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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八项禁令落实情况报告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阶段,但我们周围仍然存在着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情况。 针对这一现象,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职务犯罪侦查八项禁令,各省市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以落实。 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职务犯罪搜查八项禁令的执行情况如何?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

为规范司法行为,防范违法违规案件,保障公正司法,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实施细则》,公布了八项必须严格执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禁令。

1、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擅自初查、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 违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大过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解聘处分; 情节严重的,构成开除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禁非法使用指定房屋监控居住措施。 未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扩大适用范围或者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等故意规避法律使用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措施的,根据情节和结果追究决策者和执法者的纪律、法律责任。

3、严禁非法干预有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对非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工程招投标、非法插手经济纠纷、应当超越职权办案、接受赞助、报销费用、吃卡等违法违纪行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构成开除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任意扣押、扣押、冻结公私财产,或者依法及时扣押、挪用、私分、私存、交换、出借、扣押价格收购或者以其他违法违规处理扣押、返还冻结的款物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向责任人追偿。

5、严禁阻止或者阻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 法律规定不需要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人为阻碍、影响律师会见的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 违反规定限制、妨碍、影响会见律师的,根据情节和结果,给予警告、处分的。

6、严禁不完全同步讯问录音录像。 对讯问活动未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不得移送审查起诉; 移送审查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拒绝受理或者退回侦查部门。

7、严禁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取证行为。 刑讯逼供,以威胁、引诱、诈骗等违法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的,一律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的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无法补正或者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一律证据违者给予记过或者记过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构成开除处分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严禁违反事件安全纪律。 违法违规案件或者重大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逃逸、致残、自杀或者证人致残、自杀等案件安全事故的,对指挥、执行人员一律停职后依法依纪处理。

对因管理不善、指挥不力导致检察人员违反上述八项禁令的,将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二.职务犯罪侦查八项禁令的执行情况

1、北京:制定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细则

北京市检察院以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为抓手,针对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了工作细则,确保“八项禁令”落地生根、见实效。

“八项禁令”出台后,北京市检察院组织全市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三个月同步录音录像专项检查,通过全方位、全覆盖的基层自查、市检察院抽查,形成思想认识不足、执行效果差、管理使用不到位、制度操作不到位4条

结合各基层检察院整改落实的各项措施,《实施细则》通过细化规定巩固阶段性整改效果。 一是对告知的节点、内容以及讯问人的服装、语言、行为进行具体规范和细化。 重点规范笔录,规定记录人可以概述嫌疑人供述。 但是,涉及犯罪的时间、地点、犯罪手段、主观心理状态等重要事实,笔录的内容应当与录音录像资料记录的内容一致。 禁止复制、粘贴此前的笔录。 二是在录音通知、录音取消、录音结束等各个环节,具体规范办案部门与技术部门的沟通合作、责任分工。 特殊情况不能输入系统时,办事部门应以纸质文件形式通知技术部门。 三、增设录像前检查调试程序,技术部门加强日常监测维护,明确系统和设备建设标准; 增设录音后检查程序,讯问结束后,讯问人和录音人应当共同检查同时录音录像。 发现语音、画质不清晰,不能使用的,应当追述讯问内容。

对最高检尚未明确规定的几个特殊环节、工作细节,北京市检察院将立足实践进行规范。 一是指定住处监视居住。 明确规定在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地讯问和查看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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