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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客运,非法经营客运如何处罚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非法经营客运,以及非法经营客运如何处罚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运营载客车辆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即未按规定领取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和超越核定范围进行经营。如果没有金钱交易行为或不能查证有金钱交易行为不能算非法营运。非法营运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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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制裁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乱收费和拒载等违章行为,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 对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的,由市公共客运管理处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封存违章车辆6个月以下,存车费由非法经营者负担。

非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系指:

(一)未领取市公共客运管理处颁发的出租汽车准运证而进行客运的;

(二)已经备案歇业或停业而又擅自运营的;

(三)私自张贴、安装、放置、启用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标志及设施的。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乱收费的,由市公共客运管理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将多收的费用退还乘客。对多收100元以下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多收100元以上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扣、吊销出租汽车准运证。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乱收费系指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计价表显示金额收费、故意绕道行驶等行为。第四条 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在查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违章行为或受理乘客投诉时,可以暂扣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出租汽车准运证、服务标志卡、顶灯和收费凭证。在被暂扣出租汽车准运证、服务标志卡、顶灯和收费凭证期间仍继续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处500元以下罚款。第五条 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参加所在区、县个体出租汽车联队。个体出租汽车联队由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委托各区、县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公安交通、治安管理等部门派员参加协调,加强对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实施各项服务。个体出租汽车联队须按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综合服务费。第六条 拥有50部以下车辆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应当参加企业联组。企业联组由市公共客运管理处委托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牵头组织。企业联组的牵头组织单位须按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综合服务费。第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和各区、县个体出租汽车联队应当设立专职安全、票务等服务管理人员,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公安交通、治安等法规的培训教育。第八条 对拒载乘客经查证属实的,由市公共客运管理处给予批评教育,处100元以下罚款,暂扣出租汽车准运证10日;对发生拒载行为2次者,处500元以下罚款,暂扣出租汽车准运证1个月;对屡教不改者,吊销出租汽车准运证。第九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的下列行为属拒载行为:

(一)所驾驶车辆开启空车标志灯后,在出租汽车服务站内不服从调派的;在路边待租时拒绝载客的;遇乘客招手,停车后无故不载客的。

(二)载客运营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第十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对下列人员拒绝载运或中断服务的不属拒载行为:

(一)出市乘客不随驾驶员到驾驶员所在的单位、出租汽车服务站或公安机关设立的检查站验证登记的。

(二)携带违禁物品或在出租汽车内搞违法活动的。

(三)醉酒者和精神病患者乘车无人陪同,或患有传染病者。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经营客运出租汽车者加重处罚的通告》(津政告[1993]第1号)和市人民府法制办公室1993年11月17日给市公用局《关于暂扣出租汽车经营者运营证件的复函》同时废止。

什么是非法客运行为,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非法客运是指凡在本市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证件、伪造客运经营许可证件、超出客运经营许可范围从事客运经营行为的以及在非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上设置、安装、使用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标识及设施的行为均属于非法客运行为。 非法客运行为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向社会公布非法经营者及其车辆号牌;对行为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车辆的相关牌证;对专门用于非法客运经营的车辆,由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营运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运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营运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营运是指没有依法取得营运权而实施了营运行为。

认定非法运营即没有取得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营运的危害有哪些?

一、偷逃国家税费,损害国家利益。据不完全统计,单台“黑车”仅每年偷逃国家各种税费就达1.7976万元。

二、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为降低营运成本,“黑车”多为报废车,或改装、拼装的残破车辆,影响我市改革开放的形象和城市的发展,是城市“视觉污染”。

三、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其运营成本低廉,侵害了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侵犯乘客的合法权益。“黑车”的安全性能得不到保障,在营运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或服务纠纷,乘客投诉无门,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五、影响行业稳定。非法营运现象扰乱了客运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抢夺市场份额,对合法经营者造成极大的冲击,合法从业人员对此反响极大,是行业不稳定的重大隐患。

六、引发社会问题。因为共同的利益关系,一些不法车主纠集在一起相互“照应”、“帮忙”,形成团伙、帮派,划分“势力范围”,甚至受恶势力操纵,以排挤其他客运车辆及逃避检查。产生了诸如:内讧、与其他客运车辆、乘客经常发生冲突,甚至暴力抗法等诸多社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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