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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

1、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市场管理秩序。

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依法法规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如果破坏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必须对这种行为实行刑事制裁。 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专营、专卖物品”,是指食盐、烟草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 “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化肥、农药等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 这类物品不是固定的,而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 2002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未经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批准,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确认某一特定产品原产地的证明文件。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全部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矿产开采、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比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商品,倒卖外汇金银及其制品; 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弃物的非法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彩票交易、汽油倒卖,非法买卖特定许可证、执照、感冒物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等。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或者以违法经营罪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租用国际专线、私设中继设备或者采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从事港澳台电信业务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 过失不构成本罪。

根据法律规定,非法经营行为除了上述构成要件外,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 我们认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主要以非法经营额非法利润额为基础,综合考虑其他情节。 例如,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或者受到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 非法经营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职权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不良政治影响的。

现实中往往存在非法经营,相关经营资质不确定擅自经营活动的,在符合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后,可以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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