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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洱县非法经营案件,宁洱县非法经营案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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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数额认定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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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别因获得财政资金入狱

企业家——别因获得财政资金入狱

引言:“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去监狱的路上”这听起来有点夸张,但绝非危言耸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企业自设立到注销、生产与经营、投资与融资等环节规定了诸多罪名,如:虚报注册资本罪、妨害清算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罪等。这其中的许多罪名,因为显著、直接,多已引起企业家的重视。 然而,笔者认为因企业涉嫌骗取财政资金而触犯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引起企业家重视。

众所周知,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设立了各种名目的专项资金、财政补贴项目,以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企业,则为了获得财政资金而绞尽脑汁、用尽心力,并往往以获得财政资金为荣,及作为衡量企业软实力的重要参考因素。奈何,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近年来,因为反腐,官员因腐败问题而受审,而经其审批或者指示、斡旋、活动等获得财政资金的企业及企业家,则因为各种原因而难逃法网。当然,反腐并非触发该类案件的唯一原因,只是其中某个触发因素, 更重要的还是企业及企业家对财政资金的申报条件重视不足。

一、两个典型案例

该两案例均为通过,并设定关键词为“诈骗罪专项资金”、地区为“云南”等检索条件检索筛选而得。

(一)太俊林诈骗案,案号为:( 2015 )昆刑一初字第 71 号、( 2015 )云高刑终字第 1341 号。 本案,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董事长太俊林,因与时任副省长沈某某(当时分管农业开发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管理、实施国家农业开发资金、项目)关系密切,在明知云南普洱茶厂有限公司不符合《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扶持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化和“一县一特”产业发展试点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的立项条件的情况下,经沈某某向时任云南省财政厅农业开发办公室主任赵晓某指示,太俊林安排公司员工编制虚假的申报材料,包括虚假的合作协议和虚假的审计报告,顺利通过项目审批,各级财政将该公司立项申请的15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拨付至宁洱县财政局专款账户。后因沈某某被审查,该公司最终未获得该1500万元财政补助资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太俊林犯诈骗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二) 李某某诈骗案,案号为:( 2016 )云 0112 刑初 533 号。 本案,云南某某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某,在该公司不具备实施“南菜北运”项目的条件下,通过云南省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副处长杨某(另处)帮助下,违反法定程序参与该项目的申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拿到项目以及相应的财政专项资金后,仅为“南菜北运”项目做了简单投入甚至未投入,又为应付验收实施了一系列弄虚作假的行为,提供大量虚假合同、虚假发票及虚假审计报告等资料,实际并未认真履行或者为积极实施项目创造条件。在2011年、2012年“南菜北运”项目中,该公司共骗取到财政补贴人民币1010万元,并将专项补贴资金用于各关联公司的内部拆借、归还欠款等非项目用途,导致项目验收未通过后专项资金无法退还。最终,该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分析该两个案例, 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而触犯诈骗罪,有如下重要共同特点:明知企业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积极组织、编制虚假申报材料进行申报;申报过程中获得相关领导的支持;财政部门拨付财政补贴资金;企业获得巨额财政补贴资金 。

那么,是否企业涉嫌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财政补贴资金,而一律追究企业家的刑事责任呢?事实并非如此。

二、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就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企业因骗取财政资金而被追究行政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是《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当然,也不乏规范具体项目违反财政纪律的处罚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就是专门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

一般来说,企业因骗取财政资金而被追究行政责任之后,少有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再次处理,企业家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也因此大大降低。 比如:2016年9月8日,财政部新闻办公室,在财政部官网公布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骗取和违规谋取财政补贴5个案例,其处理结果概括是:取消企业财政补贴资格,中央财政不予补助,追回预拨的全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并按获得的财政补贴资金一定比例处以罚款,未移送司法机关。

(二)刑事责任

相较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则对企业及企业家的打击更为沉重。 企业家通常认为,获得财政资金多是基于公司利益,并以公司名义进行实施,即使构成犯罪,也应是单位犯罪,要自己承担刑事责任确实冤枉。有些案例中,有辩护人确实也提出企业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为法院否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在公司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但法律未规定为单位犯罪行为的,可追究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亦即负责组织、编制虚假申报材料获得财政资金的企业家难辞其咎。故而,诈骗罪,则成为一把悬在企业家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三、诈骗罪概述

(一)罪名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共同研究发布的云高法[2013]145号文件《关于我省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确定 云南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千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二)定义及基本构造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司财物的行为。基本构造为:(1)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包括虚构事实及隐瞒真相);(2)欺骗行为使受骗者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3)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4)行为人或者与行为人相关的第三人获得财产;(5)被害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结合两个重要案例, 不难归纳出企业家因企业骗取财政资金而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行为构造为:( 1 )明知企业不符合获得财政资金的资格、条件;( 2 )隐瞒企业不符合获得财政资金条件的事实,编制并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 3 )财政资金项目主管部门及拨付部门基于虚假材料而认为企业符合获得财政资金的条件;( 4 )财政部门拨付财政资金;( 5 )企业获得财政资金。

综上所述,企业从政府部门获得财政资金足以令人骄傲,值得夸耀。但,如果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获得财政资金,企业则可能面临行政法律风险,而企业家则可能涉嫌诈骗罪。因此,企业在申报财政资金时,须三思而行,给予足够多的重视。当然,本文虽着重论述企业采取欺骗方法获得财政资金,企业家有可能涉嫌诈骗罪。但, 不可忽略的是,普通人如果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方法而获得财政资金,亦可能以触犯诈骗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非法经营烟草案件多久结案

【法律分析】

非法经营烟草案件涉嫌的罪名是非法经营罪,因为烟草是国家管控的需要取得许可经营的产品,因而在公安侦察阶段,逮捕的期限为两个月,公安机关侦察结束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还可以重新决定逮捕,期限同样为两个月。检察院审查后决定提起公诉的,法院在立案后按照现行的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如果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才会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因此,我国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非法经营烟草的犯罪分子被逮捕后多久能够判刑和结案,具体要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及法院的办案所花费的时间才能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案属于什么案件

这种情况属于刑事案件呀,按照刑事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是构成刑事犯罪的。罪名就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案最新立案标准和量刑

【法律分析】: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七十、非法经营案(刑法第225条)

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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