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刑法 > 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有部长吗

今天给各位分享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的知识,其中也会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有部长吗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富华法律网(www.fhysw.com),现在开始吧!

本文目录一览:

如何理解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我国的刑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通常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经理,通过职务上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和自身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的利益、并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该罪的罪犯,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包括哪些,如何量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牟利罪区别

刑法中有很多罪名看似不同,但是十分相似,比如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牟利罪,司法实践中很多人就会把他们两者混为一谈。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介绍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牟利罪区别,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牟利罪区别有哪些

1、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和经理。

2、客观方面不同。

本罪在客观方面,所实施的行为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在此,两罪虽同为结果犯,但犯罪结果有所不同,本罪的犯罪结果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

3、主观要件不同。

本罪一般是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为亲友牟利罪是为自己的亲友谋取非法利益;

4、行为方式不同。

本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国有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为亲友牟利罪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为亲友牟取商业利益的行为,如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明显的高价购买亲友经营的商品,向亲友购买不合格商品;

5、定罪情节不同。

本罪以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为定罪标准,为亲友牟利罪以危害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定罪标准。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处罚是怎样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内容就是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为亲友牟利罪区别的介绍,供大家阅读了解。无论是构成哪一种犯罪,都是要被判处刑罚的。要是你还想要了解更多的知识,建议你登陆网站浏览更多的栏目,也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延伸阅读:

什么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非法经营罪律师怎么辩护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什么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通常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别人经营和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犯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犯罪分子,一般会被公安机关立案追诉,人民法院也会做出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 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界定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初看来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界定得较为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显现出立法定位不准、用语含义难以界定及可操作性差等不足,因此有重新界定的必要 。

■主体不应仅限定在“国有”范围内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源于公司法中董事、经理对竞业禁止义务的违反。公司法规定任何类型公司的董事、经理均有竞业禁止义务,而我国刑法只对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中,也说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进而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这种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的妨害行为与公司、企业所有制形式并无直接关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不是只由国有经济主体构成,还包括大量私营经济主体和混合经济主体,这些经济主体中的成员在行为过程中一样会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如果放任这部分行为,而仅对国有经济主体成员的竞业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显然是打击面过窄,放纵了犯罪,无法真正做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另外,在司法实践中,国有公司、企业的范围也存在争议。以公司为例,就存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国有参股公司的区别。由于对这三个类型的公司是否属于国有公司存在不同认识,从而导致难以对国有公司的范围进行准确界定,也降低了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主体不应仅限定在“公司、企业”范围内

公司、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但不是全部。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它们的运行情况也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显然立法机关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在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由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展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也应采取相应变化,将其主体范围扩展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相关人员。因为这样的扩展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来说具有现实意义。在实践中科研机构的竞业禁止问题较一般的公司、企业更为突出,而这些科研机构多数并非公司、企业。按照当前对主体的界定,这些科研单位中的竞业禁止行为无法依照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定罪处罚,那么该罪的实际效用将大打折扣。

■“董事、经理”的含义模糊

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须为董事或经理。董事、经理是来源于公司法的概念。在公司法中,董事、经理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同时也指行使相应职权的自然人。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董事、经理是指自然人,显然与公司法的含义不同。在这些国有企业中,也有与经理职能相似的机构,但是并不被称作经理,而可能称作厂长、主任等。如果仅按称谓认定,这些国有企业中的厂长、主任们是无法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这显然偏离了立法原意。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认定是否为“董事、经理”,较适合的方法是依据行为人的职责来认定,而不应只根据称谓认定。用“董事、经理”来表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容易造成语义上的混乱,降低了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

在实践中,关于董事、经理的范围也出现过争议,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例如,国有公司分支机构中的经理或是部门经理是否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所确认的经理。新修订的公司法注意到了这一点,其第一百四十九条中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样公司法上的竞业禁止义务主体被重新界定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高级管理人员”来表述竞业禁止义务主体是依据职责确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范围的关键一步。刑法关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的界定,也应随着公司法的修订作相应调整。原有“董事、经理”的表述应当更换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注意的是,高级管理人员在此应当作广义上的理解,其不仅包括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人员,还应包括在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与公司法规定人员职责相同或相似的人员。

综上,应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界定为: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如果你还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有部长吗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富华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 石家庄非法经营烟草,石家庄有烟草公司吗
  • 公司故意扣工程款,建筑公司不给工程款怎么处理
  • 公司更名后车辆更名,公司名称变更后公司名下的车辆怎
  • 医药公司注册条件,医药公司注册条件有哪些
  • 注册一个空壳公司一年交多少费用,我自己想注册空壳公
  • 平凉烟草非法经营案,平凉烟草公司领导班子
  • 非法经营同类罪量刑,非法经营同类罪怎么处理
  • 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百科,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
  • 公司非法经营,公司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 公司破产前车辆过户可以吗怎么办,公司破产名下车辆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不做为行动指导,本站只是转载信息,不为访客形为负责,如果法律咨询点击底部咨询律师按钮,本站特邀律为您回电解答。如内容和信息有侵犯您的权益请点网站底部联系我们:发邮箱我们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