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建筑工程 > 工程纠纷

混凝土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混凝土工程合同纠纷案例,以及混凝土法律纠纷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应对混凝土质量索赔问题

第一,在混凝土购销合同中明确约定提出质量问题的时间。一般来说,在施工阶段,只要不是发生很严重的质量事故和付款纠纷,供需双方都会合作下去,矛盾不会激化。发生纠纷的阶段主要是集中在工程完工后收尾款时,如果施工过程中双方合作的不是很愉快,这时施工方可能会和混凝土公司算总账,以种种理由来拖延付款和少付款、拒绝付款。因此,在合同签订时一定要约定出现质量问题后提出的时间,比如在 28 天强度检测报告出来后一周内向混凝土公司书面提出,或工程分部分项验收报告出来后的一周内,这样约定的好处是避免在主体封顶后,施工方没有工程进度的压力和材料供应配合的压力了,进而找茬扣款和拖延付款。这样还可以为混凝土公司预留一个时间和空间的机会采取反制手段应对施工方的无理要求,把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而一旦到了工程完工验收后,混凝土公司能够采取的反制措施就很少了。

??第二,做好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封存和养护工作。按照混凝土管理规定和施工规范,混凝土公司和施工方对每批次的混凝土都要取样做试块送检,由于很多工地施工现场没有标准的试块养护室,故混凝土公司对施工方送检的试块质量存怀疑态度;相反,由于混凝土公司有调换试块的陋习,施工方对混凝土公司提供试块的真实性也是持怀疑态度的;而混凝土试块是证明混凝土质量是否合格以及施工养护是否正确的直接证据,做好试块的取样封存和养护工作对混凝土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通常的作法是,每一批次混凝土到施工现场后,混凝土公司取样员和施工方、监理一起现场取样,然后由施工方和监理做上标记拍照记录,混凝土公司和工地分别拿去养护,送检前混凝土公司和施工方先对试块进行检测,记录结果。如果工地送检和验收出现质量问题,则是施工方责任,与混凝土公司无关,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做出这样明确约定。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避免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后,施工方推脱责任,而造成混凝土公司无法举证无据可查的被动局面,有了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这样的直接证据和合同的明确约定,无需再鉴定就可以打赢质量纠纷官司。在试块取样方面做得比较好的是广州地区,其在 2012 年率先实施在试块中埋设芯片来监督混凝土质量的整个流程。

??第三,做好质量跟踪服务,这是个简单直接有效的办法。我们在实验室设有现场服务工程师,凡大批量混凝土和重要工地,都有专人跟踪服务,工程师全天候在施工现场跟踪监督服务。对施工方违规操作问题,工程师都会马上要求施工方改正,并在现场拍照取证,把有关资料发函到项目部签收告知施工方。如此一来,施工方不会轻易指责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在发生混凝土尾款支付纠纷时也不会以质量问题抗辩了。

??第四,对于混凝土出现裂缝问题,这是工程中常见问题,也是施工中无法避免和完全解决的问题。经多年的此类事情处理结果证实,发生此类问题时多半是施工方的责任造成的,一些有经验的施工队,即使在混凝土有些问题的情况下,仍能通过后期的施工和保养让混凝土不开裂且达到验收标准。这类问题案例及技术处理方法很多,这里就不多说了。通常出现此类问题时,只要混凝土强度达标了,混凝土企业都会据理力争,不愿承担责任,但在处理结果时,考虑到双方合作关系及付款问题,通常混凝土企业会免费提供一些砂浆给施工方修补裂缝。

??第五,快速原则。所谓快速原则就是要早发现、早处理混凝土质量问题。通常有经验的工程师在混凝土凝固前就可以判断出混凝土是否有问题,如果发现得早处理得快,影响就会小,损失就会小。一些公司在发现混凝土出现异常时,常常报以侥幸心里,希望多看几天,找对方的过错,或者期望后期强度会升上来从而符合质量标准,在处理时就找理由推诿拖延,结果是等情况完全明朗时损失已经很大了,造成关系紧张,工期延后,处理难度加大,费用增高等。所以越早发现质量问题越早处理,损失和影响就会越小。曾经我们有一个案例,在东莞的一个工地,上午浇筑的混凝土,到下午过了初凝时间还没有凝固,施工方反映了问题后,混凝土企业派实验室工程师现场去检查,发现确实过了混凝土凝固时间还没有凝固,公司火速召开现场会议,实验室工程师也感觉可能会出问题,于是,在还没完全确认有质量问题的情况下,现场决定拆除返工。连施工方都觉得可惜,表示可以等等看看再说。但混凝土企业没有抱着侥幸的心里,坚持马上拆掉,连夜返工。事后证明混凝土企业的决定是正确的,原来该批次混凝土因为材料部换了水泥没有通知实验室,实验室没有做试配,生产部门就直接按原配合比生产了,结果事后检测外加剂和新换的水泥不匹配,差点酿成大事故。而此次事故由于处理及时,几十万的损失仅仅赔了两万元钱材料费和人工费,还赢得施工方和监理的信任。

??第六,保密原则。在发现质量问题前兆时,要尽量让少的人知道,更不要让业主知道。从业主这个角度来讲,施工方同混凝土方的利益是一致的,因为业主知道后,会找理由扣施工方的工程款,虽然最终施工方还是会要求由混凝土公司来承担的,但施工方一般不想陷入纠纷之中,故发生问题后,施工方会配合混凝土公司处理和补救。如果工地过多的人知道,会让事情复杂化,什么开会讨论处理方案啊,检查汇报啊,一级一级的走程序,影响处理的速度,造成损失扩大。作为最终结果的承担者混凝土公司,当然不希望拖延时间。可能有些人不认可这个办法,认为违反规定和诚信原则,但如果不这么做,你在等待的过程中,会如同热锅上的蚂蚁。曾经我们经历过一个事情,混凝土公司因为一点小质量问题和施工方在现场争执,相互指责是对方的过错,结果被监理知道,监理报告给甲方,甲方正在为工程进度款到不了位而犯愁,知道后暗喜,报告给了建设局,建设局下了停工检查通知,要质监站走程序,这下施工方和混凝土公司都慌了,不管质量有问题没问题,工地上千号人,一旦停工,后果不堪设想,于是一起携手配合把事情解决了,停了三天后恢复开工,但还是造成了双方几十万元的损失。事实教训我们,出现问题不要惊慌,不要相互推脱指责,找清楚原因,同施工方积极快速的处理解决,只要结果处理好了,工程检查合格了,过程怎么样就不重要了。

混凝土人工施工承包合同

混凝土人工施工承包合同1

甲方:乙方:甲方将工程劳务发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项目和承包范围名称: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

挡墙基础开挖、运输,所有图纸上涉及到,混凝土结构的浇注施工、砼输送泵布料机及管道的安装和拆除、现场清理、砼试块的留置、砼及试块的养护、砼质量缺陷的修补、维护,砼拟浇筑部位的清理等)。混凝土施工过程中要求合理施工,平整度、垂直度等均满足规范要求。修补混凝土成型后存在的质量通病如:烂根、蜂窝、麻面、起沙、涨模等,保证混凝土浇筑质量,并在规范要求天的数内,对不同类型的混凝土进行养护。在施工过程中,避免混凝土的不合理浪费,程中产生的垃圾及废弃物,混凝土施工班组,无条件对此进行清理。如在浇筑混凝土过程中,混凝土将管道、预留管道等堵塞,则混凝土班组负责对管道的疏通和清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1、承包方式:本工程模板制用安装项目以包清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小型工器具(如铁锹、振捣棒,平板式振捣器、铁抹子、木抹子等)

2、本工程按照施工中挡墙混凝土有效体积包干。

价款:每立方米按照元(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各占据元/平方米,达不到要求从此部位工程款中扣除),其单价组成为:施工操作等占以上单价的70%,清理现场、废料回收等占据0%。承包单价已包括工人作业所需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工伤保险金等,达不到合格标准按照合同价的85%结算。挡墙基础开挖及运输按实际方量结算,元/立方米。挡墙回填方量按实际方量结算,元/立方米。

3、上述单价均为综合单价包干,凡为完成约定工作所必须进行的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均包含在上述单价中,为完成上述工作进行的相关工作部进行计量。

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甲方。

四、工期:

1、本工程自20xx年xx月xx日开始进场,总工期为天。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影响工期时,经过甲、乙双方协调后确认。

五、质量工艺要求:

1、质量标准为:

2、乙方工人进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设计图纸、变更通知书、现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不允许随意变更设计及结构要求,否则造成返工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罚款1000元以上,元以下。

3、工程质量、工艺要求及工人在管理上绝对服从甲方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若乙方在施工质量、尺寸、安全不符合合同要求和有关规范要求所造成的返工工料费用由乙方赔偿。若乙方部分工人屡教不改,甲方可向乙方提出辞退或罚款处理。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处理,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4、预留洞口位置一定要准确,留错、漏留位置每个扣除一百元。

5、混凝土浇筑完毕后,经过甲方项目经理和质检人员审核验收符合要求后,方给所完成工作质量进行确认。

6、每次振捣混凝土,乙方必须派专人负责巡查混凝土浇筑情况,偏差超出规范需要返工的,材料费、人工费用由乙方负责,巡查人员工资已经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六、安全要求:

1、任何劳务队伍及供货商到施工现场必须服从现场安全相关制度(进场时被教育、交底),如若违反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劳务队伍需准时参加总包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培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托或拒绝,如有违反按人头(50元/人次)从班长工资中扣除(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

3、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拒绝认为不适合从事某项工作的作业人员进入现场作业,对于有足够证据证明某些屡教不改(两次)的作业人员或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安全事故者,安全员可视情况予以开除。

4、作业班组需指出一名总包认可的兼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做好质量和安全管理工作。

5、班组或供货商的访客需服从现场门卫进出制度,如若违反门卫有权拒绝当事人入内。

6、总包安全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分包商、劳务班组自带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具及配件进入现场(如不合格的电线、插板、小型电动工具、辅助工具等)。进场前须通知总包相关人员,进场后进行验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予以整改或退场,危险性较大的机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必须专人操作,向总包提供相关机械设备合格检测证明,相关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资质证提交总包。

7、对于作业条件达不到安全要求的或出现紧急情况,项目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任何一个班组、任何一位作业人员进行整改或营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可与项目相关负责人协商。

8、工人经常作业须持三级教育记录(或者项目出示的已培训证明)、工种安全技术交底方可进场作业。

9、乙方进场工人必须身体健康,作好安全教育、交底工作。

10、严格按照要求进入施工现场,进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赤脚、穿拖鞋或硬底鞋。

11、严禁高空作业酗酒、抛物,严禁在吊笼上落人,严禁在外脚手架上放置材料和工具。

12、用电设备要专人管理,按照各种机具说明书要求规范操作、保养、维护,下班后要盖好,若人为或操作不当损坏按照原价赔偿。

13、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要穿上保险绳,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严禁重物高空坠落伤人,吊物时,地面上要有人值班,划定安全作业区,确保安全无事故。

14、凡违反安全条款者,罚款500元,乙方施工人员造成工伤、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追究法律责任。

15、乙方应保证自带设备的使用安全严格按照章操作,自带设备在使用中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乙方自负。

七、现场管理

1、乙方必须立即执行甲方对本工程作出的指令,若在收到甲方书面指令后一天内,乙方仍未执行,甲方可另聘用和支付他人完成该指令,所要求的工作和费用按照元/天,并把所有相关费用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2、甲方的指令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情况十分危急时也可发出口头指令,但应在48小时内给与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在紧急情况下发出的口头指令必须执行。

混凝土人工施工承包合同2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甲方中标承建工程施工任务,需进行道路路面混凝土工程施工,由于工期紧、任务重,乙方以自愿的方式向甲方提供道路工程路面混凝土施工。为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承揽甲方道路路面混凝土工程施工有关事项,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工程名称:

土地整理项目(自求)。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范围、数量及内容:

(一)承包范围、数量:土地整理项目(自求)道路路面混凝土工程(约米),最终数量以现场实际完成工程数量为准。

(二)主要工程施工内容:

1、道路路面混凝土工程:强度等级C30;

2、道路路面厚度200mm厚,宽度3.0m、3.5m和4.0m(按图纸

和甲方要求的尺寸施工);

3、传力杆及套筒制作、安装;

4、混凝土搅拌、运输、浇筑、压光、压痕;

5、路面养生和维护;

6、伸缩、缩缝、锯缝、嵌缝;

7、错车道、减速带、加宽带;

8、路面两侧土路肩施工;

9、路面混凝土保护;

10、混凝土拌和站设置、运输、水、电。

凡与道路路面混凝土工程施工相关所有事项均由乙方承担。

四、施工工期及班组要求:

1、工期要求:

开工日期:20xx年x月x日

竣工日期:20xx年x月x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2、乙方在甲方要求开工的机械跟上造成施工进度滞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拒不整改或可能造成工期延误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直接组织队伍进行施工,且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工期延误分清责任方,属甲方责任造成,则甲方承担;由乙方造成工期延误;则由乙方承担责任,如乙方未按期完成,则按工程总价的%支付违约金。

五、工程质量:

1、路面混凝土浇筑严格按照设计及相关验收规范组织施工。

2、路面混凝土施工前必须对各班组所有参建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3、模板必须采用厚4cm,高20cm材质好的木模,内侧必须刨光并刷脱模剂,支模前必须先放大样,模板支撑牢固,模板接头处必须加设背枋加固,成型后必须做到大弯园顺、小弯取直、线形顺直美观。

4、砼拌和搅拌必须严格按照项目部给定的C30配合比组织施工,并将施工配合比公示牌设置拌和站醒目的.位置。

5、砼拌和必须严格按配合比施工,项目部将不定期组织抽查配合比并取砼强度芯样;严格控制砼拌和坍落度,砼运输过程中或到现场严禁加水;现场砼必须振捣密实(采用振动棒或振动梁配合平板振动器),现场各班组必须采用磨光机进行磨光、人工二次收面,确保砼表面平整无积水现象。

未按要求的配合比进行拌和时或任意加水者,一经发现处以1000~2000元每次的罚款。

6、混凝土浇筑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养护,并应采用塑料溥膜进行遮盖保温、保湿养护,达到一定强度后及时组织切缝,确保无断板发生,同时各班组必须对成品路面采取保护措施,待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才能允许重型车辆通过。

7、道路两侧路肩严格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

六、安全责任:

1、施工前乙方必须做好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交底,施工过程中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要求作业。

2、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3、负责道路路面施工现场机械及车辆使用管理,严格遵守交通规划及项目部相关规章制度,严禁无牌、无驾驶证操作,严禁酒后开车。

4、乙方在施工期间,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必须保证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组织合理、指挥得当,在施工时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乙方必须按要求执行。施工期间不得是在场内还是场外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七、承包单价及计量方式:

承包单价:包工元每立方米。

计量方式:按实际完成的路面混凝土长度和甲方要求的路面混凝土厚度,以立方米进行结算。

八、付款方式及质量保证金扣留和退返:

1、经双方共同商定,乙方严格按照甲方要求完成路面砼施工任务,并经省国土资源厅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60%进行支付,其余37%在工程完工(以省国土资源厅竣工验收合格为准)两月内进行支付,余下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在验收合格五月内全部付清。

2、经双方协商,乙方应在签订协议后项目道路路面工程总价5%的保证金,待乙方完成道路路面工程总量的10%后的当月末一次性返还给乙方。

九、其他

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遵照协议执行,不得无故单方面毁约,否则视为违约,赔偿守约方合同总价款的10%的违约金。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调解不成时,可申请当地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签字后生效,具同等法律效力,完工结算付清余款后失效。

甲方:乙方: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日期:

申请追加公司股东及法人为被执行人,胜诉后公司一直不接收审判结果是什么情况?

执行难是众所周知的“老大难”,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严厉打击老赖,各地法院针对执行难也是十八般武艺上阵,并且在近期确实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是执行难仍然困扰着众多申请执行人。我国《公司法》2005年确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性,2014年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使得一人公司蓬勃发展。但是基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为了加大对债权人的保护力度,如果一人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是否可以在执行中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文将进行详细分析。

一、 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相关法律文件

我国现阶段暂未制定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对于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有关的法律文件如下:

1998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 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 ,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另行起诉。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条第2款规定:(二)除因夫妻共同债务、出资人未依法出资、股权转让引起的追加和对一人公司股东的追加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针对本意见第九条第(四)项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 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实务现状

笔者通过在裁判文书网输入关键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追加股东然后输入时间(2019年)及地域进行筛选,通过对上海、天津、山东、福建四地执行追加股东连带责任案件。2019年上海相关案例为62个,其中10几个案件法院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天津相关案件39例,其中5个案件被法院驳回追加申请;天津216个相关案例,其中仅5个案件被驳回追加申请;福建省74个相关案例中3个案件当事人申请被驳回。仅就2019年该四地区来看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一人公司股东的连带责任被驳回概率还是较低的,对于被驳回理由本文下文会采用案例进行具体分析。

三、 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四种途径

笔者通过对2019年上海、天津、山东、福建四个地域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案例的检索分析发现,申请人主要是通过以下四种途径:

1、执行异议、复议相结合。当事人在执行中提出申请,由执行法院进行审査是否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对于审査结果不服的, 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复议的申请。实践中存在复议之后另行起诉,追加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2、执行异议、复议、异议之诉相结合。当事人不服在执行实施阶段直接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依次申请异议审査, 并申请复议, 在实践中, 复议后存在另行起诉,要求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两审的路径。

3、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相结合。当事人不服在执行实施阶段直接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结果不服,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路径。

4、直接诉讼。当事人在经过执行一人公司后,未获得债务的清偿,其主动去提起诉讼,追加一人公司股东,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四、执行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不被支持的情形

1、股东下落不明或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上海锦铭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丰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执异94号;

2、一人公司股东证明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并不存在混同的情形

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凤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执异254号;

3、一人公司已注销,在注销过程中成立清算组并提交清算报告

艾利(中国)有限公司与湖南好雨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执异1号;

4、债务人经法院查明非一人公司

信盛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沈焱纠纷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7执异80号;

5、一人公司股东未实际参于公司的经营

陆相慧、黄浩民间借贷纠纷案---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811执异938号;

6、“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规定

于德格、日照市宝宸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执异80号;

7、一人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经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

河南帕加尼皮业有限公司与郑马恩纠纷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6执异56号;

8、一人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对其执行依法终结

李建新与李明纠纷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3执异72号;

附:案例判决原文

上海锦铭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丰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2019)沪0104执异94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锦铭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吴雪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芳,广东维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丰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朱国梁,执行董事。

第三人:朱国梁,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锦铭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铭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丰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郁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锦铭公司以丰郁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朱国梁,丰郁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现申请追加朱国梁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对锦铭公司与丰郁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沪0104民初20652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因丰郁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锦铭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沪0104执561号。

另查,丰郁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8日,经营期限至2030年5月2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朱国梁。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通过快递向朱国梁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听证传票等材料,送达地址为朱国梁的户籍地,但邮件被退回,锦铭公司亦无法提供朱国梁的其他联系地址。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股东,考虑到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其实体权利义务将产生重大影响,故应当在程序上充分保障股东进行举证、言辞辩论以及对法院追加裁定不服时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系申请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而执行程序在程序保障上不同于诉讼程序,故在本案朱国梁去向不明,未能向其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等材料,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丰郁公司财产与朱国梁财产存在混同的情形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朱国梁为被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锦铭服饰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朱国梁为(2019)沪0104执561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仪蔚

人民陪审员刘梅娟

人民陪审员张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琪

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凤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沪0117执异254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翟建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星,上海一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凤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邵雪芬,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克虎。

第三人:邵雪芬,女,1964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谷阳北路XXX弄XXX号XXX室。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震浓铭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凤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震浓铭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追加第三人邵雪芬为(2018)沪0117执4705号一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震浓铭公司申请称,其与被执行人凤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松江法院已受理,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被执行人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请求追加第三人邵雪芬为(2018)沪0117执4705号一案的被执行人。为此,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工商信息等证据为证。

被执行人凤氏公司称,不同意申请执行人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虽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是独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已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凤氏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在2015年度、2016年度均编制了财务会计报告,2017年10月23日经上海安倍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审计。2017年、2018年度也编制了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审计未完成。根据上述事实,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为此,被执行人提供了(2017)沪0117民初10192号民事判决书、(2018)沪01民终6777号民事判决书、公司2013年、2014年原始凭证、2015年、2016年审计报告及2017、2018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收条、银行对帐单、银行收款通知等证据为证。

第三人邵雪芬未作陈述。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对震浓铭公司与凤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7)沪0117民初196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凤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4,024,522.50元;二、被告上海凤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24,522.5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295元,减半收取36,14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41,147.50元,由原告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5,087.50元(已付),由被告上海凤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06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凤氏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2018)沪01民终6095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凤氏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震浓铭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沪0117执4705号。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8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55,974元。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是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除此之外,经本院集中查询,未在本市辖区发现被执行人公司的银行存款、股票、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已经两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协调,最终协商未果。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执行条件。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被执行人凤氏公司于2005年9月21日成立,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第三人邵雪芬一人。

以上事实,有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公司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提供的审计报告、原始凭证等证据能够初步证明震浓铭公司财产与邵雪芬个人财产是独立的,并不存在混同的情形,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震浓铭公司财产与邵雪芬个人财产存在混同,故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邵雪芬为被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上海震浓铭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邵雪芬为(2018)沪0117执4705号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人员

审判长潘建华

审判员周轶

人民陪审员许秋桑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赵和贵

艾利(中国)有限公司与湖南好雨印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9)沪0104执异1号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艾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ROGERIOPAULOMACIASMACHAD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偶超,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好雨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庆,执行董事。

第三人:王国庆,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艾利(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利公司)与湖南好雨印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艾利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王国庆为(2015)徐执字第497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艾利公司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为:本公司与好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作出(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672号民事判决,判令好雨公司支付本公司货款313,187.32元及迟延付款费。判决生效后,好雨公司未履行判决,本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案号为(2015)徐执字第4973号。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好雨公司货款70,286.97元,余款未得到清偿。之后,法院以好雨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中止了案件的执行。经本公司调查发现,好雨公司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其在注销过程中出具的清算报告明确“如有未清偿债权债务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好雨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王国庆一人,出资比例10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王国庆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好雨公司的股东,在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情况下,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经审查,好雨公司的工商登记备案材料显示:该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3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王国庆一人。2016年10月24日,好雨公司《股东决定》明确,股东王国庆作出决定,解散好雨公司,成立清算组,指定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公司注销登记事宜。2017年1月17日,好雨公司《股东决定》明确,股东王国庆作出决定,确认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并报送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好雨公司报送登记机关备案的《清算报告》明确:“如有未清偿债权债务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2017年1月19日,好雨公司注销。

另查,艾利公司与好雨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2672号判决。该判决生效后,艾利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案号为(2015)徐执字第4973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好雨公司开户于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并进行扣划。除此之外,好雨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艾利公司亦未提供好雨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好雨公司现已注销,在注销过程中成立清算组并提交清算报告,故艾利公司的申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可以追加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艾利(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仪蔚

人民陪审员刘光妹

人民陪审员张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琪

信盛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沈焱纠纷案

(2019)沪0107执异80号

关于混凝土工程合同纠纷案例和混凝土法律纠纷的介绍到此,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答案了吗 ?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

  • 租赁纠纷申请强制执行,租赁合同强制执行申请书
  • 北辰租赁纠纷公司,北辰租赁纠纷公司电话
  • 盐城建筑工程纠纷起诉,盐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梅州市仓库租赁纠纷案件,梅州钢管租赁公司
  • 南海美泰租赁劳动纠纷,佛山市南海美泰租赁有限公司
  • 律师怎样收费,执行律师怎样收费
  • 汽车租赁公司注册条件及流程,个人注册汽车租赁公司流
  • 融资租赁打官司能赢吗,起诉融资租赁公司有胜算吗
  • 晋城会计建筑工程律师,晋城会计公司
  • 万邦国际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万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