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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养老院,非营利养老院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非法经营养老院,以及非营利养老院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大家好,如果用自己的房子来照顾几位老人,收取费用。这样不用办理什么手续吗,不犯法吧。还有,是否要和

你说的就是办家庭养老院。这个必然是要审批的。如果不出事你私自开着也就算了,出事的话,那你肯定跑不掉。关于和家属的协议,你是想签订老人在你那里有个三长两短你都不负责吗?这样的协议是无效的。如果出了事,老人家属不向你索赔就算了,如果向你索赔,你拿出这个东西是没用的。其他关于费用,你和家属的权利义务,你们当然可以签订合同。摄像头这东西我觉得还是很有必要的,万一出事,可以证明你的清白。即使如果出了事,你或多或少都有点责任。

民政局有权取缔非法经营的养老机构吗?

民间办理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是政府大力提倡的,这是我国养老机制的一大进步。如果民间置办的养老机构在居住条件和饮食安全以及管理上存有很多的不安全隐患,当地政府及民政部门都应该予以取缔。

鞍山现在让放烟花么 有人管么

编辑本段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2011〕170号 《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业经2011年9月26日鞍山市第14届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阳 2011年10月20日

编辑本段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和安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交通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批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市日杂公司负责市区内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销售。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从市日杂公司采购烟花爆竹。 第六条 烟花爆竹实行定点定时销售。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严格控制、合理布局、公开公平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时间或者许可的经营期满后停止经营,并将未销售的烟花爆竹返回烟花爆竹专用仓库,不得自行存放。 第七条 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 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 (二)重要军事区域; (三)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及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火车站、客(货)运站、机场、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过街天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集贸市场、商场、宾馆、超市、影(剧)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九)重点工程施工现场; (十)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离25米范围内; (十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或高层建筑,在物业公司划定的燃放区域以外; (十二)苗圃、绿化草坪内; (十三)千山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玉佛山风景区等重点防火区; (十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及其周边具体范围,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有关责任单位和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设置和确定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并落实安全看护工作和监管职责。 第九条 禁止经营、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中A级、B级烟花爆竹; (二)燃点低、敏感度高的拉炮、摔炮、砸炮等含氯酸盐违禁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无定向飞行的升空类烟花产品; (四)禁止个人燃放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零售网点购买烟花爆竹;燃放时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四)在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台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五)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 举办市级重大庆典活动,需要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 500元罚款,对未燃放的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实施安全处置;严重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妨害公共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该地点的有关责任单位没有履行安全看护责任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经营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并依据国家《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批发企业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的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鞍山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市政府第82号令)同时废止。[1]

徐州市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4]134号为什么在网上查不到?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徐政办发〔2014〕1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1〕4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四个结合”,即: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府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积极实施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吸纳更多劳动者特别是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家庭提供多样化、高质量的服务,大力推进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

(二)主要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家庭服务业形成较为完备的“四大体系”,即:家庭服务体系、政策扶持体系、行业监管体系、行业规范与标准化体系。积极扶持我市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家庭服务企业(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做大做强,不断提升企业规模、档次和竞争力,争创知名品牌。力争到2020年,全市家庭服务行业培育1个中国驰名商标、3个江苏省著名商标、10个徐州市知名商标;培育5家年营业额超5000万元的企业,10家超2000万元的企业,30家超500万元的企业;从业人员数显著增加,职业技能水平和持证上岗率进一步提升;家庭服务体系覆盖全市所有县(市)区和80%的乡镇。

二、统筹规划家庭服务业发展

(三)制定实施发展规划。根据江苏省家庭服务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我市规划,明确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四)明确重点发展业态。研究制定家庭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重点发展满足家庭基本需求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因地制宜发展家庭用品配送、助餐、助浴、助急、家庭教育、居家服务等业态,优化城乡区域服务业结构,满足城乡、区域、家庭之间不同的消费需求。

(五)培育家庭服务业市场。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鼓励各种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支持工会、共青团、老龄委、妇联和残联等组织发展多种形式的家庭服务机构。政府面向困难群众提供的家庭服务类公共产品,按照市场机制向社会购买。家庭服务市场向外地企业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拓展发展空间。

(六)建设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将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全市“智慧徐州”工程,健全完善“供需对接、信息咨询、服务监督”等功能,不断扩大信息覆盖面和服务范围。建立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数据库,大力推广全省统一的“96515”家庭服务平台。

(七)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指导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行业服务公约,推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积极开展“行业统计、行业服务标准制订、工资指导价位发布、技能竞赛、服务质量评定、服务纠纷调解”等工作,推进行业健康发展。

三、完善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

(八)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降低家庭服务业创业门槛,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创办家庭服务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家庭服务企业的注册资金一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个人从事“家政服务、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家庭教育”可以不办理工商登记。

积极探索和鼓励发展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现有的非员工制家庭服务机构按照员工制企业模式实施规范化管理,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家庭服务企业可以和从业人员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或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全日制的员工经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业用人单位中的服务性岗位经认定为公益性岗位,可按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招用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灵活就业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所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年龄为准)。

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初次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领取营业执照后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按规定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九)支持家庭服务企业做大做强。选择一批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引导其规范化、连锁化、品牌化经营。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建立服务网络。支持企业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开展技术、管理和服务创新,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造知名品牌。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除享受省奖励外,由同级政府再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新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徐州市知名商标”的家庭服务企业,由同级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十)实行财税优惠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现代服务业企业融资担保金作用,积极帮助家庭服务企业拓展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

认真落实养老服务各项优惠政策,重点资助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虚拟养老院”、城市小型托老所、农村“老年关爱之家”和精神关爱项目。养老院、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在省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市政府继续加大对养老机构在建设和运营方面的资金扶持力度。

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按照《江苏省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省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积极争取省政府相关补贴。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家庭服务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对家庭服务机构新增加的就业岗位,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最高可上浮30%。对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员工支付工资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取得的家庭服务业收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可到税务机关办理营业税免征手续。

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具备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

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残疾人、退役士兵及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实行有利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政策措施。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考虑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完善价格政策,使养老家庭服务机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逐步实现不高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降低家庭服务机构运营成本。

四、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十二)推进家庭服务业标准化。建立健全家庭服务业标准体系,扩大服务标准覆盖范围。对成为全国标准化技术专业委员会的家庭服务机构,补助50万元;成为全国标准化技术专业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的,补助30万元。对提出国际标准化组织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补助50万元;对提出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补助30万元;对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的,补助20万元;对提出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奖励补助5万元。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研究项目,市级科技计划优先立项、优先推荐上报。对标准化研究项目中取得重大成果的,可参与市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并优先推荐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评审。

(十三)加强市场监管。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切实维护从业人员和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家庭服务业法制化、规范化发展。制订家庭服务机构资质规范,设立家庭服务机构或其他组织拟从事家庭服务业经营的,须向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十四)推进诚信建设。大力开展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家庭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和家庭守信教育,建立健全“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等家庭服务业评估指标体系,健全守信褒扬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家庭服务供需各方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五、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

(十五)加强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特别是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就业服务平台以及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按规定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家庭服务机构招聘人员和家庭雇用家庭服务人员提供推荐服务。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的登记失业人员与家庭服务机构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每人4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每人5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对暂未纳入财政补助范围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介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上述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增加30元。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不断提升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者,参加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培训种类,申请600元至1600元不等的培训补贴。

(十七)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家庭服务机构应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引导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鉴定考核。符合条件登记失业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可按照等级,申请100元至250元不等的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八)加强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加强与家庭服务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专业和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联合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鼓励支持国内外相关服务培训机构以独资或与高校、企业合作形式成立家庭服务业培训机构。家庭服务业领域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纳入当年政府购买高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补贴范围。

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九)规范家庭服务机构、被服务家庭与从业人员的关系。研究制订适应家庭服务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及劳动标准、劳动合同示范性文本。鼓励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人员、被服务家庭依法签订相关合同,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尊重家庭服务人员的劳动,促进家庭服务人员体面工作。

(二十)维护从业人员权益。定期公布家庭服务行业工资指导价位,促进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家庭服务机构支付给员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员工制从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家庭服务机构向员工制从业人员收取管理费的,不得高于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10%。员工制从业人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家庭服务机构及被服务家庭应当保障其休息权利。

(二十一)从业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家庭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员工制从业人员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家庭服务机构要为其非员工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参保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其他社会保险险种要针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特点,实行灵活便捷的参保缴费方式,并做好转移接续工作。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

(二十二)建立从业人员权益维护机制。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要求,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在家庭服务企业中建立工会。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和残联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维权热线”等方式,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权益维护工作。

七、加强工作领导

(二十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发改、经信、财政、商务、民政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家庭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制订、完善、落实相关规章和政策规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推进落实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充实力量,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十四)加强基础工作。积极制(修)订家庭服务业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研究建立家庭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规范统计标准,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方针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先进经验,对作出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组织开展家庭服务职业技能竞赛,努力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为家庭服务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主动研究新情况、分析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家庭服务业发展规律,着力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加快发展。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要将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6日

西班牙一老人护理中心起火,最终伤亡情况如何?

现在许多老年人的护理中心安全设施都不完善,这对生活在护理中心的老年人来说是一个安全隐患。在2021年1月6日国外媒体的一则新闻,让很多人都十分伤痛。在西班牙塞维利亚的一所老人护理中心,因为看管不力以及护理中心内部设施老化陈旧导致发生火灾。在此次火灾发生后,造成了一名老人死亡,18人受伤。这名不幸在火灾中去世的老人是一名89岁的女性,许多人猜测在火灾发生时她因为年老没有力气奔跑而葬身火海。

如今我们应该越来越重视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现在许多老年人在晚年时却没有想受到儿女的孝顺,反而有一些子女将他们送进了养老院。在养老院中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护工,如果心地善良或者该养老院的经营规格完善的话,对于老年人也是一种非常好的照顾。因为一部分年轻人确实因为自己的工作原因而忽略老年人照顾,不得不将他们送进养老院中。

然而我们也看到一些非法经营的养老院,他们有一些人对于生活在养老院中的老人十分严厉,甚至不精心照顾。我们可以看到许多新闻事件中所报出的黑色产业中,这些养老院每一个月都收着子女的高昂养护费用,然而对于老年人的照顾却十分严厉。在吃食上克扣老年人,同时不允许他们外出活动,如果子女前来看望也会威胁老年人。

每个人都有老的一天,作为子女,我们应该理解自己父母苍老之后对自己的唠叨以及关心。很多年轻人在现在都非常暴躁,特别是在面对自己的父母时。而父母因为关心子女,常常会对他们进行教育或者嘱咐,但是很多子女都不领情敷衍老人。

养老院营业执照含金量多少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是含金量最大、申办难度最高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养老机构,不管是公办养老机构、民办养老机构还是民非养老机构,必须要具备此证,否则就是非法经营。补充一句,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是由民政部门颁发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体资格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这个证书也是由民政部门颁发的。

由于大多数地方对民非养老机构有税费减免和直接的政策补贴,很多养老机构都申领了这个证书。但相应的,民非养老机构也有着一定的限制,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非法经营养老院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更多关于非营利养老院、非法经营养老院的信息可咨询本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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