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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摔出车外丧命 出租汽车公司赔偿32万余元

一位青年在坐出租车从车上摔下来后死于不治,出租车司机没有停车而是帮助别人反而疾驰而去。 乘客父母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上海江桥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32万余元。

2003年9月20日下午5时许,原告王老师夫妇22岁的儿子王先生在上海浦东新区坐上江桥公司下属的出租车。 15分钟后,小王与司机小许发生纠纷,小许下车后与坐副驾驶的小王做出了互相推挤的动作。 随后,徐某开动车辆,在车子行驶约200米时,王某从车上摔下。 徐先生没有停车,而是继续开车到公安机关了解情况。 行人发现有人从车上掉了下来,马上报警。 警察带王先生去医院时,发现他已经死亡。 经法医鉴定,死亡原因为跌倒所致颅脑损伤。 案发后,江桥公司向原告支付人民币2.4万元。

小王是王老师夫妇的独子。 王老师在法庭上说,爱子出门的时候谈笑风生,失去儿子的痛苦让夫妇很悲伤。 事发时,司机许某虽然有手机和车辆,但漠然视之,见救不上来,真的很气愤。 江桥公司工作人员未将他们的儿子安全送到目的地,事发后未停车救治的,江桥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江桥出租车公司被告声称,他们对原告儿子没有任何侵权行为,原告儿子的死亡与他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原告的儿子王先生乘坐被告公司的出租车,双方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 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造成乘客死亡的,原告选择侵权指控,当然应当许可。 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的作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证明损害是受害者故意造成的,就不承担民事责任。

对原告提供的各类赔偿依据,法院经仔细核实核对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共计32万余元。

法官说: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高危险性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加害人对被害人故意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举证原则一般为“谁主张、谁举证”,而包括该项在内的八种民事诉讼为“举证责任倒置”。

本案中,许某与原告儿子发生纠纷后,许某无法合理解决纠纷,选择实施继续驾驶的高度危险行为,最终导致乘客坠车死亡,应承担民事责任。 被告未能证实损害的后果是乘客故意造成的,因此被告未能减轻或免除责任。 徐某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原告子女死亡,原告应当要求被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许可。 [page]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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