了产生的基础。 不履行只有违约方拒绝履行的,违约方仍有履行能力,另一方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并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构成了根本的违约,违约方产生了单方面的解除权。 如果继续履行合同也能给违约方带来预期利益,那么解除合同双方都没有好处,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是最好的选择。 违约人继续履行前,被违约人有权中止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

2、对迟延履行的抗辩

延迟履行也被称为延迟支付。 迟延履行被认为是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 履行延迟可以包括对以下两种情况的描述。 其一,履行期已过而未履行债务。 其二,债务已经履行,但未按规定期限履行,履行时间超过规定期限。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可以先履行答辩权。 本文所称迟延履行,不仅包括以双边合同为交换代价的主给付,还包括主给付所附带的其他义务。

3、对部分履行的抗辩

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达到合同履行期的,只部分履行合同。 此时,后履行一方可以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方式一般不是拒绝领取,而是保留自己相应的给付。 一方履行的一部分完全无助于另一方合同目的的实现的,另一方可以拒绝接受,一方履行期限届满,拒绝履行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全部合同。 这样的主张也应视为先履行答辩权。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

先履行抗辩权取决于合同的履行效力,不能永久存续。

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消灭情况如下

)1)先行违约方纠正违约,使合同履行正常化,满足或基本满足另一方履行利益的,先行履行抗辩权消灭。

)2)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及时恢复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责任。

)3)当事人先履行抗辩权无效的,可以根据法定条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4)合同的解除,只有在合同一开始就没有履行效力的情况下,消灭根据合同产生的先行履行抗辩权。

)5)撤销合同、履行效力消灭,仍不能履行抗辩权。

)6)合同无效,没有履行效力,不会先履行抗辩权,但可以产生权利不成立或者消灭的抗辩权。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向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方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

(三)失信

(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前一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向对方要求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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