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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涉及财产关系是什么意思
是指在法律关系中涉及了财产关系,即在法律关系中存在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财产的关系或者需要对相关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理。例如,一般的离婚案件中都要涉及财产关系,即离婚财产的分割。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是什么
财产关系(property relation),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即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两者的法律属性:
1、财产关系,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即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属于客观范畴,即社会的经济基础。不过经济基础是经济学、政治学的用语,而财产关系是法律用语。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财产关系反映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作用。
2、人身关系是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一系列的关系总和,即自然人基于相互间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相互关系。人身关系虽然没有财产内容,但可以成为财产关系的前提,例如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可以获得报酬。
扩展资料:
两者的特点:
一、人身关系
1、主体的地位平等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主体相互间没有管理和被管理、命令和被命令、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能支配另一方,而应平等相待,互不干涉。凡是主体地位不平等、相互间一方可支配另一方的人身关系,不由民法调整。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人身关系,有的与民事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有的与政治权利的享受与行使有关,而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无关。民法只调整前者而不调整后者。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所谓人身,是指主体的自身。因此,人身关系是基于体现自身属性的人格和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与主体的人身是不可分离的。这类社会关系不具有经济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
二、财产关系
1、主体地位平等
从主体的地位上说,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相互之间有隶属关系;有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并无隶属关系。前者如财政税收关系,俗称为纵向经济关系;后者如借款关系,俗称为横向经济关系。只有主体地位平等的财产关系,才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2、当事人自愿发生
财产关系,有的是根据主体自己的意愿发生的,有的并不是主体自愿发生的,因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主体在自愿基础上确立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因大多是当事人基于自己的利益需要按照自己的意愿设立的,因此一般遵循价值规律。正因为如此,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多是等价有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财产关系
百度百科--人身关系
《民法总则》中财产关系是什么意思?
您好,财产关系(property relation),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即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特征: 1.这种财产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
2.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发生的
3.这种财产关系一般是有偿的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财产关系名词解释
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即在法律上被确认的所有制关系。财产关系与生产关系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生产关系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关系,是财产关系的经济内容;
财产关系则是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就其形式而言,是一种思想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财产关系由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所决定,受国家法津的保护。
扩展资料:
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即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属于客观范畴,即社会的经济基础。不过经济基础是经济学、政治学的用语,而财产关系是法律用语。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反映着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相互作用。历史唯物论认为,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但上层建筑具有独立性,它服务于、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所以当代国家都必须建立完善的调整社会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并在经济活动中实行法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用语。它主要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物质财富的支配和利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换言之,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均属财产关系。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指的是金钱、财物以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对于财产,存在三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是财产仅仅指“物”,即人的身体之外能够被人力所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如房屋、家具、机器设备以及水、电、天然气等;
另一种是财产不仅指有形的物质实体,而且包括无形财产,如专利技术、注册商标、作品以及当事人享有的各种财产权利如债权、继承权等;
第三种是财产不仅包括当事人所享有物质利益的各种物、财产权利,而且还包括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债务)
一般情况下,民法上的“财产”一词,更多的是在前述有关财产的第二种含义上使用。
就财产支配者相互地位而言,有些财产关系的主体没有独立、自由的决定权利,其意志受制于相对方,如税收关系,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税收,纳税人无权与税收机关就税收的条件进行协商。有些财产关系的双方主体则处于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如买卖关系,双方只能就交易的条件进行平等协商。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平等性质,其一般特点是:
(1)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在民事交往中,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任何身份的差别(如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订立合同时,双方的地位毫无差别)对于财产的支配,不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相同的权利,也就是说,不论财产本身的性质如何,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例如,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的财产,在法律上都应获得同等的保护。
(2)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任何民事主体对于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不受包括国家权力在内的任何他人的非法干扰和侵犯。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财产、使用财产和处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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