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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前归还还会判刑吗知乎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 犯罪主体主要是公司员工,没有职务要求。 如果在职务侵占罪立案之前返还财产,也能判刑吗? 找个律师编辑为大家做浅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在职务侵占罪立案之前返还也能确定刑罚吗?

仍以职务侵占罪返还已立案的财物,返还财物可从量刑上从轻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求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这里的“公司”意思是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规定设立的非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注册资金和一定数量职工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宾馆、饭店以及各种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外的非国有社会团体或者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事业单位和各类团体。

2、客观要求

本罪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特别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的人员。 具体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这些董事、监事应当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人,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是上述公司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其他普通员工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及职员也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他们有特定的职权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侵占公司财产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三,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部工作人员。 综上所述,具有国家劳动者身份的人,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应当依照本法第382、383条关于贪污罪的规定处罚,不具有国家劳动者身份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本文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被任命或者聘任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的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求

本罪主观上是直接故意的,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财产的目的。 即行为人在经济上谋取对本企业财产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关于是否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职务侵占罪只有在行为人已经占有公司较大财产的情况下,才已经涉嫌犯罪。 返还占有的财产只能从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刑事处罚。 所以,还有其他疑问的人,小编建议注册律师网站咨询专业律师。 丰富的实战经验会有更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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