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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非法经营案最新,秦皇岛市非法集资案件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秦皇岛非法经营案最新,以及秦皇岛市非法集资案件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2022

一、非法经营立案标准是什么

1、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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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法经营罪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经营罪,需要接受以下处罚:

1、实施普通非法经营行为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或者是拘役,同时处以又或者是单处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又或者是没收财产。非法经营行为,一般指的是,行为人买卖没有经过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又或者是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的兴鑫金矿会不会是假的?

青龙满族自治县的兴鑫金矿是投资人上当最多、官司最长、投资效益最差的金矿。让我们一起来揭开秦皇岛兴鑫金矿及法人代表李德庆的面具!

青龙满族自治县兴鑫金矿(简称兴鑫金矿)位于秦皇岛市青龙县安子岭乡干树沟村,自1994年开办至今已有17年。然而,17年来,兴鑫金矿基本没有进行过什么像样的生产活动。兴鑫金矿及其法人代表李德庆多年来的主要活动轨迹就是:行骗——得手——进行诉讼——再行骗。可以说,兴鑫金矿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行骗的历史。综观中国十几万家矿山企业,像这样的企业在历经十多年的行骗史后还能够存在,确实堪称“奇迹”。十多年来,由于憧憬伴随着金价的上涨兴鑫金矿所带来的丰厚回报,由于轻信金矿的法人代表李德庆天花乱坠的行骗伎俩,由于不了解兴鑫金矿内外极为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和巨额债务而上当受骗的投资人至少在数十人以上,受骗金额至少达千万元。并且直到现在,李德庆还在堂而皇之甚至变本加厉地叫价三亿元对外转让金矿。那么,兴鑫金矿的实际状况到底如何呢,它到底有没有投资价值,对于投资人而言它是天堂还是陷阱,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骗子公司能够生存至今依然不倒呢?就让我们穿越笼罩在兴鑫金矿上的层层迷雾,撕下它的美丽面纱,揭开它的重重黑幕,告诉你一个真实的兴鑫金矿吧。

兴鑫金矿成立于1994年,拥有采矿权的矿区面积仅为0.51平方公里,深度为400米标高到100米标高。兴鑫金矿有探明的小脉17条,其中有1/3在界外。界内已经基本采空,底下的矿脉已被周边矿主越界开采,蚕食殆尽。该矿剩余黄金资源对外谎称7吨,其实有没有3吨都是一个未知数。该矿平均品位大致为2-3克,矿脉平均厚度0.5-0.8米,现有资料、图纸都做过手脚,基本不实。十多年来,李德庆为了行骗,将该矿的采矿权、股权对投资人重复作过多次质押担保。而除了采矿权之外,兴鑫金矿没有其他任何财产。可以说,这个企业多年前就已经是资不抵债了。现在,该矿因债务问题还有多人守住矿山,任何人不经允许不许上山。矿山上除了几间破房之外,一无所有,也看不到任何矿脉。这个唯一尚有点价值的采矿权,就成了李德庆行骗的道具和筹码。

由于多年来行骗屡屡得手,李德庆的胃口也越来越大。就是这样的一个矿,李德庆现在却以整合10平方公里矿区为诱饵从两千万元叫价到了三个亿。了解内情的人听到这个价码后,只能是一笑置之,因为这根本就是天方夜谭,画饼充饥。国土资源部明文规定,一个区块上的矿要由有实力的企业进行整合。试问,这个早就资不抵债的兴鑫金矿有什么实力?李德庆多年来一直是以行骗为生的,甚至自己吃饭、看病的钱都是靠骗得来的。如果政府有关机构将矿区规划给兴鑫金矿进行整合,那么兴鑫金矿又拿什么来进行整合?在原有的0.51平方公里矿区历经十余年不但未进行全面的勘探和开采,而且债台高筑,官司缠身,矛盾重重,成为当地的一个主要的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情况下,由兴鑫金矿去整合10平方公里矿区根本就是异想天开,结果只能带来更大、更严重的问题。所谓整合,也只能成为李德庆继续行骗的一个噱头和蒙骗更多投资者的戏码。

那么这个李德庆究竟有何德何能,竟然能够诈骗如此多的投资人,那么我们就来看看李德庆的真实面目吧。李德庆现已60多岁,作为兴鑫金矿的创办人和曾经的法定代表人,此人道德败坏,人品低劣,是一个以诈骗为生的彻头彻尾的骗子。由于酒色过度,导致百病缠身,肝病、肺病极其严重,已经是风烛残年,不得不长期住院治疗,生活和医疗花费巨大。但就这么一个不起眼的人,凭借着着如簧的巧舌,在十几年的时间里,以金矿为钓饵诈骗了几十名投资人,骗取了巨额财产。此人能说会道,善于表演,口口声声有这样那样的雄心和抱负,往往会给你描绘了一幅相当宏伟的蓝图,并拿出一些虚构的资料作为依据。乍一听非常有迷惑性,似乎大有把兴鑫金矿做成中国的淡水河谷、必和必拓之势,让你不由得热血沸腾,信心百倍。简直就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只要投入一点资金,就会财源滚滚。让你看起来,这个兴鑫金矿似乎就是一只会下金蛋的鸡,只要你给这只鸡买些饲料,它就会开始给你不断地下金蛋,带给你丰厚无比的回报。这就是李德庆惯用的先“引蛇出洞”,进而“过河拆桥”的手段,让你的投资有去无回。而如果你受骗之后还想讨要个说法,那么他们就会心狠手辣,不择手段,杨斌等投资人甚至因此被打伤打残。

对于李德庆来说,行骗已经成了一种职业,一种本能。在兴鑫金矿17年的历史中,发生的大大小小的案件已经多达二十多起。并且每起案件都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诉等法律程序,目前还有多起案件尚未审结。被李德庆诈骗的几十人,每个人都曾经给他钱打官司,帮他冶病,给他生活费,给他投资。李德庆则以金矿为筹码不断许愿给投资人高额回报,给金矿的股权,给丰厚的利益,共骗得资金一千多万元用于挥霍。如计算利息,投资人的本利损失已经超过一亿元。而兴鑫金矿按照目前市场行情一吨黄金储量二千万元算,兴鑫金矿只值二千多万元。李德庆在多年的行骗过程中,通过收买、行贿欺诈、诱骗、暴力打压等违法手段,非法获取钱财,早已触犯了刑法,司法部门应当予以彻查。

事实上,即使兴鑫金矿矿区内所有的资源都全部开采出来,都不足以偿还该矿所欠的各种债务,该矿根本不具有任何投资价值。兴鑫金矿就是一个无底洞,一旦轻信李德庆的谎言,受他的诱惑而投资,那就只能坠入深渊,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投资只能是有去无回。这是十多年来多少人以亲身经历得出的血泪教训。

兴鑫金矿目前已经基本核实的债务就有数千万元之多,更不要说数额巨大的隐性债务了。甚至连矿区及周边农村的补偿等款项都拖欠至今。浙江吉利公司购买兴鑫金矿后陷入进退两难的困境之中就是一个摆在面前的活生生的例证。进,兴鑫金矿开采所需各种手续不完备,地质资料不完善,设施设备一无所有,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债务数额特别巨大,各种纠纷和官司不断,并且债权人得知吉利公司接手兴鑫金矿的消息后蜂拥而上导致无法开展工作,仅仅债务的核实就是一个非常繁重和复杂的工作。直到现在一直有债权人守住矿山,不解决其问题就不让包括吉利公司在内的任何人上山,恢复生产根本无从谈起。而这些问题是李德庆长期以来恶意经营和欺诈的结果,没有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没有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是根本不可能解决的。退,前期投入无法收回,更主要的是对这个烂摊子无人接盘。在这种情况下,李德庆抛出所谓整合10平方公里矿区的诱饵,叫价三个亿转让兴鑫金矿。这根本就是在不顾客观事实撒一个弥天大谎,而且兴鑫金矿的股权结构极为复杂,目前还有有关股权的诉讼尚未审结,李德庆根本无权擅自对外转让兴鑫金矿。实事求是地说,兴鑫金矿根本就是一个负资产,谁买谁倒霉,买到的只是打不完的官司,还不完的债务,解决不完的问题。以吉利公司资金之雄厚、实力之强大、人脉之丰沛、投入之巨大,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控制和入主兴鑫金矿后,尚且被各方面层出不穷的问题和债务搞得焦头烂额,陷入多起纠纷、诉讼和各种问题之中而难以脱身。更何况是其他的投资人呢,后果是可想而知的。关于这一点,只要投资方认真搞一下尽职调查,问问当地各级法院、问问县乡政府和村委会,问问当地的村民,问问杨斌,问问承德的王建军、吉利的李胥兵、北京的王彬,兴鑫金矿和李德庆的谎言就会被戳穿。

像兴鑫金矿这么一个背信弃义、诈骗了几十个人,矛盾纠纷不断的矿还能屡屡在官司中占便宜,李德庆的惯用伎俩就是借力使力,过河拆桥。他先是许诺以大利,拉有实力的人为他去打压投资人,帮他赢得官司,给他钱用。事成之后,李德庆就会过河拆桥,把帮过他的人弃之一旁,又去找新的投资人或不知情的人来骗,来帮他。反正中国人多,每个省每年只骗一家,一辈子也骗不完。加之被骗的人只打官司,并不在网上及其他公共媒体上公开揭露,导致信息不对称,所以李德庆能够屡屡得手。

兴鑫金矿的不法经济活动早已超出经济范畴,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个企业就是一个毒瘤,没有任何存在的价值。因兴鑫金矿引发的一系列案件说明我们的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工作中还有很大的疏漏,甚至还涉及到违法违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矿区的整合权给兴鑫金矿,给李德庆,无异于抱薪救火。可以预见,上当受骗的人只会越来越多,官司会越来越多,影响社会安定的问题也会越来越严重。

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避免更多的投资人上当受骗,为了促进健康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的建立,特将兴鑫金矿的有关内情公布于社会。

秦皇岛有个叫香港绿衫国际有限公司是非法传销集团吗

就是传销,先洗脑,投资一个股3000,自己最多投15股,也就是45000,下现发展400股,就能上平台,然后就能赚1.5个亿。你说是不是传销,身边人就有亲身经历。

秦皇岛传销的是不是国家支持的项目

秦皇岛传销的不是国家支持的项目,国家不支持传销,并且严厉打击传销行为。

传销指的是以发展人员为目的,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就是传销。

若大家发现或认为符合上述条件,可以积极向警方举报,共同打击传销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规定)

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

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 规定 》的有关 规定 ,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

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二、非法经营外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四、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五、个人或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至于如何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应当参考四川省的相关规定。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法部分条款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 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14日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三十一、非法经营罪:除司法解释已有特别规定外,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可视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之一。

一、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20万美元以外,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2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500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片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5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20000份或者期刊20000本或者图书1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2000张(盒)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报纸60000份或者期刊60000本或者图书20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60000张(盒)以上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1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

以上关于秦皇岛非法经营案最新和秦皇岛市非法集资案件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怎么样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可以来知心法律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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