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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非法经营烟草案,新郑烟草案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郑州非法经营烟草案,以及新郑烟草案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经营怎么定罪量刑

【法律分析】:非法经营量刑标:

非法经营食盐案: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

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非法经营烟草案: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案: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一个香烟“背包客”,为何为牵出3.03亿元的大案?

江南某市,靠“倒烟”牟取暴利,2年一个人累计交易350余次。新郑市烟草与公安部门顺藤摸瓜,驱车奔赴江南某市,将这个犯罪团伙一举抓获。至此,隐藏在案件背后的一张家族式、跨区域非法经营卷烟的网络大案逐渐浮出水面。此案由河南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挂牌督办,并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

新郑市人民法院对此案正式宣判。涉案人员中,30人被刑拘、21人被逮捕、25人被依法判刑。这起非法售烟网络案是如何被发现的?郑州公安、烟草部门执法人员异地捣毁非法售烟窝点时,有哪些惊心动魄的故事?

茫茫人海、一个“背包客”牵出全国跨省“倒烟”大案

新郑市烟草专卖局的一楼大厅,运回了20多个大纸箱、六七个行李箱。这些箱子里装的中高档卷烟共有1350余条、27万余支。原来该局执法人员奔赴江南某市,在江南某市火车站附近捣毁了一个非法售烟窝点,并将这批非法卷烟连夜押运回了郑州。

为啥跑到江南某市捣毁非法售烟窝点?这,要从去年的一个举报电话说起。

“新郑市烟草局吗?新郑龙湖镇附近,一名‘背包客’正从各烟酒店大量购买香烟,不像是自己抽,行为十分诡异!”去年春天的一天,新郑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到这一举报,立即赶至了现场。

该局主要负责人得知该消息,当即要求现场人员按兵不动,严密跟梢盯防。一方面暂不打草惊蛇,力争充分掌握证据后抓现行;另一方面,试图从中寻找更多的违法线索与证据。

在龙湖镇收购香烟的这名“背包客”,名叫王乐(化名),50多岁,郑州人。经过半个多月的调查,执法人员发现,王乐每天都会开上一辆白色轿车,背个双肩包游走于郑州市区或新郑龙湖镇附近的烟酒店,从店内买进整条的高价香烟装进包中。“他十分警觉,每次进出烟酒店,都会先在四周观望一下。”新郑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介绍,王乐除了在郑州一带活动,还会到省内多个地方大量收购香烟,平均每天可收购一二十条。收购结束,他便开车返回新郑龙湖镇或郑州市区的家中。

根据执法人员掌握的情报,王乐每收购四五十条香烟,就会乘坐火车前往江南某市火车站附近一家烟酒店进行售卖和交易。有时,“生意”好了,甚至一天跑一次。执法人员充分掌握王乐相关活动轨迹后,趁他再次来到龙湖镇一家烟酒店收购香烟,新郑市公安、烟草部门的执法人员在现场一举将其抓获,并在他的两处住所查获共计6个品种194条卷烟,价值15.8万元。

几近疯狂,每趟下来挣千元平均隔天就交易一次

据王乐供述,他一直没有工作,他开始跨区域“倒烟”赚取非法利益。为规避风险,每次他从郑州火车站运送倒卖的香烟,都不会超过50条。其中,每趟跑下来可挣千元左右。

经调查,2年间,王乐一个人与江南某市这家烟酒店的交易达350余次,涉案金额841万元。

王乐是如何与下线交易的?江南某市是否存在一个更大的卷烟非法流通点?一个“背包客”落了网,但后续的一系列疑惑,仍旧困扰着新郑市公安、烟草部门的执法人员。

初步掌握了江南某市方面的具体情况后,新郑市公安、烟草两部门10余名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约700公里之外的江南某市。

距该市火车站500多米的一处宾馆内,穿过大厅,是一个50多平方米大的烟酒店。每天,不时有人拉着行李箱,穿梭在宾馆内的这家烟酒店。而这些人与王乐一样,也是交易香烟的“背包客”。

经过5天的严密侦查,新郑市烟草、公安部门执法人员发现,每天,这家烟酒店都会有来自外省及省内其他地方的“背包客”前来光顾,并把行李箱或背包中的香烟,卖给店老板陈真(化名)。每次交易时,店外还会有2人在门口把风。

“这个烟酒店,其实是个中转、批发站,低价收购了外地香烟,再向其他地方高价售出。”执法人员介绍,该店内平时至少有4名工作人员。每天,少则八九个,多则二三十个“背包客”来到该店里进行交易。

当“背包客”正在店内交易时,执法人员迅速出击,将店内4名涉案人员以及多名现场交易的“背包客”全部抓获,收缴违法交易香烟1350余条共计27万余支。

“现场抓捕完毕,我们正收拾、检查现场,当我拉店里办公桌的抽屉搜查时,一弯腰发现橱柜里竟藏了一个人。”执法人员回忆起抓捕行动中的这个小插曲,仍犹如昨日。

法网恢恢,细致筛查案件总交易关联金额超3亿元

经审讯调查,郑州烟草部门执法人员发现,王乐一伙5人,在郑州市场收购紧俏、高溢价卷烟,通过背包携带、铁路客运,与江南某市的陈真频繁非法交易,累计交易次数达773次,交易金额高达2395万余元。

为扩大战果,郑州烟草专卖局与郑州警方组成研判小组,从资金流向、活动轨迹、通讯记录等多个维度研判,最终查证,该案以江南某市陈真这个家族式犯罪团伙为中心,在供给端、销售端分别存在跨越多个省份的巨型烟草非法流通网络,其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社会危害极大。

据办案人员介绍,经审讯调查发现,陈真为首,伙同其兄弟姊妹4人,长期在江南某市实施违法涉烟活动,为逃避法律制裁,陈真家族通过同一地址、同一门店、同一实际经营人,利用不同身份多次申办零售许可证,多次受到行政处罚,至少被三次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中,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实物卷烟达34.56万支,实物卷烟货值117.31万元。

根据司法审计报告,该案共关联筛查出涉案交易5万元以上银行账户312人,涉案金额3.03亿元。初步查证涉案人员115人,涉案金额1.2亿元。其中,河南省内已查证涉案104人。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涉及人数众多,覆盖范围广泛,该案由河南省公安厅、省烟草专卖局挂牌督办;公安部发起了全国集群战役;该案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

新郑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式宣判。涉案人员中,30人被刑拘、21人被逮捕、25人被依法判刑。

为啥跑到江南某市捣毁非法售烟窝点?这,要从去年的一个举报电话说起。

“新郑市烟草局吗?新郑龙湖镇附近,一名‘背包客’正从各烟酒店大量购买香烟,不像是自己抽,行为十分诡异!”去年春天的一天,新郑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到这一举报,立即赶至了现场。

该局主要负责人得知该消息,当即要求现场人员按兵不动,严密跟梢盯防。一方面暂不打草惊蛇,力争充分掌握证据后抓现行;另一方面,试图从中寻找更多的违法线索与证据。

在龙湖镇收购香烟的这名“背包客”,名叫王乐(化名),50多岁,郑州人。经过半个多月的调查,执法人员发现,王乐每天都会开上一辆白色轿车,背个双肩包游走于郑州市区或新郑龙湖镇附近的烟酒店,从店内买进整条的高价香烟装进包中。“他十分警觉,每次进出烟酒店,都会先在四周观望一下。”新郑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介绍,王乐除了在郑州一带活动,还会到省内多个地方大量收购香烟,平均每天可收购一二十条。收购结束,他便开车返回新郑龙湖镇或郑州市区的家中。

新郑市人民法院对该案正式宣判。涉案人员中,30人被刑拘、21人被逮捕、25人被依法判刑。

非法经营烟草案累计金额吗

销售冒牌伪劣卷烟案件,较为常见的三个罪名是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这三个罪名均是数额犯。所谓数额犯,是指以法定的数额作为追诉标准或量刑因素的一种犯罪类型,通俗来说就是,数额影响到是否构成犯罪和影响到量刑。

一、犯罪数额的内涵和计算方法

销售假冒伪劣卷烟案件,触犯的罪名不同,犯罪数额的内涵和计算方法也不同。

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数额指的是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关于未销售货值的计算,在销售伪劣产品罪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拓展资料: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烟草案立案38天没被批捕的从犯还会有事吗

你好,立案后38天未被批捕,并不代表追责程序已经结束,可能还会有事。具体理由如下:

一、不同于拘留之日起38天未被批捕,立案之后38天未被批捕的,之后仍然有可能被批捕

拘留之后的37天是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否被逮捕的期限是从拘留之日起算,而不是立案时起算。也就是说虽然立案之后38天未被批捕,但是之后仍然有可能被逮捕。

二、逮捕是一种强制措施,未被逮捕并不意味着不会受到刑事责任地追究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条 规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通常情况下,被逮捕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上述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情形。判断是否需要逮捕所考虑的因素与判断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因素不是一回事。不逮捕并不意味着不会受到刑事责任地追究。

综上,从立案之日起38天未被逮捕的,仍然还有可能被逮捕。而且,即使不会被逮捕,也不意味着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以上关于郑州非法经营烟草案和新郑烟草案内容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怎么样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确定。可以来知心法律网找律师提供对自己有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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