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通 > 交通肇事赔偿

道路施工安全警示标志引发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道路施工无安全警示事故责任划分

张芳杰诉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地等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焦点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焦点问题:

一.公路工程安全预警标志问题

二、五关于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三、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索赔问题。

【事件概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地。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公路管理局。

上诉人(原审被告)文登市建筑工程公司。

上诉人(被告原审)济南铁路局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杰。

原审被告:东营市东营区博昌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东营市公路管理局公路工程处(以下简称公路工程处(,东营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路局)、文登市建筑工程公司)、济南铁路局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公司)、济南公司)、广饶县水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广饶公司被上诉人张芳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东营市人民法院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结束了。

2002年9月30日晚11时许,张芳杰(又名张新)驾驶着鲁E-82368号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沿东营市南二路自东向西行驶。 行驶到距离尚未完工的公共铁路立交桥工地四五百米处时,张芳杰开车经过南北横设的路障北侧缺口。 由于道路北侧设有大量预制构件,沿南侧向西行驶,行驶至该公共铁路,张芳杰要求被告赔偿工地上除一半路障外没有任何警示。

同时,东营市南二路公铁立交桥工程项目管理人市公路局于2002年6月分别与公路工地、文登公司、济南公司、广饶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 四家公司的具体施工区段为:二合同段a段、二合同段b段、一合同段、二合同段c段。 2002年7月29日,公路工地与博昌公司签订了公路路基路面底层和挡土墙工程承包协议,公路工地将自己施工的二合同段a段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博昌公司。 这五项合同都不涉及有关警告标志设置和操作问题的具体条款。

一审过程中,张芳杰于2003年1月2日申请车损价值评估,经东营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损价值159773元。 [page]

【一审结果】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路工地、博昌公司、文登公司、济南公司、大赦公司作为东营市南二路公铁立交桥工程项目的具体施工单位,在改建公路时,设置工程标志、安全标志应当足以防止事故发生。 张芳杰开车进入工地,造成车辆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明知该路段正在施工,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的,对损害也要承担部分责任。 张芳杰要求赔偿车辆损失159773元、鉴定费1600元,是不现实的,张芳杰与各被告之间负30%和70%的比例应该合适。 市公路局是该施工段的发包人,又是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具体施工单位的管理,对张芳杰的损失应按其他五被告的分担比例承担连带责任。 道路施工现场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博昌公司进行具体工程,双方虽然互相约定,但不能对抗第三方的主张,给张芳杰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主张实行双端封锁,对于应当驳回张芳杰诉讼请求的观点,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文登公司、济南公司、广饶公司关于事故发生地点不在其具体施工区域,且不是联合施工,不应赔偿张芳杰损失的主张,没有事实法理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道路工地、博昌公司、文登公司、济南公司、广饶公司赔偿张芳杰车辆损失111841.10元,鉴定费1120元,两项合计112961.1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

二、市公路局对上述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张芳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37元,张芳杰承担1421元,被告承担3316元。

公路工地、市公路局、文登公司、济南公司、广饶公司均不服原审判决,向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结果】

道路施工现场的上诉请求撤销了原判,驳回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主要原因是:

一、上诉人按照《公路法》第32条的规定,在施工区段两端设置土坝和围墙,并设置“前方施工、禁止通行”的安全警示牌。 被上诉人知道强行进入施工区间造成了损害,必须自负责任。

二、一审认定事故地点、事故原因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无法提供派出所自首的原始记录,只是出示了几个月后的证明,完全不符合规则,法院在这个判决中弄错了。

三、鲁E-82368号车在保险公司有投保记录,要求赔偿,但原审认定的碰撞事件是虚无的。

市公路局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发回重审。 其主要理由:

[page]

一、一审判决市公路局承担连带责任错误。 公路局只是该工程项目的所有人(发包人),工程管理人为承包人)施工方,公路局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协议书》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因此公路局与施工单位不存在管理与控制的关系。

二、一审法院认定事故发生地点和事实证据不足。 申诉人没有就被指控的事故发生地点和事故发生情况提供任何充分、合法和有效的证据,仅靠提供的派出所的一个证明无法证明其主张。

三、一审法院认定施工人员未设置警示标志和安全措施错误。 路局和其他施工人员已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南二路公铁立交桥施工区段两端道路封闭,施工区段两端设有土坝,土坝前显著位置设有大型禁止通行警示牌。 这个事实在被上诉人审判中也得到了承认,施工者的唤起注意义务已经完成。

四、一审判决曲解法律,规定施工方法定以外的义务。

文登公司上诉要求撤销原审第一款,判决其不承担责任。 主要原因是: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故发生地点和事故发生证据不足。 上诉人主张所依据的证据都是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且各间接证据不能形成完整、唯一、排他性的证据链。 (二)一审法院认定该公共铁路立交项目四标

交通事故扶轮组温馨提示:交通事故处理知识,什么是交通事故罪? 也可以通过专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来寻找知识。

  • 新一轮裁员,公司裁员会裁新人吗
  • 工伤公司不给报工伤怎么办,为什么公司不给员工报工伤
  • 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规定,劳动合同法公司
  • 公司注销如何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公司注销如何解除劳动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保险公司赔吗,车被肇事逃逸自己用
  • 与人饮酒后驾车公路有晒粮发生事故死亡谁担责
  •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怎么赔偿,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怎么
  • 公司拖欠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法律规定,公司拖欠工
  • 工伤赔偿保险公司赔了厂里还会赔吗,厂里的工伤保险怎
  • 被迫解除劳动通知书签收人怎么写,被迫解除劳动通知书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