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是衡量一个工程质量的关键。在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纠纷经常发生。由于一个项目的实施涉及众多责任人,其责任认定比较复杂。那么,在法律条文中,工程质量纠纷的判定应该如何确定?富华说法边肖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工程质量纠纷判决应该如何认定
(一)工程质量责任由承包方承担的一般原则
就建设方、承包方和施工方而言,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任一般由承包方承担。第五十八条规定:施工企业应当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当确定施工方对工程质量负责时,一般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1.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施工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2.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
3.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内,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有问题的;工程竣工后,屋面、墙面出现渗漏、开裂等问题,应纳入承包方的质量责任。
(二)工程质量责任由发包方承担的例外情况
承揽人应当及时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发现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充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定作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一般情况下支持免除工程承包人作为特别定作人的责任。包括:
1.雇主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发包人提供或者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
3.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专业工程进行分包。
(三)工程质量责任推定由发包方承担的特定情况
这主要是指工程未经验收就被发包人使用的情况。发包人以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承包人承担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第61条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16条作了同样的规定。发包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仍擅自或强行使用建设工程的,可视为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或自愿对工程质量不合格承担质量责任。这也是交付项目责任风险转移在合同法原则中的体现。
应当明确,如果发包人只是提前使用了部分建筑物,并要求其承担整个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风险,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在司法判决中其责任应仅限于建筑物的实际部分。同时,考虑到《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对建筑工程质量的基本强制性要求,发包人未经验收使用的,承包人仍应对建筑工程的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年限内的质量承担质量责任。这是施工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的一个特点,是法律强制性规范对施工承包人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可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