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刑法常识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关系密切,从立法过程看,职务侵占罪是从贪污罪中分化出来的。 从犯罪构成来看,两者的共同点在于主观上是故意构成的。 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呢? 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请看以下内容。

一.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都表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占、窃取、诈骗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财物。 主要区别如下

1、犯罪主体不同。 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中非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侵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后者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公问、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其中包括国有、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公共财产和私营公司、企业

二、如何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

1、犯罪主体不同

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和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包括两类人员。 一是国家工作人员:

(一)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被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的人员。 具体指三个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应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人,具有一定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人员,是指公司董事、监事以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其他普通员工和工人。 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也应当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有特定职权或者从事一定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侵占公司财产,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公司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工作人员,是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全部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

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一个复杂的对象,同时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公务廉洁性和财产所有权公告。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是本罪的主要对象。 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的财产所有权。

3、构成犯罪的金额标准与法定刑不同

被规定职务侵占罪的金额高于贪污罪。 因职务侵占罪而被非法占有的财产只有达到“金额大”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 数额较大,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5000元至20000元以上。 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点,不足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在量刑方面,犯职务侵占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上,可以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没收财产。

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悔改并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多次未处理贪污的,按累计贪污金额处罚。

找个律师编辑替大家整理到这里。 如果不能正确区分这两种罪,其实很容易犯错误。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国有公司财物也同样可以从事劳务的人利用从事劳务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财物的,只能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