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梅州市仓库租赁纠纷案件,以及梅州钢管租赁公司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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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纠纷
一,租赁合同绝对不会有楼上所谓的“第2年的租赁金额应不超过第1年的一定百分比”的这种文件的。
民事合同属于意思自治的合同,当事人愿意如何签订,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就是合法的合同,不应当存在也不可能有楼上那位答者所说这种明显违反法理的的违反意思自治的原则的法律。
二,本案存在的是租赁合同的民事纠纷,根本不存在经营者这个主体,出租人与租赁人均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工商机关如何管辖?双方并不存在对房产物权的纠纷,只是租赁合同的债权纠纷,更加不可能到城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去进行有关方面的咨询,楼主如果听了这样的荒谬的答案去了工商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不仅是白跑被人笑,而且,还要损失一定的路费和时间成本!
三,本案唯一的救济机关只有司法机关,就是人民法院。不存在行政救济渠道,因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一般民事纠纷,是不涉及行政机关的救济,只有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纠纷、污染环境纠纷等特殊的民事纠纷,才涉及相关行政机关的职权(相应的是:劳动监察机关、工商机关、环保机关等)。
四,本案的焦点在于租赁合同中,租金的合理性问题。该租赁合同虽然签订了三年的租期,但是,对于第二、三年的租金条款,并没有明确金额的规定,只是规定了有一定范围的浮动租金,“每年租金标准按当时市场行情”。
合同双方显然对“市场行情”到底是多少存在一定的争议。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显然对市场行情的确定方式、确定机关均没有相应的约定和考虑。
双方可到当地房地产租赁中介机构查询当地的市场行情。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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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解决方式:
一,将市场行情的租金在公证机关进行提存。这样做相当于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
如:《北京市公证机关办理提存业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债务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债务履行地在本市或债务人住所地为本市的,债务人履行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或者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由于债权人下落不明 ,或债权人延迟、拒绝债务人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向本市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提存, 将应给付的标的物提存于公证机关。
办理提存的具体范围和条件, 由市司法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债务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调解或判决、裁定书确定的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提存于公证机关后,债务即为履行。
二,如果房东要强行关闭现在的房子,你可以拒绝交出,并等待对方提前诉讼,在诉讼中反诉;或主动提起诉讼,要求房东继续合理履行合同。
租赁仓库合同纠纷引发房东赌门怎么处理?
可先与房东协商,不行的话, 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堵门的行为进行处理。然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合同纠纷。
租的仓库因发霉潮湿,合同没到期毁约,请问到底是哪方责任?
原则上,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相关规定:
1、存货人告知义务:第三百八十三条 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2、保管人通知义务:第三百八十九条 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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