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的权利之一,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合同一方保障自己利益的权利人,但行使不安抗辩权有一定条件的,能否行使不安抗辩权追究违约责任,见富华法律,
行使不安抗辩能不能追究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方无明确证据,后履行方证据不足的,先履行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提取资金逃避债务;
(三)失信
(四)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凿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当事人依照前一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向对方要求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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