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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范文

细心的人会发现,在许多刑事犯罪中,专业的刑律师会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辩护词,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其中,辩护词可以是罪责较轻的辩护,也可以是无罪的辩护,这必须根据事实和证据来说。 以下是因找律师导致的非法经营罪无罪辩护词,希望对理解辩护词知识有所帮助。

XX非法经营罪二审辩护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圆合圆律师事务所受上诉人XX近亲属李XX的委托,经本人同意,任命律师刘飞、张仕龙为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XX非法经营罪案件二审辩护人,为XX辩护。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上诉人XX,查阅了一审的证据材料和审判文件。 现根据本案事实、证据和法律,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认为,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XX非法经营罪的一审判决,认定法律要件错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混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界限,且违反严格依法、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法定要求,在法理认定上是错误的案件。 同时,本案认定事实证据主要通过供述和有罪推定认定,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没有鉴定、核查,也没有形成证据链,被告人XX诉非法经营罪成立的证据不足。 被告人XX被指控的非法经营罪,在事实上和法理上都不成立,再审更加不当。 辩护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宣告被告人XX无罪。 理由如下。

本案将一般违法定为非法经营罪,违反《刑事诉讼法》非法经营罪侦查管辖有关规定,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无效,诉讼程序违法。

此外,一审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无视侦查中的诱导事实,剥夺被告的辩护权,将辩解理解为坦白态度恶劣,只采用对上诉人不利的证据,加重对上诉人的处罚,也明显违背了罪刑统一原则,导致了基于错误判决的再审。

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上诉人XX的行为不符合刑法上非法经营罪的要件,只构成行政违法行为。

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并且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是本罪在主观上应当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 从犯罪的主客观来看,上诉人XX均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构成的,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行为人无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不应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在客观方面,必须有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严重。 本案中,除了该案王健林、阳明、杨玉海供述与上诉人XX共谋非法运输烟叶外,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上诉人XX与汪健林、阳明、杨玉海共谋参与非法经营、提供资金并从中收受非法利润,因此上诉人以非法经营罪的罪名

1、从罪刑法定看。 我国烟草专卖,一直在行政法上调整。 在刑法的指南中,只被引为“投机倒把罪”,而没有被引为“非法经营罪”。 在刑法修订取消投机倒把罪后,烟草经营问题,其实刑法规范已经不可调和。 即使参照《罪刑法定》的原则,也不能类推为不能自然地将《烟草专卖法》的指针转移到“非法经营罪”上。

2、从法律规定看。 《烟草专卖法》只有在第三十八条规定“倒卖烟草制品构成投机倒卖罪”的情况下,才处以刑罚。 其他条款不适用于本案的行为。 “投机倒把罪”在新《刑法》修订时被废除,该罪不再存在。 新《刑法》同时废除了法院的“类推定罪权”,也不能与其他罪名类推定罪; 全国人大和最高法院也没有解释原来的“投机倒把罪”相当于现在的“非法经营罪”。 “分解罪名”的观点,都是学者的学理解解释,不是解释的权利。 另外,“罪名分解”可以直接转用,这其实是错误的。 因为“非法经营罪”确实是从“投机倒把罪”中分解出来的,但不是同一种罪。 其犯罪概念和犯罪构成要件都不同。

3、从实施条例看。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对此类行为明确指导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没有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采购,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颁发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进货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因此一审判决将上诉XX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明显扩大了法律责任范围,可以追究刑罚,明显扩大了责任范围,违反了刑法中的类推禁止思想,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4、从司法解释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 )第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对《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纪要》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述犯罪,行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工艺、卷烟配方的,共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另一方面,《解释》和《纪要》对照显示,本案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犯,上诉人可以将汪健林用于非法运输烟叶的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件、许可证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不应该通过刑法和司法解释来进行刑罚。 一审法院理所当然地没有严格审查犯罪构成和法定犯罪概念的要件,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5、上诉人XX非法经营所得额达不到刑事违法标准:辩护人认为XX的行为达不到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其理由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发行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以下简称《纪要》 )第三条,对烟草制品非法经营行为规定法律问题第一款,即“个人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原审法院对本案定性的刑法中关于销售金额和非法经营金额的规定,一般是指销售“货物”后实际取得“价款”的金额,或者从事非法经营行为实际取得“经营”收入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7月5日在《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如何认定“违法所得数额”的批复》中明确了“违法所得”的含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获利的数额。 ”高法这一批复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刑事案件”为对象,但在其指导意义上完全可以适用于《纪要》中规定的“违法所得”。 这也可以通过《纪要》的规定来证明。 如上述《纪要》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可以看出是“个人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个人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的”的并行规定这两个标准的金额规定之所以不一致,是因为“非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这两个概念所表达的含义不同。 本案中,XX的违法所得额为5000元,不到1万元,不符合犯罪条件,不构成犯罪,只是行政违法行为。 此外,在本案原审审判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将卡号发给该案人汪健林,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谋取其5000元违法利益。

二、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程序违法的,应当依法撤销原判。

富宁县人民检察院立案非法经营案件,行使侦察权收集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应当依法撤销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管辖中明确规定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所规定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范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也明确非法经营罪不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严重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立案侦查。”因此,富宁县检察院对云南省因此,对本案的侦查程序是严重违法的,应当依法撤销原判。

三、一审判决所依据的证据不充分,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根据不容置疑的法理,上诉人XX应当无罪。

1、该案被告供述在孤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XX知道汪健林非法运输烟叶,为了开车探路而非法运输烟叶,完全是根据该案人汪健林、阳明、杨玉海的供述推定的。 与案件人汪健林、阳明、杨玉海的供述一样,都是被告人的供述,且无其他直接证据辅助证明,是孤证,无法证明XX与汪健林共谋非法运输烟叶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处罚被告人。 本案中汪健林、阳明、杨玉海为同一被告人,上诉人XX及其共谋运输烟叶的供述依法不成立。

2、证人证言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不具有唯一性,不能直接证明上诉人XX参与非法运输烟叶的事实。 证人黄国领、贺军平、范文兰、刘晚姬、李倩、张昆冉茂伍、谢彬的证言,不能证明上诉人XX与汪健林、阳明、杨玉海有共同非法经营烟叶行为,上诉人XX驾驶云H0738号警车H0738号警车前往现场,但无法证明是上诉人XX驾驶。 证人的证言没有唯一性,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可能性。

3、原审判决根据已立案的上诉人XX的供述,当晚驾驶云H0738号警车通过高速公路的有罪供述系侦查人员对上诉人诱导所不能依法作为定罪依据。 上诉人承认当晚驾驶H0738警车通过高速公路是因为搜查人员引诱上诉人,只要上诉人原XX承认犯罪事实,就可以等待审判。 上诉人XX是在特定环境、特定情况下违反的不利供述。 再加上上诉人XX的供述本身有矛盾。 原审法院不能只采信不利的口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验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原审法院仅凭上诉人的不供述就作为认定上诉人XX有罪的依据是错误的。

辩护人“XX”

XX年XX月XX日

非法经营罪是指行为人不具备经营某项业务的资质,却擅自进行经营活动,不同的经营物品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不同,辩护词也相应不同。 如果你不幸涉嫌刑事犯罪,请建议律师编辑最好聘请专业律师为你辩护。 那对你的利益有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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