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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后果与医疗过错可以一起赔偿么吗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当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 职工发生工伤的,职工可以用医疗保险报销。 但是,在工伤医疗过程中,工伤的后果和医疗过失能一起赔偿吗? 为了回答您的问题,我在律师编辑中发现了以下内容。 如果能回答您的问题就太好了。

一.医疗差错

1、医疗过失是过失的一种。 根据医疗水平判断医方过错,应当注意区分医疗水平和医学水平。

长期以来,医疗责任的认定一直是我国民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医疗差错的存在与否是认定医疗责任的关键。 本文拟就认定医疗过错的判断标准、参考因素及对患者认定医方过错的影响等相关问题展开讨论,以求抛砖引玉。

2、医疗过失是过失的一种。 过失的判断在学理上有新旧过失理论之分。 旧过失理论将过失与故意相提并论,认为过失与故意相同,是应当处罚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意。 故意是积极的恶意,过失是消极的恶意。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有可能预见,应当预见而未预见的,或者应当注意而未注意的,承担过错责任。 新过失理论认为,过失不仅是应该惩罚的心理状态,更应该斟酌判断行为的客观状态是否恰当。

3、除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和可预见性外,还应客观认识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对于具体的医疗过失,应判断医方是否存在过错,以医方是否尽到客观注意义务为标准,即是否采取了相应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 基于新过失理论的合理性,这一理论得到了广泛的确认。 这就要求在讨论医疗过错的认定时,首先要正确认识医疗行为中存在的特殊判断标准。

二.工伤

(一)工伤判断

工伤,又称工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作业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受到的不良因素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是相对于非公务受伤,公务受伤的简称。 以前,由于体制原因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作人员因业务原因受伤致残,通常使用这个术语。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已适用于一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伤只存在于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依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中,国家机关、依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仍适用工伤。

(二)工伤与公伤辨析

以及相互的关系不同。 工伤发生在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公伤发生在国家机关、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之间,这种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具有行政属性。

确定待遇的根据不同。 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行政法规确定。 公务待遇由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

能否参加工伤保险待遇不同。 工伤可以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公伤不得参加工伤保险,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享受相关公伤待遇。

待遇的支付主体不同。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对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公务待遇由所在单位支付。

解决纠纷的途径不同。 因工伤待遇发生争议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行政复议,解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对公司的公伤待遇有异议的,只能先通过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对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医疗过失和工伤

(一)个案介绍

2008年6月25日,原告因工作中电烧伤住进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 2008年7月28日入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在被告诊治过程中,因被告过失导致原告手指截肢,造成原告骨髓炎和腹部疤痕,极有可能无法生育,给原告带来巨大的身体和精神痛苦。 经徐州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二级鉴定,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现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321484.82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个案研究

1、该案系一起灾后治疗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经鉴定两次。 同为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徐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由医院负主要责任,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由医院负次要责任。 本案在审理中存在两个难题,

第一,工伤赔偿和医疗事故赔偿能否兼顾、

第二,下级医学会与上级医学会鉴定结果不一致,上级医学会鉴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应采用什么水平的鉴定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劳动者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造成工伤的,劳动者可以根据侵权行为向加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根据工伤保险的规定请求保险给付,两者之间存在“部分兼顾,部分兼顾” 因此,工伤赔偿与医疗事故赔偿同时存在的,确定“部分兼顾,部分补充”的赔偿原则。 下级医学会和上级医学会的鉴定结果不一致,上级医学会鉴定有明显错误的,应当采用什么水平的鉴定结果?

2、法院就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考虑被告的过失与原告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 本病例经徐州市医学会和江苏省医学会鉴定,均认定医方构成五角大楼等医疗事故,被告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如何认定被告的过失责任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审理医患纠纷案件的证据,并不一定是定案的依据。 有鉴定结论的,应当综合案件情况,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全面考虑,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确实不当的,不予采纳。 因此,法院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而不是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基本采用下级医学会的鉴定作出判决。

工伤的后果可以和医疗过失一起赔偿吗? 综上所述,工伤补偿与医疗过失补偿存在部分重叠关系,工伤补偿与医疗过失补偿可以重叠。 一般来说,工伤补偿是对职工因公受伤的补偿,医疗过失补偿是对医疗过失继发伤害的补偿,两者性质完全不同。 因此,工伤补偿和医疗过失补偿是完全可以兼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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