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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整治非法经营企业,北京整治非法经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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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局投诉网站

010-12315010/110投诉时要求她处理后反馈信息,如果超过处理时限就继续投诉,连她一起投诉,马上就会处理。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英文缩写BAIC),是负责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主要职能是:依法确认各类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依法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经济违法行为,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办公室、综合经济处(研究室)、法制处、登记注册处、企业监督管理处(私营个体经济监督管理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处、企业信用建设与管理处、执法协作处、宣传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人事教育处与基层党建处等职能处室,另设机关党委、工会,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派驻。

北京非法经营罪属于什么案例

北京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联想回应被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公司作出了哪些整改工作?

联想回应被北京证监局责令改正,公司作出了哪些整改工作?下面就我们来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一番探讨,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到有需要的朋友们。

4月14日,北京证监局官方网站发布对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行政强制执行行政部门监管对策的决策。联想控股因公司债卷按时汇报、临时性汇报披露不立即,某些子公司质押股权未在有关募集说明书及按时报告书中披露等,被北京证监局采用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部门监管对策。

联想控股接着发布消息称,十分重视行政部门监管对策认定书中强调的问题,已对下一步整顿工作中完成了安排部署,将按要求尽早进行整顿并向北京证监局申报整改报告。现阶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平稳,各类债卷均按时全额偿付兑现,未产生毁约状况。以上监管对策不容易对公司生产运营、经营情况及偿债导致危害。

北京证监局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2021年公司债券发行人现场检查工作的通知》(债卷部函〔2021〕269号)及监管工作计划,于上年9月8日至9月18日对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觉存有4个问题。

一是按时汇报披露不立即。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时间早于地区交易中心公司债卷年度报告发布时间。二是临时性汇报披露不立即。公司拟回收卢森堡国际银行股份事宜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时间晚于香港联交所披露时间。三是某些子公司质押股权未在有关募集说明书及按时报告书中披露。四是公司营业性与非经营性来往定义不足清楚,非经营性来往占款或拆借披露不精确。

与此同时,北京证监局在平时监管中发觉,2022年3月31日,联想控股在香港联交所公布《截至2021年12月31日止年度全年业绩公布》公示,可是该消息未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市同歩披露。

北京证监局表明,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这种个人行为违背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第四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第四条、《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八条的要求。北京证监局决策,对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部门监管对策。

北京证监局规定,联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接到认定书生效日,马上进行全方位整顿,认真落实《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应要求,立即、公平公正地执行披露责任,提升信息披露品质,确保信息披露的信息内容一定要真正、精确、详细,并于接到本认定书生效日30日内递交书面形式整改报告。

联想控股4月14日午间表明,公司十分重视行政部门监管对策认定书中强调的问题,已对下一步整顿工作中完成了安排部署,将按要求尽早进行整顿并向北京证监局申报整改报告。现阶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的、平稳,各类债卷均按时全额偿付兑现,未产生毁约状况。以上监管对策不容易对公司生产运营、经营情况及偿债导致危害。

3月31日,联想控股公布2021年年度报告。汇报期限内,联想控股完成营业收入4898.72亿人民币,同比增加17.32%;纯利润57.55亿人民币,同比增加48.78%。截止到今天收市,联想控股报9.89港币/股,微跌0.10%,总市值233亿港元。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暂行规定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业务,必须按照《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主管机关核发的运营证照和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二、未依法取得运营证照和营业执照擅自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为非法经营,一律取缔,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个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可当场制止;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吊扣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半年至一年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吊扣牌、照两次以上的,给予吊销牌、照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无照经营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制止非法经营活动时,公安交通警察在场的,公安交通警察可当场扣留其驾驶证,通知非法经营者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公安交通警察不在场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可暂扣车辆号牌和行车执照,在七日内移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予以处罚。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并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无照经营论处。(二)个人利用公有车辆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除按第(一)项规定处理外,由出租汽车管理机关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所在单位有责任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三)单位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出租汽车管理机关可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按第(一)项规定处理,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非法经营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三、本规定由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和各级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实施。四、取缔无照经营出租汽车的工作,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五、本规定自1991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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