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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药品非法经营案例,成都非法经营罪案例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成都药品非法经营案例,以及成都非法经营罪案例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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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医保药品数额非常少

2014年11月18日,浦东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查明,2013年3月,邵某、李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预谋合作进行医保药品收购和销售。之后,邵某按照各类医保药品的收购指导价联系孙某、王某、周某等人,让他们在上海低价收购医保药品后予以回购,涉案医保药品金额达280万余元。邵某分类整理后,加价销售给李某。李某则雇佣他人并以租借的四川某药业公司营业大厅作为经营场地对外销售药品,非法经营金额达201万余元。孙某、王某、刘某等人所涉及的非法经营额,多则70.6万余元,少则7.8万余元不等。

倒卖医保回收药构成什么罪

邵某、李某等12人在上海低价收购医保药品,运往四川成都后加价销售。近日,上海一中院对这起涉案人数众多、交易金额巨大的医保药品非法买卖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8年至1年零1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8万元至1万元不等罚金。

我不是药神原型判了几年

现实版“药神”翟一平案宣判:犯非法经营罪,从轻判三缓三

从德国代购抗癌药、通过QQ等渠道向国内患者销售、涉嫌销售假药罪被刑拘……几乎是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翻版情节。

澎湃新闻近日获悉,被称为现实版“药神”的翟一平案日前宣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翟一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翟一平向澎湃新闻表示,他接受判决结果,没有上诉。目前他已经在社区进行矫正。

和电影《我不是药神》类似的情节、境外已上市药品是不是假药的争议、病友的100多封求情信,曾让翟一平案备受关注。

从德国代购抗癌药,涉案金额470多万

翟一平案案发于2018年7月,距离电影《我不是药神》上映不过20天。

澎湃新闻获得的经翟一平证实的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沪7101邢初273号】显示,翟一平,男,1972年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18年7月24日翟一平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据《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公开报道,翟一平被刑拘时涉嫌的罪名是销售假药罪,后来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2018年2月,被告人翟一平和郭某洪(另案处理)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商议决定,由郭某洪利用境外渠道购买0PDIV0、KEYTRUDA、LENVIMA抗癌药品,经国际航班乘务人员私自带入境内交给被告人翟一平,后由翟一平负责通过QQ、微信等渠道向癌症患者销售。其中,0PDIV0(100mg/10ml)售价为人民币13,500元、0PDIV0(40mg/4ml)售价为5,500元、KEYTRUDA(100mg)售价为28,000元、LENVIMA(30粒装)售价为19,500元。2018年2月至7月间,被告人翟一平与郭某洪共同非法经营药品数额共计470余万元。

2018年7月24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翟一平租住的上海市宝山区某住宅将其抓获,当场查获部分0PDIV0、LENVIMA药品,在其租用的宝山区另一处房屋查获部分KEYTRUDA药品。经药品生产企业认定,上述被查获的药品均系正规生产药品,且均于2018年7月至9月间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中国上市销售。被告人翟一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内容一致。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翟一平伙同他人共同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药品,数额达47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翟一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翟一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对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认知,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67条第3款,第72条,第73条第2款、第3款,第52条,第53条,第6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第3款,第11条第1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

一、被告人翟一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翟一平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赃物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翟一平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判决书的落款时间是2019年10月17日。

假药认定有争议,新法已修改

翟一平案案发与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上映几乎同步,二者都反映了现实与法律在代购抗癌药方面的碰撞等严肃命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案发后,多家媒体从不同角度对案件进行了报道和探讨。

原《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视为假药。根据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的,最低处罚标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青年报》2018年8月16日刊发的评论文章指出,没列入监管部门药品名录或没有经过相关审批的药,是法律层面上的假药,但不等于是客观事实上的假药。翟一平为病友代购的抗癌药虽是法律层面上的“假药”,却是具有很好疗效的真药,将其“一刀切”视为假药予以惩处有欠公平正义。现行法规将未经批准或检验进口的药认定为假药,值得重新审视。

评论认为,就个案权衡利害,翟一平代购行为的利显然胜过弊,并没有造成明显危害性后果。在关乎救死扶伤、人命关天的进口药代购案件中,执行法律要充分权衡可能会带来的现实影响和社会后果。

另据《华商报》报道,翟一平案案发后,该案的两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写信,建议修改刑法对于销售假药的规定。

建议信称,只要没有政府批文,所有的进口真药,一律作为《刑法》上的“假药”,哪怕是国际著名厂商生产、国外普遍有效、对国内起到填补作用的好药,甚至是治疗癌症等的救命药而非误人害人的假药,严重超出国民对“假药”文义范围的理解。这与《刑法》应按“文义解释”这一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也有一些媒体的报道提出了另外的疑问。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2018年8月18日报道,与电影中贴钱帮病友们买药的“程勇”不同,翟一平在购药链条中获得了利益,其数量和性质并不简单;与现实中的陆勇也不一样,翟一平虽曾罹患肝癌,但他从未吃过自己分发给病友的药品,且两种药物在德国均系需医生指导使用的处方药。

报道还指出,翟一平不知道从自己手中分发出去的药物真假和来源,用于配送的“冷链车”也不存在。他并不清楚药物原价是多少,所谓的5%代购费也是“随意估算的”。

另据《中国青年报》报道,翟一平所代购的PD-1已于2018年8月28日在全国50多个城市正式开售,且境内零售价比从德国代购更便宜。100mg/10ml规格零售价为9260元,40mg/4ml规格零售价为4591元。

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未经批准进口少量境外已合法上市的药品,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在审议通过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沛表示,这次对假劣药的范围进行修改,没有再把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列为假药,这是回应老百姓的关切。

在现实中,《我不是药神》中“程勇”的原型、江苏无锡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检察机关也最终决定对其不起诉。

买笑气流水账超过8万多判什么罪?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就擅自在网店里出售“笑气”。近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事情还要从3年前的夏天说起,成都一男子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商店非法出售一氧化二氮,即“笑气”。短短一年多时间,销售金额就达到了14万余元。

今年3月,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唐某自行到案配合侦查。随后,公诉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将其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经审理,武侯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所提量刑情节属实、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笑气”是一氧化二氮的俗称,它是一种无色、带甜味的气体,有轻微麻醉作用。吸入笑气能让人感到欣快感,甚至出现幻觉。长期或者大剂量吸入笑气,会对人体产生极大的危害,严重者会出现精神异常、精神错乱乃至死亡等。

为什么唐某被判处非法经营罪而不是贩卖毒品罪?据法官介绍,笑气在工业制造、医疗、食品中有一定用途,如助燃剂、火箭氧化剂、食品工业添加剂等,我国并未将其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而是作为普通的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因此商家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出售笑气,构成非法经营罪。

是不是取得了相关资质就可以把笑气出售给某些人群了呢?肯定不是。笑气的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都是由安监等部门负责监管,如果有人想借机从事违法活动,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2010年违反药事法规的案例有哪些

刺五加注射液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

2008年10月5日,云南省红河州第四人民医院使用黑龙江省×××制药厂(黑龙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药业公司)刺五加注射液后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经查,这是一起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

×××药业公司生产的刺五加注射液部分药品在流通环节被雨水浸泡,使药品受到细菌污染,后被更换包装标签并销售。2008年7月1日,昆明特大暴雨造成库存的刺五加注射液被雨水浸泡。×××药业公司云南销售人员张某从×××药业公司调来包装标签,更换后销售;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在被雨水浸泡药品的部分样品中检出多种细菌。此外,×××药业公司包装标签管理存在严重缺陷,管理人员质量意识淡薄,包装标签管理不严,提供包装标签说明书给销售人员在厂外重新贴签包装。

2008年10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云南省红河州6名患者使用了标示为黑龙江省×××制药厂(2008年1月更名为黑龙江×××药业公司)生产的两批刺五加注射液(批号: 200712272 1、200712151 1,规格:100ml/瓶)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其中有3例死亡。

依照有关药事法规对上述案例分析处理

1. 案例性质

完达山药业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刺五加注射液事件是一起由药品污染引起的严重不良事件,依法应按假药论处。

2. 案例处理

依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完达山药业公司刺五加不良事件的处理如下:

行政责任:

(1)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并监督黑龙江完达山制药厂召回2007121511和2007122721两个批次的100ml刺五加注射液,查封、扣押以上两个批次药品的库存成品和留样。

(2)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令完达山药业公司全面停产,收回药品GMP证书,对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3)由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依法处理企业直接责任人,在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建议该企业主管部门追究企业管理者的管理责任。

刑事责任:

完达山药业公司销售人员张某等人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非法经营罪案例是怎么样的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江世纪黄金公司非法经营案

经检察机关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在法定代表人张勇的决策下,从2005年7月开始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张勇指使其公司员工王剑平设计开发了网上黄金期货交易系统,并通过大力宣传,招揽大批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炒黄金期货。炒金业务均通过公司网络系统进行,与国际黄金市场并不接轨,只是大致上按照国际即时金价的浮动报价,供客户进行参考,客户通过买进或者卖出与公司进行交易,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同时充当买方和卖方,并按每笔交易向客户收取“网络使用费”和“仓储费”。交易的主要特征为标准化合约、定金放大、当日结算、强行平仓等,在交易中并不交割黄金实物,定金放大最高为50倍,即用2%的定金可以购买100%的黄金合约。这种交易方式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非法期货交易。

至2008年6月案发前,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上共存在客户1217个,共产生交易176579笔,公司共向客户收取黄金交易定金2.75亿余元,放大后交易金额总数达583亿余元。根据查获的账户统计,该公司从非法黄金期货业务中至少获利1.1亿余元。

另查明,浙江世纪黄金公司还非法经营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推出理财计划,签订协议,共向181名客户收取2000余万元资金,并将上述资金以公司的名义投入黄金市场炒金。此外,浙江世纪黄金公司系张勇借资注册,在通过验资,取得工商登记后张勇即将注册资金1000万元全部抽逃。

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浙江世纪黄金制品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100万元。被告人张勇犯非法经营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王剑平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黄光裕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9月至11月间,违反国家规定,采用人民币结算在境内、港币结算在境外的非法外汇交易方式,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祥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丰源公司)等单位,通过郑晓微(另案处理)等人私自兑购并在香港得到港币8.22亿余元(折合美元1.05亿余元)。被告人黄光裕违反国家外汇管理制度,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二亿元。

案例三:于博怀非法经营案

2006年3月起至2007年5月间,被告人于博怀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及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粒人民币5元的价格从许东(另案处理)处购入假冒美国辉瑞制药公司已注册“万艾可”和“VIRGRA”商标的药品(俗称“伟哥”),后于博怀通过网络联系方式,再以每粒1.2~1.5美元的价格先后4次将上述假冒药品向他人销售,共计14

030粒,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

2007年6月14日,于博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于博怀明知是假冒“伟哥”却予以购进、销售,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销售假冒“伟哥”的行为,既侵犯了药品管理制度、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侵害,更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于博怀在没有“经营药品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假冒“伟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于博怀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药品管理法》案例分析1 紧急。。请详细点。。谢谢。。

以上的处理不合适。 因为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 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 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 除其他行政处罚”,即主观无过错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可以只承担有限行政责任。 本案例中药店提供“进购渠道合法,手续齐备的凭证” ,所以对零售药店的处罚: 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 149 瓶,没收违法所得 224.4 元,不应给予罚款。本案例中医药公司提供“已索取检验报告单和有关票据,一切手续合法的凭证” , 所以对医药公司的处罚:没收尚未销售的左金丸 800 瓶,没收违法所得 800 元,不应给 予罚款。 又根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药业公司 (药品生产企业) 罚款 14000 元, , 没收违法所得 4500 元(其中利润 1000 元). 的处理分析:罚款超过三倍,不合理。应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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