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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放贷属于非法经营,放高利贷涉及非法经营罪构成犯罪的情形

今天给各位分享高利放贷属于非法经营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放高利贷涉及非法经营罪构成犯罪的情形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高利贷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法律分析:以超过36%的年利率实施放贷行为,无论是以利率形式,还是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法、逾期罚息、违约金等名义收取资金使用费,或者以事先扣除的方式收取的砍头息,总和费率超过36%,均为高利放贷。

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放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吗

根据法律事实和规定,确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放高利贷,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又不一定都会构成非法经营罪。目前,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最高法司法解释也不明确,判决的案例也较少。

放高利贷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要看具体的法律事实。发放高利贷行为牟利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可以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以自有资金发放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顾建兵 管丽君 [案情]被告人杨某于2003年至2010年期间,以自有资金通过朋友或借款人的介绍等方式,以月息1%至10%的利息先后向他人发放借款,累计达人民币284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6.29万元。期间,杨某在催要高利贷的过程中,对部分借款人有威胁性的语言和强行拿走个别借款人家中字画的行为。 [评析]本案中,对杨某以自有资金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笔者认为,被告人的放贷资金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放贷规模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尚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首先,从《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可以推断出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前一个司法解释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而实施非法拘禁行为的,对于行为人仅以非法拘禁罪认定。如果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对于实施了发放高利贷行为,并且为索取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的,应该数罪并罚,而不仅仅以非法拘禁罪认定。后一个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同犯论处。在赌博犯罪活动中,不少为赌博者提供的资金就是采取高利贷形式发放的,而按照该解释,采取高利贷方式为赌博者提供资金的是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其次,从量刑上看,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高利转贷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均是扰乱金融秩序的,从社会危害性来说都大于高利贷,但高利转贷罪的最高刑为7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高刑为10年,而高利贷若按非法经营罪处罚,最高刑可达15年。罪刑相适应是我国刑罚的基本原则,不可能重罪轻罚、轻罪重罚。因此,不宜将以自有资金发放高利贷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再次,从发放高利贷所承担的风险上来看,已经足以达到惩戒的目的。发放高利贷面临的风险不仅可能资金收不回来,而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一旦查实系高利贷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一般认为发放高利贷行为社会危害性严重是因为其往往与其他犯罪相伴而生,比如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挪用资金、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严重影响当地的社会治安,但是这些行为都有相应的罪名对之予以惩戒,不能因高利贷行为容易引发这些行为而非要将高利贷本身入罪。 综上,以自有资金发放高利贷不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应予以行政处罚,伴随其他犯罪行为的,直接按其他犯罪论处。

放高利贷犯法吗?

1、如果出借人利用自有资金高利放贷给他人,属于民间借贷中的放高利贷行为,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2、民间借贷包括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和违法的高利贷行为。如果民间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属于高利贷,对高出的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私人放高利贷既不是犯罪行为,也不是合法的民间借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高利放贷怎么量刑

刑法中没有关于高利放贷的罪名,只是规定高利转贷罪,但在放高利贷的过程中有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民间借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部分则不受法律保护。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扩展资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

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 。

高利贷活动中,高利借贷再高利转贷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即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以转贷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违法数额较大的构成高利转贷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构成集资诈骗罪;高利贷行为极易引发非法拘禁、绑架、伤害、诈骗等其它刑事犯罪;民间中介机构和个人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高息放贷的属民间借贷行为,如发生借贷纠纷,属民事调整范畴。

参考资料:

高利贷-百度百科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国人大网

民间高利贷犯法吗?

民间高利贷不是犯法的,民间高利贷的暴力催债是违法的。

我一直在研究高利贷的暴力催债的原因,现在终于研究明白了。

一、在这个问题上出现法律空白点,这是立法的问题。

1、我们都知道,法律最高是保护年息36%以下的高利贷的,也支持胜诉,超过部分,法律不支持。

2、假设一个高利贷,自愿借贷年息50%,到时候不还了,高利贷者怎么维权?打官司,最高可得36%,白白损失14%的利息。

3、这14%的损失,就是法律的空白,法律解决不了,那么,高利贷黑 社会 就因此产生,这就是产生的原因,如果及时还债,就不可能有黑 社会 ,如果法律支持也不可能有黑 社会 ,就是这个道理。

4、我不是支持高利贷黑 社会 ,我是在探究他们黑 社会 产生的原因。

二、在执行法律的问题上,有些问题判决也是原因。

1、高利贷者起诉欠债不还的老赖,这是多好的法治精神,但是法院判决非常有问题,它没按司法解释的24%或36%判决,也没按四倍利息判决,也没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判决,它按的是银行利率判的。这就非常荒唐了。

2、本来高利贷者走法律途径这是要支持鼓励的,这也是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最好的最理性的解决方法,不相信法律不会这么选择,但法院错误判决,法院这么一判,堵死这条路了,以后再傻的高利贷者也不会走法律途径了。

3、这个判决的理由更荒唐,没有偿还借款能力,这不是民间借贷纠纷的理由,这个判决的两个后果是第一助长老赖精神,第二堵住高利贷的司法解决思路。

三、当务之急,我的建议是,国家尽早出台司法解释:将高利贷的最高利息限制在36%年息以内,并不得变相收取其他费用,以后法律就可以保护高利贷者的利益,也会在最大程度消灭高利贷黑 社会 。

四、但是我预判,借债不还的老赖,还会有很多的,自杀的也不会杜绝。我们很多人都憎恨老赖,比如那个教科书式的老赖,但很多人又支持这种借债不还的老赖,尤其是赌博,享乐,打赏的老赖,这是双重标准吗?他们的老赖性质是一样的,事实上借钱不还的老赖更可恶。

我先把结论给出来,民间高利贷不犯法,但是部分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容我详细叙述。

高利贷在民间很普遍,当下中国法律对高利贷的态度,要比很多人想象的宽容许多。一人向别人借1000块钱,一星期后还钱1100块钱,月利贷超过40%,用年利率计算,高达百分之几百,当然是高利贷。不过,这样的借贷关系是合法的,借款人按照约定数额还钱,出借人按照合同约定讨要利息,这些是正常合法的。

早些年时,经营高利贷还是有法律风险的。没有发生纠纷则好,一旦有纠纷,刑法上有一条口袋罪“非法经营罪”,很可能会扣到出借人头上。当时许多法院认为,收取超过银行利率4倍的利息,则构成高利贷,经营高利贷可定性为“非法经营”。

2012年,最高院在批示四川泸州“何伟光、张勇泉案”时确认,对于高利贷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还没有明确规定,经营高利贷也就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到这时候,高利贷在刑法上的风险,则完全解除。高利贷的刑法惩罚完全解除,这并不意味着它的全部利益都受法律保护。这里面的情形又比较复杂。

2015年,最高法院出台一则审理借贷案件的规定,划了两条线。一条是年利率24%,一条是年利率36%。凡利率不超过24%的利息约定,法院都予支持,欠款的必须支付利息;凡利率超过36%的,则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欠款人已经支付,想要讨回超过36%的利息部分,法院也会判决返还超额利息;超过24%不超过36%的,怎么计算?超额部分的利息,如果还没有支付,法院会判决不必支付,如果已经支付,法院则会判决支付生效,不必返还。

看明白了吗?这仅仅是“法院是否保护利益”的问题,而不涉及违法不违法的问题。

上面是对高利贷的纯粹讨论。现实生活中,法律和政府都对高利贷持高压的态势。高利贷很容易发生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这些情形在高利贷世界里,非常普遍),这样的犯罪肯定是打击的;从事高利贷活动,往往要养一批打手,从事殴打、敲诈、勒索、恐吓等行为,这往往会被定义为从事黑 社会 犯罪活动;放高利贷的人,往往也会吸收公众存款,这会被法律定义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总而言之,放高利贷在现实世界中,其实是相当危险的,并没有很多想的那样风光。

最后表明我对高利贷的观点,法律没必要限定高利贷的标准。从长期看,利率是由市场决定的,资金丰欠不同,个人境遇不同,对资金迫切程度也不同,市场必定呈现出高度多样的利率。有一般市场利率,体现整体经济气候和资金丰欠;也有“学生贷”“发薪日贷款”“一星期贷款”“消费贷”这样利率较高的贷款。法律应一视同仁地保护贷款人利益。合法利益受保护,才会有更多资金进入,拉低利率水平。高利贷的伴生性犯罪,非法拘禁、殴打、虐待,这些毫无疑问都应当打击。

民间借贷中放高利贷是违法行为,但其本身并不是犯罪行为,但其随后的暴力催收行为很有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中年利率不超过24%是合法债务 ,对于这个利率范围内的利息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足额支付,并可以诉诸法律救济; 年利率超过24%、不超过36%是自然债务 ,法律虽然不支持这部分利息,但也并不反对这部分利息,如果债务人自愿支付给债权人,那么债权人也完全享有受领权能,只不过如果债务人不愿支付,债权人也不能要求法院判决他支付; 如果年利率超过36%就属于非法债务 ,我们通常所说的高利贷就是指这部分利息,即使债务人将这部分利息支付给了债权人,债权人也不享有受领权能,债务人完全可以要求其予以返还。

虽然出借人借钱给借款人约定超过36%的年利率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行为, 但他如果暴力催收这部分利息,那么就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 。因为这部分利息出借人根本就没有合法理由要求借款人支付,如果他们直接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相威胁,逼迫借款人支付,那么就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者出借人直接以暴力等手段直接压制借款人反抗,强行索取该利息,那么就构成抢劫罪。

近日,四川省泸州老板何有仁因个人资金,以月息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出借给十二个个人,每人六百余万元。被泸州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半,并处没收财产五百万元丶追缴违法所得三百余万元。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法学界一些专家认为,民间“高利贷"行为本身严重扰乱国家金融市场,对 社会 经济活动伤害极大,可以考虑在刑法调整中入罪。

多少年来,高利贷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是一直不属于我国刑法调整的范围,一直不违法。只是规定:正规民间借袋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超出即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但在现实中,大部分的高利贷都远远超出了四倍的范围。随着四川泸州这一案件的出现,民间高利贷利率一旦超出国家有关规定,很有可能就触犯法律了……

高利贷本身属于民法问题,但如果以转贷牟利为目的,这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触犯刑法。

原有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上溯至1991年,面对民间借贷复杂的融资结构和众多的参与方时,显然是力不从心。一旦出现纠纷,在大陆法系严格遵循成文法的法律理念和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立法法》规定下,基本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得不到法律救济。

201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民间借贷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关民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正常民间借贷合法。《规定》允许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民间借贷合同。此前企业之间的借贷是明令禁止的。

二是如何看待民间高利贷。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借款利率高低,一直没有判定。

对借贷利率,《规定》明确提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民间借贷中私人放高利贷的本金受到保护,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24%的利息同样受到法律保护,而超出36%则不受法律保护。

如果放贷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并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则就构成了高利转贷罪。此时高利放贷就由民事问题上升为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因为我国金融开放程度不高,普通人也好生意人也好,如果没有房产那真的很难从金融机构贷款,那人生在世,调头寸 的时候总会有的,那向谁借钱,谁会借钱。

金融中的利率简单说就是对风险的估价加上资金的机会成本,时间成本。而其中最重要的风险评估,决定了普通的 民间高利贷只能在熟人之间做。比如温州,潮汕那的商会,还有各种 MBA 的校友会,大老板们总有缺钱的时候, 互相帮忙,因为对借贷者对人品也有了解,很多借贷都是同行,非常了解你借钱做的生意有多少利润,对风险的评 估还是心理有底的,中国的银行贷款利率实在太低,借到就和发福利没区别,所以你借不到,那民间借贷如果还维 持那个利率肯定不行,考虑到每年到通货膨胀率 12%,必须高于 12%才能不亏本,再加上人家肯帮你总不能让人家 白帮忙,所以民间借贷普遍两分利,年利率 24%,也和最高法那司法解释规定一致。 但有些生意季节性很强,比如淘宝双十一,或者不少做项目的工程,贸易公司一年到头也就几笔生意,万事具备, 只欠资金,借钱的也知道你利润高,那当然利息就要高点。 普通老百姓买房子的时候缺个首付,问亲戚朋友借点钱,谁都知道投资房地产的收益,你的房子一年涨了一倍,你 多给帮你的亲戚朋友也是应该的,滴水之恩,涌泉相报,很多亲戚这时候会不要,那也就趁婚丧嫁娶的时候份子钱 包个大红包。

可以说这些高利贷都是目前金融体系下的很好补充,再加上熟人关系,风控评判的准确度要比银行陌生人高,哪怕 遇到借款者投资失败,那也是正常的市场风险,无可厚非,做什么生意都有风险。

这就是真实的高利贷,并不可怕,做这些高利贷的也有原则就是不熟不做,有点类似一些风险投资,只投熟悉的人 和熟悉的领域,基本上也都是朋友介绍,不可能在外发小广告做生意。

所以说高利贷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法律不保护。

但高利贷出问题不是“高利”,而讨债过程中常常伴随暴力,那就涉嫌犯罪了。

同时有些高利贷会演变为套路贷,那就涉嫌诈骗犯罪了。

最近频繁在各大媒体播报的这条新闻,处于监管空白的高利贷因此揭开。众所周知,高利贷是违法的,但是很多人并不知道贷款中什么样的利息属于高利贷,也甚至有些人存在侥幸心理,反正是高利贷,借完之后就不用还了,因此造成了一些非常严重的后果。到底什么是高利贷,高利贷要不要还,我就给大家详细揭秘。

不犯法但绝对不合法,明知道借出去有可能会遇到老赖,有风险,为什么还要到处花钱发布高利贷广告,主动放款给人家?这说明了什么?到底是何居心?有时借几千,结果利滚利,马上就到了几万,八万、十万,甚至几十万,你让人家怎么还得起?有的家庭因为几千元的高利贷被逼得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这样的高利贷,国家不应该禁止吗?

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只要有借放人双方的有效证据,即达成共识。法律是维持 社会 平稳的工具,不应该干扰行为人已达成的协议。钱的作用和用途千变万化,能救人也能害命。如果急需用钱,去银行贷款困难重重,只好去民间灵活地寻求帮助,并且都是借钱人主动的,放款人虽然要了利息,但也是善举。所以法律不能只为了维护银行的利益而忽视了民间这一自然形成的很实用的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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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性质,已经演变成:黑 社会 流氓地痞等手段。就向过去的旧地主恶霸一样。利滚利滚出几十倍。用黑 社会 流氓地痞的手段讨债。使 社会 感到恐惧可怕。已经大大危险到 社会 安全与稳定。国家如果不重视不严厉打击铲除这些高利贷。黑 社会 流氓地痞的危险份子。那必会给国家带来不安宁。民心惶惶。

以上关于高利放贷属于非法经营和放高利贷涉及非法经营罪构成犯罪的情形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怎么样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可以来知心法律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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