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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汽油案例宣判,非法经营罪汽油案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非法经营汽油案例宣判,以及非法经营罪汽油案例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非法经营汽油170万元判多少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汽油数额39万,法院会怎样判刑,谢谢大家了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要根据具体情况定罪量刑

最新非法经营汽油罪怎么认定?

一、非法经营汽油量刑标准规定有哪些?

一般包括以下这些方面: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二、《刑法》第225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要根据具体情况定罪量刑。

三、拓展资料:

非法经营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理解:

第一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没有违反国家规定,而只是违反了比国家规定位阶低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等,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但该国家规定未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并且刑事司法解释也未将该行为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三个层次,如果一个行为虽然违反了国家规定、并且该国家规定将该行为作“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但刑事司法解释未将该行为明确解释为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的,也当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比如无照经营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方式:

要想建立起一个合理而且有秩序的市场,对于这个非法经营的行为是一定要进行打击和控制的。同时,希望通过本篇文章,大家能够明白这个非法经营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在以后的生活当中,大家一定要谨记,千万不要去做这种事情。

非法经营汽油20万,会判刑吗

会判刑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扩展资料

案例:无证非法经营汽油获刑罚

2016年2月2日,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以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吴某某的非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吴某某2005年开始在扶沟县韭园镇某某村东头经营“加油站”,其办理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自2005年11月25日至2008年11月24日到期,办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自2006年7月13日至2009年4月10日到期。

吴某某在上述两证过期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非法经营成品油生意。2011年4月21日吴某某因无证经营被扶沟县商务局行政处罚,此后吴某某仍然继续非法经营成品油生意,2015年8月30日吴某某购进汽油3.8吨后。

次日10时许,扶沟县公安局韭园镇派出所民警在对吴某某经营的加油站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过程中被查处,吴某某自2009年4月至今累计非法经营汽油206.735吨,价值共计1533038元。经菏泽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吴某某经营的汽油合格。被告人吴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主动退交非法所得2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非法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吴某某辩称其经营加油站是为了方便群众用油所需,且经营的汽油均从正规渠道购进质量合格,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予以采纳。

被告人吴某某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并退非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经对被告人吴某某考察,符合社区矫正,对其适用缓刑不致于发生社会危害性,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参考资料来源:福贡县人民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证非法经营汽油获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个人倒卖汽油30吨判几年

个人倒卖汽油30吨判五年以下。

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倒卖汽油行为,属于非法经营行为,达到法定立案标准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恃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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