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建造合同的特殊性,《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造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施工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法律咨询: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答道: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中内容的规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申请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拆迁进度符合建设要求;
(4)施工企业已经确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项目未开工也未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期限的,施工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条在建建设工程因故中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物复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暂停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