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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是怎样的程序

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既可以分析该罪与几种类似犯罪的区别,也可以从内部分析报复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和内容,判断哪些行为可能构成该罪。 接下来,让律师编辑告诉我们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是什么样的。

一.报复陷害罪的认定是什么样的

(一)客体方面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里的民主权利是指市民的批评权、申诉权、控告、举报权。 这些权利是我国公民享有的重要民主权利是公民行使和管理国家权利的重要方面之一受国家法律的严格保护

(二)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或者批评人、举报人进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 即违反有关规定,超越职权范围,假借公事名义陷害他人,报复陷害行为是渎职行为。 报复的手段各种各样。 例如,制造各种理由和借口,非法扣押工资和奖金,开除公职和党籍,降级减薪,降低学术和技术职称评定等。 报复陷害行为是与行为人职权无关的行为的,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对控告人进行身体伤害的行为,不属于滥用职权,因此不构成本罪。

(三)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人。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滥用职权陷害他人,实施报复陷害行为的,根据其行为性质和侵犯对象,构成什么罪,应当以什么罪论处?

(四)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表现出来,具有报复陷害他人的目的。

因无诬陷报复目的、政策水平不高、思想方法主观片面、工作简单粗暴、不能查清事实等原因,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处理不当,造成损害的,属于工作失误,属于犯罪

二.报复陷害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不同。 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对象是复杂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和公民依法作证的民主权利证人是案件合法公证处理的重要因素之一在一些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中证人的作用尤为重要

(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报复证人罪的客观表现是对证人的报复行为。 行为人利用手中职权,以公济私,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人不利用职权,对证人使用威胁、加害、伤害等手段进行报复的。 打击报复证人罪侵害的对象只有依法作证的证人。

(三)主观方面不同。 两罪的主观特征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行为人的具体故意内容不同。

(四)两者主体要件不同。 对证人报复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行为人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本罪。

以上是请律师主编为大家整理的报复陷害罪认定的具体内容,不知对大家的疑惑是否有帮助。 在实践中,报复陷害罪和打击报复证人罪有一些共同之处,这使得很多人分不清。 上文中具体区分了这两种犯罪。 希望能帮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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