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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非法经营美容药品,非法经营美容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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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药品经营企业非法经营应承担什么责任

违规经营一般处罚如下:

1、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经营罪的处罚根据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相关规定,单位犯非法经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法定刑判处刑罚。

违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相关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未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件和批准文号,非法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扰乱药品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禁毒条例》的决定(2022)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二)督促落实禁毒工作责任并组织开展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三项:

“(三)组织开展禁毒示范创建和禁毒重点整治;”

将第二款修改为:

“禁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禁毒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由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应当将禁毒工作列入本单位、本系统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责任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并向禁毒委员会报告禁毒工作情况。”

将第二款修改为:

“公安机关负责毒品查缉,毒品原植物禁种,吸、贩毒重点问题整治,吸毒人员查处和动态管控,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监督管理,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牵头组织口岸缉毒等工作。”

将第三款修改为: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系统强制隔离戒毒、戒毒康复场所的管理、涉毒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组织推动禁毒法治宣传教育等工作。”

将第八款修改为: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组织禁毒宣传教育、社会帮扶、志愿活动等,协助开展相关禁毒工作。”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依法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增强基层毒品治理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禁毒宣传教育,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四、将原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本行业禁毒自律规范和相关管理制度,督促会员落实禁毒防范措施,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会员,实施必要的自律措施。”五、将原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本市推动与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禁毒情报信息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应对处置联动等工作体系,增强区域禁毒工作实效。”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

“本市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举办文艺演出、播出、发布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商业广告的,应当遵守国家对有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人员的限制性规定。”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

“本市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明确禁毒要求,教育和引导村民、居民自觉远离毒品,增强抵制和防范毒品的意识。”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

“本市根据国家规定,依法推进禁毒重点关注物品的信息采集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禁毒工作的具体部署,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及时公布本市禁毒重点关注物品清单。

“禁毒重点关注物品信息采集应当限于实现工作目的的最小范围,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过度采集。能够通过部门共享的信息和数据,不得重复采集。

“相关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交信息提供指导和服务,根据市场主体的意见建议改进完善工作。”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

“药品零售企业对第二类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的购买人和购买数量等,应当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等规定。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发现销售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药品监督管理和公安等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制度规范,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相关规定的药品的管理。发现开具、调配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关规定的药品超过正常医疗需求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具、调配;发现被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当立即停止开具、调配,并向卫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门报告。

“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异常情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管理平台内的经营行为,发现有下列违法网络经营行为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相应的主管部门报告:

“(一)销售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二)销售非法添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成分的食品、化妆品;

“(三)销售国家禁止网上销售的其他相关物品。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其他网络服务开展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披露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相关许可信息,以及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事项等信息。”

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啊?急求

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扩展资料:

非法经营食盐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烟草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情节严重,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万元;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50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满10万元;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数额达2万元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刑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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