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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侵害适用于什么情形,停止侵害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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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简述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几种类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排除妨碍和停止侵害使用的情况分别是?

我举例说明吧,理论都是一套套的

排除妨碍:一个人用一堆石头把别人家的门堵了,适用排除妨碍(侵权人的推石头是一个已经完成的行为)

停止侵害:一个人每次碰到另一个人都要辱骂他人,适用停止侵害(辱骂的行为具有持续性)

要求停止侵害的情况是什么,侵害专利权的条件

一、侵害专利权的概念和构成

专利对科技与经济发展乃至一国综合国力的提高都有着不容低估的地位,因此各国无不重视对专利权的保护,严厉打击专利侵权。我国一直重视包括专利保护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为此逐步作出不懈的努力。[4]我国《专利法》及有规定也逐步完善专利侵权行为的也规定,现行法律从传统的“损害填补”原则发展为采取惩罚性的补救手段加以制裁专利侵权,以充分保障专利权人的权益,预防专利侵权行为的发生。

然而,何为侵害专利权?我们认为,侵害专利权又称为专利侵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专利侵权是指在专利权有效地域和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广义的专利侵权,还包括假冒专利的行为。简单地说,侵害专利权,就是以专利权为对象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侵害专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专利的违法行为、专利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兹简要分析如下:

(一)侵害专利权的违法行为

侵害专利权的违法行为,必须违反《专利法》关于专利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5]应注意者,我国《专利法》第63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包括:(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行为;(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行为;(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行为;(5)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五种情形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二)侵害专利权的损害事实

专利权受到侵害的客观事实,就是专利权人所独占享有的专利被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而生产、使用、销售,或者专利发明方法被使用,或者专利产品被假冒的事实。专利侵权行为所侵害的范围,应当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相同。所谓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专利权的法律效力所及的发明成果的技术范围,即专利权所覆盖的发明的技术特征和技术幅度。[6]另一方面,就侵害专利权的损害事实来说,包括直接损失(积极的损失)和间接损失(消极的损失)两部分。前者表现为受到的直接经济上损失和精神权利遭到损害,还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直接费用;后者表现为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通常所说的可得利益。

(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专利权的违法行为与专利权受到实际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专利侵权进而确定赔偿责任的必要要件。并非所有的违反专利保护法律的行为都构成专利侵权责任,也并非所有的专利权损害都应当赔偿,只有专利权损害事实是由违反专利权保护法律的行为所引起的时候,才构成专利侵权赔偿责任。如果专利权损害事实不是由违反专利权保护法律的行为所引起的,或者违反专利权保护法律的行为没有造成专利权损害事实的发生,那么都可以予以其他法律制裁,而构不成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只限于直接因果关系,只有当违反专利权保护法律的行为是专利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或者必要的原因时,才是构成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因果关系要件。[7]

(四)侵权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专利侵权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我们认为,在专利侵权与专利侵权赔偿责任之判断中,承担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原则,但也有例外。例如根据《专利法》第63条第2款的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8]

二、侵害专利权的表现形式

专利侵权的表现形式即专利侵权行为形态,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对专利侵权行为作出的分类规范,这对明确专利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等专利侵权责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应当说,专利侵权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专利侵权的内涵和外延在不同国家以及同一国家不同时期,都会存在立法规制上的差异。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专利法理论与实务,我们认为,侵害专利权的表现形式可以大致划分为下列类别:

(一)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实施他人专利的侵害专利权行为,即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可见,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权利人许可;二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三种具体形式:(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的侵害专利权行为,是发明假冒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是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四种具体形式:(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冒充他人专利行为

冒充他人专利行为,是对没有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冒充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专利。与前两种专利侵权行为相比,这种侵权行为侵害的是专利管理权和冒充专利产品使用人的权利,这与假冒专利有显著区别,因为冒充的专利根本不存在,假冒他人专利,专利权是客观存在的。[9]因此,冒充专利行为一般不作为专利侵权对待,[10]但我们认为,当冒充行为人冒充了他人已经取得专利权的专利时,也属于专利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第59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5条规定,冒充他人专利的行为包括五种具体形式:(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其他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除了上述三种表现形式之外,在理论上和实务中还存在这样几种专利侵权行为。一是“反向假冒”,即行为人将合法取得的他人专利产品,标注自己的专利号予以出售,这种行为显然不够成“假冒他人专利”,但事实上侵害了合法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仍是一种侵权行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二是间接侵权,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的故意,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11]

三、侵害专利权的民事责任

侵害专利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专利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下列民事责任:

(一)停止侵害

即责令侵权行为人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停止侵害是最有效、最直接的防止继续侵权的方法。根据法律规定,任何人未经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了侵犯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停止侵权。侵权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必须停止侵权,防止侵害扩大,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还可以请求采取预防措施,如处置已经生产出来的侵权产品等,人民法院可以做出诉讼保全的裁定,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等诉讼保全措施等。

(二)赔偿损失

即专利侵权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补偿因其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应当贯彻公开原则,使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具体计算方法,我国《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0条和第21条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作了如下规定:(1)按权利人受到损失确定,其计算基准是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2)按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其计算基准是每件侵权产品的营业利润或销利润售;(3)上述二项都不能确定时,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确定;(4)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法院可以在5000元至30万元之间加以确定,最多不超过50万元。[12]

(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我国《专利法》并非明确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的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但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据此,侵害专利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人身权利损害时,可以单独适用消除影响或赔礼道歉责任形式,也可以与其他责任方式一并适用。

以下哪些情况下加害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一、侵权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自助行为,通说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急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给予救助时,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暂时的相应措施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自力救济。

2、相关权利(权力)的行使,包括公权的行使和私权的行使。如救火中拆除易燃物,父母对子女的管教。

3、受害人的同意,也称受害的承诺。但受害人的同意的适用不得违背相关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4、自甘风险,指受害人明知其从事的活动有一定的风险,但自愿去冒险,当风险出现时,就应自己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责任。人们时下风兴地的驴行或自助游是常见的自甘风险的例子。另外,体育竞技活动中,当参与者受到人身伤害时,一般情况下,由参与人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5、可预见利益,具体指因过失造成损害,超过正常的可预见范围的,加害人不承担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6、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相比较,意外事件的发生绝对不可以被预见,而不可抗力有时可以预见的。

二、侵权责任法对不承担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有集中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权人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正在进行的或继续之中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终止,它可以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只要这种违法行为正在进行之中或在延续的情形下;

(2)排除妨碍

排除妨碍是由侵权人解除因其行为引起的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和实现利益的客观事实状态,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物权,特别是相邻权受到侵害的场合;

(3)消除危险

危险是对将来的、有造成侵权损害后果可能的事实和状态而言的,处在此种状态中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法院要求侵权人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侵权人将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财产转移给被侵权人。一般而言,有权请求返还财产的是财产的所有人;同时该财产必须还存在,如果不复存在,只得赔偿损失或承担其他责任;如果侵权人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的,还要看第三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如果符合,为第三人利益及整个交易安全考虑,也不得请求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财产损害的场合,它是请求侵权人恢复到物原来的状态。请求恢复原状需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损害的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该物有恢复到原状的必要。

(6)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它不仅可能适用于侵害财产权益的场合,也可以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积极损失还包括消极损失,赔偿损失一般以实际损害为限。

(7)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是侵权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被侵权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它主要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形;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侵权人在不良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对被侵权人的不利后果;恢复名誉是指侵权人在其造成损害所及的范围内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于其未曾受损的状态。它们通常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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