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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非法经营案件名单,莒县涉恶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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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刘弘章案件的真相

《中国新闻周刊》文章《审判“刘太医”》是个天大的笑话

宋晓斌

2009年7月22日《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严冬雪发表了《审判“刘太医”》系列文章,“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将产生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

(一) 立场不客观。

严冬雪在《审判“刘太医”》文章开篇即承认其在《中国新闻周刊》2007年第47期《疯狂的养生》系列文章中痛批过刘太医,称其为骗子。预先就带着这样的结论,报道如何能够尊重事实?

(二) 捏造重大法律事实

(1) 文章捏造“天津市高院审查后,提出几个点要重新补充侦查,公安部门的补充侦查已在近日结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包括高级法院在内的任何一级法院都无权向公安提出补充侦查,只有检察院才有这样的权利。

事实上,公诉方天津市塘沽区检察院已经对此案作了充分调查,事实清楚。2009年5月20日,庭审辨诉双方对提交给法庭的证据都确认无误。高级法院没有提出什么补充侦查要点。检察院并未为对公安机关提出补充侦查的要求,更谈不上所谓公安部门的补充侦查已在近日结束的。

以上事实,可以致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热线电话核实。

(2) 文中“按照法律规定,若只有一次补充侦查,则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的六个月内必须宣判。”本案“判决遥遥无期”更是造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最多不能超过两个半月就必须宣判。法律已经规定法院是审判机关,没有提出补充侦查的权利,根本不存在天津高院提出补充侦查的问题,宣布本案“判决遥遥无期”更是法盲。

以上事实,可以致电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热线电话核实。

(3) 文章捏造事实,说是由于来自“太医粉丝”们及其他各方的压力,使得“刘太医”案悬而未决。

文章一方面拼命要说明本案证据确凿,在“刘太医”自己已经供认有诈骗事实的情况下,地方法院以“非法经营”的罪名对其进行庭审。另一方面又说“这个案子很复杂”。捏造说由于来自“太医粉丝”们及其他各方的压力,使得本案悬而未决。

事实上,天津市塘沽区药监局调查了一年多,天津市塘沽区公安局调查了一年多,天津市塘沽区检察院调查和补充侦查共计6个月,本案事实非常清楚。本案之所以没有很快宣判,完全是由于我国中医药管理法规的缺失。

调查确认“刘太医”的确卖药了,而且药物没有药监局的批号。可是检察院的调查同时发现,“刘太医”的方法是治病救人的好方法,“刘太医”药物是真实有效的中药, 全国各地大量的病例是活生生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假药”一说不成立,“制售伪劣产品”更是谈不上,这才好不容易套上个“非法经营”!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2009年5月20日的庭审,公诉方提交的第001号证据,就是福建任女士买药的单据。而多年前患有乳腺癌的任女士千里迢迢特意赶到庭审现场,就是为了证明“刘太医”的方法和药物有效!

而刘弘章先生,北京医学院毕业,分配至甘肃省政府医务室,任冼恒汉中将保健医,兼任甘肃水电工程局医院副院长等履历清楚,并非如记者捏造的“唯一真实的是学历”。刘弘章先生太医后人的身份,有族人族谱,和刘纯留下的明代古籍《成化咸宁景厚家学》全书为证。该全书包括二十册珍贵的医学古籍,其中一本古书《玉机微义》,在2004年4月26日,在中国天津市塘沽区家中,被天津市塘沽区卫生局的人抢走至今未还。

所以本案的疑问,只是由于中医药管理法规的缺失,判决的法律依据不清。在国务院出台鼓励中医药发展的国发第22号文件的背景下,“刘太医”这个真正的好中医“非法经营”是否能够无罪才是法院讨论的焦点。

以上事实,可以致电天津市塘沽区检察院和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核实。

(三) 文章捏造“刘太医”案受害人

记者由于找不到刘太医的受害人,竟然隐瞒事实真相,将陈祖甲作为唯一的受害者。

那篇《刘太医害死我胞妹》早已在网上发布,这位自称“无齿之徒”的陈祖甲“呼吁卫生部、公安部、工商管理、民政部门联手铲除”刘弘章。几个月前,各地群众早已把他的网上原文呈交检察院,公诉人和律师当庭同时将他的原文作为证据提交法庭——诬告依靠谎言,真理需要真相。

陈祖甲的亲属并非一人死于癌症,他的沈阳娘舅癌症死于西医,他胞妹夫的大哥,2008年8月胃癌做手术,不到两个月就死在医院里。

他那封信故意隐瞒的是:刘弘章的方法不仅治好了他胞妹夫欧洲院士王永成危重的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与前列腺癌指标超常等疾病,而且也使他胞妹血压回归正常。他胞妹夫喝肉皮汤而不吃其它任何药的两年来,血糖、血压从没有不正常过。刘弘章养生方法就这么卓有成效,绝大多数慢性病可以不药而愈。

他那封信掩盖的真相是:他胞妹去世前二十天刘弘章突然被拘,危急关头,患者和家属失去了救命的指导——到底是谁害死了他胞妹?陈祖甲应该控告陷害刘弘章被拘的反中医人士,控告他自己!

《中国新闻周刊》刊登陈祖甲这一篇“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文章,能掩盖全国各地成千上万干部群众三分治七分养卓有成效的庭审证据吗?

(四) 文章将鼓吹取消中医的方舟子的言论作为其理论依据,用心险恶

文章将一贯批评中医,呼吁取消中医的方舟子的言论作为其理论依据,公然与党中央、国务院鼓励发展中医药的政策为敌,其打击中医中药的用心昭然若揭。

总结

《中国新闻周刊》刊发的是一组对案件的定性和审理做出严重失实报道,侮辱公民人格、破坏社会和谐的文章,意图借一个自称“无耻之徒”的掩盖全国群众大规模三分治七分养卓有成效的证据,借一个反中医运动发起人与党和政府公然叫板,这是一篇混淆事实、颠倒黑白的反政府反人民的文章。

刘弘章案审理的是“非法经营”,却审理出一个卓有成效的养生之道来。公诉方和辩护方共同证明:如同刘弘章著作所言,三分治七分养对防治包括癌症、乙肝等各类慢性疾病确有成效,各地干部群众的临床实践为举步维艰的国家医改建立了成功的样板。事实证明,与常规治疗相比,刘弘章的养生方法更安全、更有效、更方便、更价廉,其规范化操作模式可以规模化推广,确是提高中华民族整体健康水平的成功之道。

庭审还证明,经过药监局、公安局对全国二十七的省区的调查,刘家治疗方法及其药物无毒无害、无副作用,其安全性是国内外任何一家医院都难以达到的。为什么各方势力联合围剿刘弘章?原因就在于刘弘章先生是中医的中流砥柱,三分治七分养是中医发展的康庄大道。事实胜于雄辩,他们在临床事实上扳不倒刘弘章,要借陷害刘弘章而打到中医,这些反中医人士只能无所不用其极。

作为肩负社会正义重任的权威媒体,应当认清形势,站稳立场,相关党政干部应本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以国务院22号文件精神为指导,还刘弘章案件一个真相。

刘弘章案件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非法经营案件,而是一个具有社会政治意义的重大案件了。新闻媒体的报道,要经得起人民群众的检验。既要注重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既要对现实负责,更要对历史负责。希望各媒体承担起对党、对政府、对人民、对历史的崇高责任——让我们共同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

2009年7月24日

刑满释放没多久倒卖假烟再获刑

近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非法经营卷烟制品案件,3人均被判刑并处罚金。

柯某与石某于2013年下半年分别刑满释放出狱。出狱后,二人仍不思悔改,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妄图通过倒卖假烟发财致富。二人商定由柯某负责联系卖方和买方,石某负责运输并向卖家付款。后经柯某联络,由河南省的许某提供假烟货源。同时,二人为方便销售假烟,印制了名片,到东港区、五莲县、莒县、诸城市等多地小卖部、超市进行散发。

自2014年4月至5月期间,柯某与石某多次驾车到河南省许某处购买假烟,以每件(1件50条)600元的价格购进假冒软包哈德门牌、硬壳雄狮牌卷烟共计48万支,运输至山东省,再以每件10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至五莲县、诸城市。后三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五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石某、许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卷烟48万支,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扰乱了烟草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3被告人的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柯某、石某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作用和地位相当,均系主犯,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柯某提出犯意,并负责联系卖方和买方,作用相对较大;被告人石某负责运输并向卖家付款,作用相对较小。故对被告人石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柯某、石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3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非法经营罪80万判几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如果属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

“8·03”案件是何时立案的?

2017年12月10日20点32分,网络小说《鲛人饵》最后一次更新。

虽然第二天下午,这部小说的作者“深海先生”发微博称“爬起来码字,今天依然是黑鲛和师尊的戏份”,但新的章节再也没有出现在网站上。直到几天后,消息传出,“深海先生”因涉嫌非法经营,在上海被武汉警方抓获。

“深海先生”是武汉某高校在读研究生唐某的笔名。2014年起,这个90后女孩在晋江文学城网站发表了多部耽美小说,在圈内逐渐小有名气。唐某此次赶赴上海,是为了参加一个线下的新书签售活动。她联系淘宝网店印制的那些个人作品,随她一起从线上走到线下。而她之所以被捕,正与这些书有关。

时隔一年半,2019年5月15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唐某参与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12372册套,非法经营数额118万余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挂牌督办

在被捕前的四个多月,“深海先生”就进入了警方的视线。2017年7月,湖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接到“深海先生”通过网络制售非法出版物的举报。该办随即责成武汉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进行查办。8月3日,武汉警方决定立案。此后,以这个日期命名的“8·03”案件成为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

2014年年底,当“深海先生”的网络文学处女作《德萨罗人鱼》连载完成后,就有读者表示希望收藏这部小说的纸质本。出版纸书,也是“深海先生”一直以来的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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